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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之一,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二者不是种属关系,而是部分交叉重叠关系。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追偿的关系,笔者认为,追偿不是国家赔偿的附属责任形式,而是一种独立的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同时,追偿不是具有赔偿性质的行政责任而是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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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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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声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4)
一、法律关系体系的概念及其内部结构法律关系体系就是现行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的范围包括那些由现行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划分基本上是依据法的部门来进行的。一般把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这种划分是与法的体系一致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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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证据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一个富有争论性的问题。本文试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特点,略述管见,权作引玉之砖。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举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关于认定举证责任的性质问题,其说不一,有所谓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责任说和后果说等种种主张。笔者认为,后果说较为可取。 相似文献
5.
行政应急过程中的责任具有多元性。各责任主体都必须担当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且应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行政应急过程中,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虽然权力可以克减公民的权利,但是必须遵循法治行政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比例原则、政府主导原则。行政应急责任体系的模式选择应当采取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同时应当通过法律层面的程序规范与符合地方性需求的地方性规范的有机统一来实现行政应急责任的体系化,进而符合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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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差别,民法学界认为二者在性质上分别是“不平等”与“平等”的,而以平衡论为代表的行政法学则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这种认识分歧的根源在于从描述层面向规范层面的跃进,《民法通则》关于平等主体的规定应该是描述性质的,旨在解决调整对象的问题,而不应以此作为法律关系性质应然的判断标准.行政法与民法之分所强调的命令服从关系,其背后的理由只是职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差别.这种差别应该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理解,而不应将命令服从的性质夸大为等同于行政法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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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求偿是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国家赔偿制度虽然否定了公务员在行使国家、公共团体授予的公权力时因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个人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肯定了国家或公共团体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公务员进行行政求偿.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中国在地域、国情、民俗、习惯等方面比较接近,所以对日本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行政求偿的性质、对象、成立要件等进行认真分析,可以为中国行政求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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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法律问题在现实中日益突出 ,目前法学界对其法律性质观点不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情况下应具体分析为两种法律性质———买卖合同与混合合同 (含赠与的买卖合同 )。对有奖销售所附赠品的责任问题也应依其性质具体分析 ,从而得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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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基本采取的是排除国家赔偿救济的方式,而事实证明,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赔偿救济,很难全方位、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考察域外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探索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赔偿救济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国家赔偿救济势在必行,且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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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成为污染社会经济环境,扰乱经济秩序的公害。本文拟对企业法人侵权责任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侵权责任,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有所裨益。 一、企业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是否能够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取决于企业法人在法律上是否有侵权行为能力,即企业法人能否实施侵权行为并承担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对此法学界曾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追本溯源,分歧的原因在于法人本质解释的不同。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界曾主要有以下三种界说。为法人拟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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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即行政案件审理依据的问题,是行政审判实践的一个突出难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笔者试就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和效力等级两个问题,加以论述。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在程序方面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外,即应适用我国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广义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等几种法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适用,规章作为参照适用。为适用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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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该机关被称之为"功能性行政组织",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然而,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因此,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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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称附带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尽一致,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法律制度,是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立、民法与刑法分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别进行之后开始确立的,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渐趋完备,法律部门分工细密的产物。因此,只有全面揭示附带民事诉讼内部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才能正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 首先,从程序法的角度观察,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质上同时存在两种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就决定了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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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忽略了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但在现实的行政中,各种行为形式常被结合起来连续使用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论认为,对于行政程序的考察应当以宏观行政程序为对象,不仅限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且应当考察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程序,并注重各种行为形式程序之间的关联.以这种观点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正在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应当采用宏观行政程序法作为立法模式,其中不仅规范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且规范行政活动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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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针对近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大量制定裁量标准的行政法现象,对裁量标准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功能、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文章认为,裁量标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其理论基础是“裁量一元论”;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判断过程是裁量标准的最基本的功能,应当以裁量标准为核心构想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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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是指在一国行政程序构建中,通过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资格进而影响行政程序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可以使行政程序更加公正化和民主化。但是,由于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学者们对该制度的研究还有所疏漏。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是对已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参与,是对行政行为有所主张的参与。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程序中多了一个新的当事人,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对行政程序起作用,从而使行政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司法程序;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将会促使行政程序更好地和社会机制相契合;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还能使公民权利保护更全面化。确立行政程序当事人制度、行政行为介入制度、行政过程开放性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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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补偿在产生原因、承担责任、救济方式、目的和法律规定形式上都不同,其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还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对财产权的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是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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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0,(4)
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行政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一、行政赔偿的特点与实践行政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与特点。从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损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赔偿,其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