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广西具有代表性.通过考察发现,该院还没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机制,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没有脱离成人化司法彩色.基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和系统性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建立一体化机制,包括构建专门工作小组,配置相应职权,实行听证、刑事和解等统一办案操作机制,完善前科消灭制、观护帮教等社会扶助机制.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舶来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流变.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对刑事和解多元价值的不同偏向等因素影响,呈现出以教化为主要功能的专门模式和以补偿被害为主要价值的混合模式.总体上,专门-教化模式属于少年司法范畴,混合-补偿模式则与普通司法无异.进一步考察发现,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和司法一体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种模式的运行均处于司法权力控制之下,呈现国家控制的一元化特征.基于同样的结构原因,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方向应是国家主导模式.  相似文献   

3.
过去曾经过分强调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忽视"宽"的一面,在大力推行轻刑化、非刑罚化的世界潮流中,我国力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在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且在已形成健全"严打"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宽松的刑事政策和制度,如慎捕重教、暂缓起诉、轻罪和解、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等,并从立法上健全轻罪非刑事制裁制度,使之统一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  相似文献   

4.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其对自身过错的"救赎",也是改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从理论上看,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能够胜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基金会以及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和重要基础,并且获得了长足发展,所以具备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实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长效性,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应当建立"社工机构为核心,其他社会力量为支撑"的一体化工作模式、确立准市场机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并积极推动相关基金或慈善项目的设立。  相似文献   

5.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一个严峻社会问题.针对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公诉检察工作机制,改变传统的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两种极端做法,创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和解立法构建的基础上,以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为动力,减少社会对立面,构建和谐司法为目标,对我市开展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和制度设计,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为重庆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和解立法构建的基础上,以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为动力,减少社会对立面,构建和谐司法为目标,对我市开展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和制度设计,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为重庆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8.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发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广,刑事和解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后,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审慎下调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有利于更好体现司法正义、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这种寄托刑事立法的治理方式仍具有较强的“应急”局限。涉及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闻报道,集中体现了涉案人员低龄化、罪错行为危险性和不良习性恶化性等风险特征,暴露出社会、家庭、学校和司法四方面的多维治理短板。因此,单独倚赖刑事立法手段,长远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应当树立系统治理观念,以未成年人“两法”修订为契机,从司法层面严格限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规程、衔接和数字预防机制等方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支持和责任体系建设,以此巩固深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成效。  相似文献   

10.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反思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引导侦查改革近年来逐渐成为检察工作的热门话题,也被视为刑事司法新观念和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之一.通过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价值与成效等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检察引导侦查这种检警关系机制研究不能以某一个流行命题为基本出发点,而应当把它置于具体的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去.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具有重大价值,应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共同决定。基于此,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国际准则,对其作出了系统性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应降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进一步分别提高并细化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成为刑事被害人现象的突出,使得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变得迫切。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生理特征和其在案件证据方面的唯一性、亲历性,是对其保护的必要性所在。尽管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已经有一般性原则,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还应有一系列独有原则,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专门保护。为了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有关原则,需要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设置必要的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治制度、辅助人制度和特殊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质证程序。  相似文献   

13.
我国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的缺失、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认识偏差以及司法技术方法有待提升和更新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处罚过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在当前现实条件下既具有充足的公正性,更具有强烈的功利价值。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判处罚金,只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体现了“以教育为主”刑事政策,实现了罚金刑的预防、制裁犯罪功能。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尚未顺应现代国际司法潮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这不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理念。文章通过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情况、国内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实践探索的论述,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以期为我国立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积累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5.
为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保护制度,针对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及监禁处罚的现状,应用归纳分析和调查研究的方法,依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和处遇政策,提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非刑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以达到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核心价值不在于报应和震慑,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弱化、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矫治。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社区矫正等“恢复性司法”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既有赖于立法的支撑,更有赖于司法的践行。  相似文献   

17.
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构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本体。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属于非身份犯,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可做同质性评价,司法实务中的生态环境也认可这一观点。在此前提下,依行为人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轻重采取不同的出罪机制或者弱刑罚化路径,能够彰显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从而,实现规范与政策的有效弥合,达到制度与理念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8.
《南都学坛》2013,(5):78-81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质在于对犯罪人区别对待,其在未成年犯的刑法立法中只能侧重于"宽"的一面,并没有"严"的一面存在的余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讲求"宽中有严"会不适当地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复杂化,给司法实务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事实上是回归了刑罚是预防犯罪最有效手段的老路上,司法中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应当表现为宽,而不应当强调"宽中有严"。  相似文献   

19.
在贯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时,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规范算法推送、提升网络素养、防治网络沉迷等的基础性命题。当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在网络上遭遇泄露或者被不当使用的问题较为严峻,成为整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的“短板”。鉴于许多互联网平台具有市场主体和监管角色的双重身份、未成年人网络合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等因素,为促进网络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有必要以“数字检察”为支撑点增强保护力度,提升制度刚性。建议依据互联网平台等级建立“数据备案审查”或“检察进驻监管”机制,健全未成年人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在完善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的同时,细化强制性亲职教育。  相似文献   

20.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际,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施行,这既是我国未成年人事业划时代的一笔,也是对建党百年的一次献礼。在新的未成年人司法语境下,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仍面临非犯罪化转处标准不明确、刑罚执行变更难和分级干预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应借鉴域外少年司法先进经验,在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明确罪错未成年人转处标准,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充实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使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更加体系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