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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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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寻衅滋事罪类型,但该罪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明确的规范而广受争议。通过细化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明确刑法条文中“随意”“情节恶劣”具有价值判断的词语,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纠正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曲解,否定该罪的补充性,减少实践中的客观归罪现象,对符合出罪要求的行为做出罪处理,降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司法和审判实践中 ,聚众斗殴罪是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应区分其作用大小 ,按责论罪。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聚众斗殴行为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行可否认定自首 ,关键在于明确“同种罪行”的确切内涵。在定罪量刑上 ,要切实把握立法本旨。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不容忽视斗殴行为的对偶性 ;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转化形态下有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3.
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过于抽象的规定,增强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然而,在对以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主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这些司法解释文本仍旧存在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多次"的表述过于抽象、"凶器"缺乏明确界定等问题。因此,可以从明确信息网络空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一并计算,以及对"凶器"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特别说明等层面,促进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4.
当前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等方式予以实现。然而,这种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降反升,以及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遏制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为单纯强调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根源、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发生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以及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测体系等途径,对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5.
寻衅滋事罪是由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虽然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且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但是仍然存在口袋化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如此定量入罪控制的模式显然不能对定性带来实质性改观。寻衅滋事行为类型混杂,属于一种复杂的构成要件类型。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构成要件使得其具有独立特性,因而与其他犯罪类型得以区别。然而,寻衅滋事罪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轻罪的范畴,对其不应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反思之后,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也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秉承。因此,在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应当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6.
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根本在于是否侵犯社会秩序法益。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司法行为的界定模糊、对“公共场所”的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在刑法条文的框架下合理解释口袋罪名,规范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适度限制实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冲动。  相似文献   

7.
[提要]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阶级性和代表统治阶级意志论断来关照寻衅滋事罪设置的立法价值机理,其涵盖了确立刚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罪名宗旨、创设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哲学依据、划定以阶级性为原则下的寻衅滋事罪识别边界和证成信息时代寻衅滋事罪扩张的正当性。然而,由于未能较好理解与践行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价值机理,司法适用中出现法益的过于扩大化解释而可能导致对阶级矛盾产生错误理解、忽视罪名构成的主观要件而可能导致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抽象表述的随意性解释而可能导致造成专政对象错误和网络不当言论的过度适用可能导致人为制造内部矛盾等异化问题。因此,需要在坚持其价值机理指引与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可以从明确体现人民利益的公共秩序法益的内涵范围、严格禁止对人民内部特定纠纷适用寻衅滋事罪、依托完善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细则以确保正确区分专政对象和规定网络不当言论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识别标准等维度对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异化现象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8.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相似文献   

9.
聚众斗殴罪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但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聚众斗殴罪的人数组成、行为特点特别是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0.
对近年来百余件真实案例的分析表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虚假信息”认定模糊、主观要件认定缺位以及结果要件认定迥异等恣意入罪的问题。为贯彻刑法谦抑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对本罪客观要素“虚假信息”之意涵进行法教义学限缩,对本罪主观要素“确实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实施次数、是否获利以及身份经验等进行综合认定,对本罪结果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在区分网络场域的前提下进行危害性有无的实质认定,从而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实现该罪适用的有理有据有度。  相似文献   

11.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12.
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是对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进一步具体分析,用动态的眼光将其视为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运动过程,使刑法分则的理论体系增加一种动态的思维模式,促使其更能适应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首先对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与定义之争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罪名应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继而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剖析,主张本罪客体应是受法律限制的人身自由,而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亦可成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本罪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最后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张亚平 《南都学坛》2002,22(5):106-108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也即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犯罪对象是指受犯罪行为侵犯而为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能表现犯罪客体的事物,而行为对象则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说明行为完整性的自然存在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5.
指出由于单位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它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引来争议。本文分析和评价了学界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各种学说,研究了单位犯罪的核心和本质,最终肯定了单位过失犯罪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从刑事及诉讼理论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可以认定,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主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应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根据本罪的构成特征分析,以"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作为本罪的罪名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17.
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对象侵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的结论,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结果.因此与犯罪客体相分离的、因果意义上的结果才是犯罪结果的本质.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价值评价的素材,也与刑法在目的上意图防止的损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在解释与运用上,犯罪结果应该与刑法的目的相关,且能够适用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认定,从而使对犯罪的通盘评价植根于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历来为刑法学界所关注。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有关单位犯罪的热点问题发生了转移,其中的争议之一就是单位犯罪应在何种范围内成立。作为分析问题的两个不同视角,相关的领域界定和主观形态界定就成为不可或缺的话题。  相似文献   

19.
法定性是考察和界分目的犯的基本视角和标准,直接关系到目的犯范围划定,最终影响司法认定。解读法定目的犯的法定方式,不应囿于"目的"、"意图"等主观性描述,仅仅作形式界定,而应该探求刑法规定的实践价值,作实质性解释。非法定目的犯表面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实际上却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害则是划定非法定目的犯的基本标准。检视目的犯在立法上的不足,作出相应的调整,将有利于对目的犯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20.
对强奸罪应否作为亲告罪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实然角度看,依照现行《刑法》,强奸罪属于重罪,若将其作为亲告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故不宜成为亲告罪;从应然角度看,若祛除男权主义贞操观在强奸罪中的中心化地位,则强奸罪有可能成为亲告罪。我国目前不宜将强奸罪由非亲告罪改为亲告罪,但对"婚内强奸"可例外采取告诉才处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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