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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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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2.
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0]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07]239号)的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执行。  相似文献   

3.
1995年1月省委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川委办〔1995〕7号)下发后,一些企业劳资部门和离休人员纷纷来函咨询:按川委办〔1995〕7号文件增发的生活补贴,是否可以进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和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最近,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有关问题解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  相似文献   

5.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1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下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咨询台: 按政策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请问,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有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农村,对这部分人员是否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对2004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川人发〔2008〕61号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周、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我省劳动厅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是: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办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计发办法  相似文献   

18.
咨询台: 我公司一吕姓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其配偶已年满65周岁.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吕先生去世一年多了,其配偶按月领取的定期抚恤金一直没有着落。对此事公司称,吕先生退休时已托管给当地社保部门.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应该找托管的社保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社保部门称,他们只负责支付退休职工死亡时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而社区则根本没有这项工作职责。请问: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定期抚恤金该在何处领取?  相似文献   

19.
川劳社办[2008]2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咨询台:我们想了解一下,企业在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现在的执行标准是否仍然为企业平均工资的3个月和死亡职工生前的7个月标准工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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