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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内外法院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司法实践,虽然不能说是蔚为壮观,但蕴藏其间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思想甚是值得深思.中国法院近年也有了一些适用<通则>的司法案件,而且这些案件的适用过程也契合了国外法院以<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法理争论.对国内外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和法理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2.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3.
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得到普遍确认 ,而且其适用范围已扩展到仲裁程序 ,表明了该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新发展。本文通过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体现及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 ,分析该项原则的内涵及国际立法与国际合同实践对该原则的限制 ,阐述了该项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与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4.
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方式多样:它不仅可以作为合同准据法,可以成为国内国际的法律示范,还可以借以补充或解释国际统一法和国内法。《通则》的多重功能是其显著特色。本文主要针对《通则》的最后一类功能,阐述了它能够成为补充或解释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理由和相应实践,同时分析《通则》补充或解释国内法的合理性及中国国内的经验和做法。  相似文献   

5.
书面形式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关于"书面形式"的具体含义,<纽约公约>作了明确规定,而各国在理解和适用公约时一直在进行宽松、扩大解释.1996年的英国新仲裁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观念又作了新发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仍存在传统、落后的规定,可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出符合经济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旨在摆脱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减少甚至排除仲裁地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注重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自由,提高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竞争力。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均呈现了不同的"非国内化"趋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领域中的发展较为明显,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领域中只有零星的实践。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来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仲裁地国的管制。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从其萌芽发展至今,历经自治、压制、渐趋开放三阶段.国际商事仲裁在这三个阶段的表征不同,实践迥异.自治型国际商事仲裁强调民间权利的自由表达;压制型国际商事仲裁展示国家权力的深层渗透;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力图在两者的角力中寻找一种平衡.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蓬勃发展需要一种新型理论的指导,开放型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构建可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今后的理论命题.  相似文献   

8.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72-179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是首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规则,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适用于诉讼和仲裁领域。通过《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明晰在国际商事合同冲突法领域选择非国家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说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允许部分选择与多重选择。建议我国在考虑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适当限度地适用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可以适用于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杜宁 《理论界》2012,(1):58-60
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正当程序为研究对象,以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为切入点,从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三方面对正当程序进行剖析。同时,本文结合《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正当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适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适用正当程序的趋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11.
任何一项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其法律适用的选择或组织形式选择可以多么自由,其效力都是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目前并不存在脱离任何国家存在的仲裁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托.各个学派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否的观点差异,关键在于执行地国司法监督权和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在建设“一带一路”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背景下,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根本目标,以国际化为基本方向。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放宽仲裁协议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限制,强化司法支持弱化司法监督;应当彰显契约化民间化理念,突出涉外仲裁的契约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立法改革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既保障公正又提高效率;应当坚持自治与干预结合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意思自治权,仅在维护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13.
实体法的选择与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解决实体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员也常遇到先例(precedent)的适用.由于各国立法、司法体制的差异,先例的适用在仲裁上的表现也较复杂.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先例的表现形式、效力根据及相比较法院适用先例的特点等问题作一探讨,但愿有益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岳树梅 《社会科学家》2006,23(2):101-103
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的社会基础、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它对国际社会的作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使之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仲裁法》的国家之一,英国《仲裁法》曾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英国在世界《仲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它已经并将继续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介绍英国《仲裁法》中保全制度的发展,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可仲裁性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纠纷、破产纠纷、消费者纠纷、侵权纠纷等特殊争议事项逐步被纳入仲裁的领域,是可仲裁性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的主要表现.我国有关特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立法略显滞后,认真研究特殊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该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有利于我国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立法格局。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 ,认为《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想模式 ,而《商事通则》则是我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并就《商事通则》的有关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94-202
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单行商事立法模式。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个别领域内的单行商事法律日现不足与弊端,制定一种调整商事关系一般性规则的法律即商事通则,已成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商事通则不同于商法典。在商事法律领域,商事通则具有一般法的性质,它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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