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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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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霞 《社科纵横》2006,21(1):83-84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得到了各国的重视。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性质、对象、效力等方面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的主张,普遍的趋势是加强限制法律规避行为。然而,笔者认为规避行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利,只要它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破坏法律秩序,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就应予以认可。  相似文献   

2.
王伟 《学术交流》2013,(4):63-66
金融理财保底条款是指依据金融商品交易的约定,金融服务者保证在指定的时间返还金融消费者投入的本金或本金及收益。保底条款是风险与收益的分配,直接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金融商品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保底条款的效力却存在理论争议,而我国现行立法则依据金融服务者不同的身份确立不同的效力,存在允许保底、禁止保底与附条件允许保底三种立法态度。对于金融商品交易的保底条款应当进行功能性监管,确立统一的效力。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域外立法经验,都要求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3.
商法具有私法的性质,但也表现为明显的公法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内容在总的原则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在适用法律中有优于民法的效力.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商法的性质是以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体例体现的.我国应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制定商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把商法通则作为制定我国商法典的过渡阶段.  相似文献   

4.
郑贤君 《浙江学刊》2007,1(1):124-133
基本权利水平效力涉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与契约自由原则甚为关联。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看似相同,实则有异,其内里展现了不同的立国哲学。英美对经济人的假定、国家的手段属性、消极国家观决定基本权利及于契约自由原则时的垂直属性;欧陆对政治人的假定、国家的伦理地位、积极国家观决定基本权利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时的水平特点。目前,道德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水平效力进一步影响契约自由原则,并被法典化,体现为公司社会责任。二者关系的变化折射出公法价值向私法领域再渗透这一事实,预示着宪法崛起、公私法融合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5.
预约合同的效力在理论上有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的分歧,预约效力的选择实质上是在平等保护双方交易机会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中寻求平衡。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有效实现这一平衡:保护力度的大小与当事人对预约信赖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对于将来签订本约中必要条款具备的预约因信赖程度较高,应采用必须缔约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赋予了特定条件下预约拟制成本约的效力,但它忽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同时因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实践中拟制几乎不可能,需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6.
侵权和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导致其上述功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侵权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侵权和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基础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对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就侵权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而解决民事和解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7.
民法总则虽然不宜再沿用民法通则一字排开地规定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类型,但并不可将民事权利的规范完全交给民法典的各分则编,而是应当设置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其规范范围受制于民法总则的体系及其章节内容,受制于民法典所规制的内容,受制于民法典奉行的理念、指导思想。民法总则不但应规定民事权利的设立及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而且应就期待权、抗辩权的构成、类型、效力等内容设置必要的规范。即使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无法将所有的民事权利规范收拢在怀,也不可盲目地高倡"法不禁止即自由"。  相似文献   

8.
论合同效力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业革命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 ,使现代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发生巨大改变。为了协调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和冲突 ,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 ,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调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得到强化。合同效力扩张的“原动力”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效力扩张不仅表现为合同效力范围的扩张 ,而且表现为合同效力内容的扩张。并结合传统合同法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对合同效力扩张的各种表现进行了具体研究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采涉及出版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的交易方式成为惯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创“大众市场许可”的概念,对以上三方当事人及两种关系进行规范,限制事后条款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合同法规则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虽然目前《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美国遇到一些困难,但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求是学刊》2017,(4):69-76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一些学者之所以在民法与宪法关系上提出民法根本说的观点,除了现实语境中的原因之外,还由于他们在逻辑语境中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与"民事权利"和"民法"这两对法学基本范畴.如果在法律部门的语境下谈民法,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应该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形式中,包括宪法.因而宪法也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民法不能脱离宪法而独立成法,也就无所谓民法与宪法谁是根本法的问题.如果在法律形式的语境下谈民法,则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典属于法律,从属于前者.不仅中国宪法和立法法这样规定,法国和德国这样的民法典非常发达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如此.宪法比民法更"根本"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和民法都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起点和终点,而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法比较起来应该更具有抽象性、原则性和基本性,因而与民法所规定的比较具体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包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看,宪法通过控制国家行为、尤其是通过控制立法权来保障民事权利,而民法则是通过控制个人行为来保障民事权利,前者控制的危险性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工具效力也自然比后者大得多.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解决了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有关规定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定位不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有待商榷等。因此,建议删除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条款,取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明确界定其与抗诉的效力和适用条件,并将适用条件予以规范表述,从而促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合同的第三人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影 《学习与探索》2002,6(1):51-53
合同权利义务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合同效力又常及于第三人。现行《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而让债务人为所有“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是显失公平的。“第三人”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和上级机关。我国立法应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合同有效和生效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至少存在两点区别:(1)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2)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当然,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也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谈得上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对应于合同的未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下位概念。  相似文献   

15.
肖俊 《求是学刊》2012,(1):85-91
在罗马法早期,使用权仅仅具有单一的使用权能而不能进行收益,居住权也不是一种市民法上的物权。但在日常实践中,人们常常会遗赠孳息出产物的使用权或者房屋的居住权,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非典型的物权形态。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法学家一方面要遵循市民法的原则,另一方面要满足民众新的需求。他们通过不同的解释方法,扩张了使用权的边界,并且赋予了居住权以物权的效力。罗马法学家对于非法定物权形态的解释的终点,正是现代物权法定的起点。  相似文献   

16.
袁雪 《学术交流》2005,(6):37-40
在<合同法>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这些都是各国都普遍认可的影响因素.但是在英美法系还有不正当影响也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而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各国均无关于此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正当影响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当的影响,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订立合同.而在合同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不正当影响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危害交易安全.所以,有必要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涵义、起源、表现形式、与胁迫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探讨在我国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上的赔偿代位,是以公平为原则,以求得当事人之间利益均衡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保险法规定了两种代位权制度———物上代位权和赔偿请求权代位。这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又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一、第三者受益人合同的民法原理。第三者受益人同合(以下简称“他益合同”)的内涵是指: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合意设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即利益的获得溯及第三者。在英美契约法里称之为“The contract of the third party benenificay,”意指合同诺言的受益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曹险峰 《学术交流》2007,16(9):61-63
因应身份社会要求,古代民法并没有赋予女子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这种不独立不仅表现在财产上,同时也表现在人身上;近代民法虽然在表面上赋予女子以独立的财产法上主体地位,但人身关系上的不平等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近代民法作为平等法典型代表的光环。在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的转型过程之中,由于民法是或主要是交易法的特性的影响,民法对"人"的态度往往只能局限于忽略性别差别的"抽象人"的理解,"人人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民法深刻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意旨。在现代社会,随着男女平等人权运动的发展,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需要民法在财产法与人身法领域作出制度性调适与安排,以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  相似文献   

20.
日本刑法和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紧急行为,但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前提解释刑法与民法有关紧急行为的规定.此外,虽然日本刑法与民法未有自救行为的规定,但自救行为如合乎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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