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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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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性法规是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从属性和自主性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就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权限,注重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民主化和制度化,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备案、审查和撤销等监督环节.  相似文献   

2.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有效 ,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但因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 ,所以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 ,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 ,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是 ,赠与合同撤销中的某些问题仍不甚明了 ,如受赠人是否有撤销权 ?赠与理由不存在时 ,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赠与合同的解除是否为同一问题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3.
地方性法规是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从属性和自主性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就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应进一步细化权限,注重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民主化和制度化,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备案、审查和撤销等监督环节。  相似文献   

4.
赠与合同的撤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渊智  李志忠 《兰州学刊》2004,25(2):125-12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特点是赠与的无偿性和诺成性。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本文对赠与合同的法理依据、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及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性文件是指那些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属于立法,但又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包括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应当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和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两个因素来考虑.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与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审查制度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6.
张继荣 《中州学刊》2003,(2):190-192
行政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活动主体 ,应在提倡全社会遵循诚信原则情况下自己首先做到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屡有发生 ,影响极坏 ,因此 ,必须通过立法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诚信原则。立法应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活动 ,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行政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等几个方面进行 ,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经济活动由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义务 ,以财政为不能履行金钱义务的执行对象 ;公务员违反诚信原则应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行政诉讼等充分的救济渠道 ;滥用职权有判定标准 ;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违法行为在撤销权方面应予限制 ,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地方立法的宪法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立法主体的宪法控制“地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地方立法仅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广义的地方立法还包括与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对应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显然 ,地方立法概念的理解不同 ,其立法主体的范围就不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大多数学者都在广义上使用地方立法概念① 。笔者主张在狭义上使用地方立法的概念 ,因为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  相似文献   

8.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实行于该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实行于该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正常有序运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单行条例,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对国家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以及各种行政管理规章和办法.开展新疆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性法规研究,对于加快新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性立法步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繁荣新疆经济、安定新疆社会秩序、加快新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步伐等,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陈杉 《社会科学家》2013,(1):110-113,122
社员权为团体法权利范畴,它以社员资格或地位为发生基础,是社员对于社团所有权义务的总称.社员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社员为避免其遭受显失公平之不利益,通过诉讼程序使社团决议归于消灭的权利.该制度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法律价值,有利于社员权益的保护,大陆法系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都有涉及.我国社员撤销权规定尚有不足和模糊之处,应借鉴国际立法予以修正或完善.原告资格可从代表社员的人数,成为社员的时间,社员代表行为的充分性与正当性等方面确定;未出席的社员可以提出撤销决议之诉,我国不必引入社员异议制度.撤销事由应区分形式瑕疵和内容瑕疵分别规定,建议增加瑕疵之诉的种类.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为除斥期间,宜采取短期时效.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成本的界定与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传统法律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立法活动中存在“宜粗不宜细”、“成就一个,制定一个”、“按身份立法”等误区。立法成本是立法权的国家权关中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补充,和废止法律所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全部费用。应以立法预测成本为基础,对立法成本投入过程中的一切受控系统进行严格的审查,调控,以保证立法成本最小化,立法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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