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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保健对象的健康。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保健对象的关心和爱护,保证保健对象医疗照顾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干部保健规定,现就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照顾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保健对象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既是体现组织关爱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各设区市应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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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委老干部局:根据省委赣办字[2002]25号文件精神,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三个机制"的建立,特别是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较好地解决了以前部分地区、部分单位长期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问题,体现了党与政府对老同志的关心,得到广大离休干部的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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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字〔2009〕152号2009年8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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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文件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由财政全额负担。现将该文件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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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21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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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0〕2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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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探索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请示》(赣市劳保字[2008]5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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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经临床和医学专家的严格遴选、评审,药品目录领导小组评议,我厅制定了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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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0】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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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07]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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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劳社养[2006]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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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设区市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9]32号)精神,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2]3号)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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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10年第11期)第十二条就医待遇及服务:(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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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四、不断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十一)加大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等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各地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老年)大学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市、县尚未建立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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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办字[2009]1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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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合资、兼并、分立、嫁接、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撤销、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交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或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人均支出医药费标准的20倍一次性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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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08]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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