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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长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2):136-140
法政体制是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的.战国秦汉是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期,隋唐是法政体制的发展期,明清是法政体制的完善期.直至清末中国封建的法政体制才告解体. 相似文献
2.
刘黎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3)
汉代,血族复仇之风盛行,成为两汉社会风俗中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当时,许多社会阶层都存在浓郁的血族复仇风习,即使诸侯王公亦是如此。而官府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则相当宽容,这与当时普遍流行的“《春秋》决狱”法律行为有很大的关系。两汉时期的《春秋》学,主要是公羊学派,而《公羊传》的思想特征之一就是对复仇的推崇。 相似文献
3.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切文化与制度都受经学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汉代在推进和强化政权建设、建立健全各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过程中,将儒家经学当做重要的理论依据,将儒家经学奉为最高的思想权威,武帝以后出台的选官制度、经济政策、救灾措施、法律制度等,其中无不闪动着经学的身影,无不与以经治国有所关联,而此举又从不同方面大大推动了我国古代传统制度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在中国社会政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春秋决狱"即以《春秋》等儒家经典里的经义和事例作为审判决狱的依据,实质是用儒家伦理充当法条。春秋决狱对中国特殊的法律传统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作为引礼入法的切入点和重要方式,它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立法传统;同时,也开创了经义决狱的司法传统,直至清末,经义决狱余风犹存。传统的影响是深远的,加深对春秋决狱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有助于理解某些现实的法制问题。 相似文献
5.
刘长江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64-69
元朝法政体制呈现以下特点:司法机构交错重叠,军政、宗教等各机关同时兼理司法,互不统属;司法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审判中推行"圆署制度"、"五府"审囚制、"约会制"等;将死刑最终判决权收归中央,掌握在皇帝手里等.足见元朝政府对各类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处理是慎重的.但也导致了元朝司法权的分散,助长了审判的随意性和擅断性,致使元代法政体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种种严重的弊病. 相似文献
6.
“引经决狱”的实质与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引经决狱”是伴随汉代统治思想发生转变而出现的特殊现象,它既反映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也表现了儒家思想在维护等级秩序方面对法律的补充。它在维持君主专制制度和统治阶级利益方面与汉代法律是一致的;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引经决狱”并不意味着司法官员可以对儒家经典随手引用,任意发挥,而是有如董仲舒《春秋决狱》之类著名学者的规范性解释。 相似文献
7.
刘长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295-299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8.
经义决狱,又称<春秋>决狱,兴起于西汉,系汉代流行的一种司法审判模式.汉代经学的发达,使汉人将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视为司法宪章,由此导致了经义决狱的大流行.对经义决狱历来不乏褒扬者和批判者.研判汉代经义决狱案例,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许多案例贯彻了儒家的慎罚和平恕精神,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一些断案者对儒家经义的援引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相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经义决狱执行上的分歧滞涩和处境上的尴尬的成因,大致有两个方面:第一,儒家经典乃纯经验的而非逻辑的产物,并不具备法典所应有的周延逻辑和体系性,由此发生理论的碰撞和实践的窘境就在所难免;第二,对儒家经典的多元解读赋予司法裁判者以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让冰冷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变得温情脉脉,但同时也不免为一些人所利用,使司法活动的确定性大打折扣.经义决狱发展到后来,往往不尽限于刑事案件,亦扩及于对民事生活的干预当中.以经义指导司法实践一方面弥缝了机械执法可能带来的司法不公和非人道问题,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司法擅断和以经乱法等一系列流弊. 相似文献
9.
