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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价值研究——以“人的模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经济人”与“社会人”模式及相关理论的影响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应有的公平、效率两大核心价值无法得到真正实现,“生态人”模式的引入使得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这两大核心价值的内涵得以拓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初稿首次引入"法律责任"章节,初步展现通过法律责任机制设计引入国家强制力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方案及行动实现的愿景。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责任设计应当针对气候变化法的特质——软法条款与硬法条款共存,立足于已有法律的拓展与提升,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相互影响的向度,利益保护与利益促进目标并重,以环境伦理为基础确认了生态市场经济的正当性,量体裁衣地构建富有规制实效的机制。明确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具有必要性,法律责任的设计应整体定位于综合、协调与创新,法律责任的形象应为带着镣铐舞蹈,法律责任的价值功能应为惩罚、补偿与引导并重,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度应为宽严适中。  相似文献   

3.
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中责任形式。多种责任形式的存在决定了追究环境法律责任不应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只能分别按照三种责任形式各自的归责原则完成环境法律责任的归结。协调适用三种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建立系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是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是法的国家强制性的基本表现,也是各项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根本保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得到有效实现,是我国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阐释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基本原理,分析评估了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问题的现状及其成因,并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试论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与具体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环境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但环境权的复合性和环境法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预期,需要在此基础上产生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产生具有社会合理性基础,兼具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并且法律的内在机理和法律技术为其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构建污染者负担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环境保护问责制等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提出了挑战,风险社会中呈现出一种责任伦理困境。为应对挑战,传统部门法都在试图拓展其责任形态,但仍然难以满足风险社会的责任制度需求,经济法的产生及其责任制度的拓展是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另一种选择。经济法领域出现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难以包含或解释的责任形态表明,无论是把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领域,还是将其视作一种法律思想方法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它对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冲击、解构与重构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7.
论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以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也是造成环境恶化的根源,完善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是中国环境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为基点去探究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设计和配置,认为这一规定是环境立法中确立新的行政理念的基础,也是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职责和法律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对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的作用相对有限。从操作技术层面上分析,基于权利与损害的逻辑结构,自然资源民事权利主体构成复杂以及自然资源民事权利范围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导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明显局限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在自然资源损害救济问题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以此为基础的拓展完善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完整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的构建,面临的根本挑战在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结构以及在价值判断问题上的取舍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机制不能固守单一的侵权责任法模式而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拓展完善,即损害救济机制在形式上由法律责任向非法律责任拓展以及在功能上由责难向填补拓展。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事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及其环保职能部门不作为,忽视其本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其实质是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政府环境责任包含政府对环境保护所承担的的道义责任、法定职责、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本文以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解释为逻辑起点,分析了地方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范畴,并阐述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不可或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环境属于行政公产,因此,政府对环境具有无法替代的首要监管职责,基于此,政府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和失误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宪法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环境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拥有坚实法理基础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使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完全赔偿原则等方面积极做出调整,藉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13.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4.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6.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的深层原因。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有注册会计师的原因、被审计单位的原因、司法部门的原因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应本着“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分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区别过失与欺诈等方面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司法部门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门鉴定组织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认更加合理;注册会计师要讲诚信、讲自律、讲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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