陈炜强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37-42
董仲舒是汉代治《公羊春秋》的一代鸿儒,其思想主张在《天人三策》中初显,后在《春秋繁露》中更加成熟和系统化。他的政权三重正当性论为君主专制统治的正当性提供了完整的、体系化的理论依据;天人感应论和灾异说不仅有力地论证了君权天授,还起到制约君主专制和指导统治方略之德礼政刑的作用;“中民之性”的人性论直接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为国家礼法制度提供了人性论依据;《春秋》决狱不仅纠正了汉承秦制以来法律的教条和僵化,而且开启了传统中国衡平司法的先河。 相似文献
10.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在"国本位"与"家本位"思想的主导下,在"权"与"情"的双重作用下,"春秋决狱"尽管没有直接造就完备的法制,却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为完善独特文化底蕴下的中华法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12.
"春秋决狱"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志兴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6(5)
“春秋决狱”所决的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案件 ,应称为“引经决疑”才更准确 ;“春秋决狱”在汉武帝以前即已存在 ,汉武帝时开始盛行 ,但仅是政治、司法惯例 ,至魏晋南北朝时才形成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至唐朝基本结束 ,其余绪则延至南宋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 ,应当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13.
孙全胜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22,(1):41-46
中国古代有很多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有很大关系,让中国古代法律一直走着儒家化的道路。董仲舒作为儒家的重要人物,其司法判决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起着发端的作用,他提出了"春秋决狱"思想,主张以心治罪,让儒家思想有指导现实司法实践的效力。"春秋决狱"让儒家教义高于了法律条文,让儒家思想成了法律的源头,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让中国古代司法实践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用思想管制维护政权稳定。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能推动法治建设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需要深度挖掘"春秋决狱"的时代意义,坚持程序正义,秉持司法公正,继承古代优秀的治理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相似文献
14.
刘长江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77-81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重大发展。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尚书官逐渐向隋唐时期的刑部演变,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司法监督功用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亦明显加强。皇帝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和控制较前更加频繁和强化。中央机关基本上各有专司,但又都参与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法政体制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道路,为隋唐法政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5.
刘长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9(2):112-115
目前,史学界多数论者认为汉武帝虽然独尊儒术,但在治国之术上实行的却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武帝即位前后面临的严峻形势及武帝用人行政、"<春秋>决狱"等方面考察,汉武帝在治国方略上实行的并非只是法家的法治思想,而是"德法并用"思想. 相似文献
16.
康喆清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1,21(2):76-77,80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深远,也在某种程度上暗合法治的现代性,如朴素的民主主义思想,对人性道德的重视,对现代法治建设存在着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重评公孙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艳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公孙弘是中国历史上以布衣封侯拜相的第一人。居相位时,上书请立太学,为博士置弟子员。还确立了公羊学的相对独尊地位,在中国儒学史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公孙弘在其仕途中,有曲意阿上、投机钻营之嫌,但这些都是封建专制制度造成的,不能因其过而掩其功,所以对公孙弘其人要进行重新评价 相似文献
18.
俞荣根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2):38-42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不仅开创了法律儒家化进程,而且实现了古代司法由峻向和的转折,迈出了儒家和的司法文化曲折历史的第一步.通过<春秋>决狱遗存下来的四个案例的分折,展示儒家和的司法文化的内容和特征. 相似文献
19.
《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深入分析《春秋决狱》六篇佚文,可见以经决狱之一斑。它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针对特殊案件而实行,强调主客观条件,创造了若干司法准则,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走向,促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春秋》决狱在推进法制文明进程的同时,亦存在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20.
邱文杰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18-25
东汉蔡邕《独断》在追溯"法冠"起源时,说"秦制,执法服之",其中的"执法"实际是指掌握执法职能的职官群体,为东汉时的概念,而非秦简中出现的职官——执法.胡广"秦灭楚,以其君冠赐御史"一说则是他对秦灭六国、"兼其车服"进行理论建构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可以信据的秦代史料.但胡广此说将秦御史服法冠的记载固定化,且为汉唐官制文献所沿袭和增改,从而形成了深刻的历史记忆.东汉时期除御史作为执法职官继续服法冠外,廷尉属官也具有了佩戴法冠的资格,这反映的是汉代执法涵义的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