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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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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疑难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而行政裁决是其中的一种主要类型。行政裁决的设置目的在于纠纷解决的便捷经济原则,因此首先选择通过行政手段试图解决已经存在的民事纠纷,然而当这一目的无法达到时,本来就陷于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自然又会因对行政处理结果的不服而卷入到行政争议纠纷中去。目前学界对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提出多种意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模式,前三种方式本身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而当事人诉讼不失为一种值得我们考虑和借鉴的模式。  相似文献   

2.
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是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依照法律对民事纠纷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裁决不服,如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当事人诉讼是日本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它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同时行政厅要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具有民事诉讼的特征而不强烈地具有行政诉讼的特色。该制度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在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之上应该根据实践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  相似文献   

3.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纠纷兼具行政和民事纠纷特征,包舍由林权引发的两次行政确认纠纷和民事纠纷,其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林权纠纷的调解主要是行政调解.在行政解决方式中,存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此外,我国正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还将出现林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构成了林权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机制,将与诉讼制度一起在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对附带的民事诉讼范围界定过宽,也有部分学者对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表示质疑。从诉讼效益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考量,行政诉讼中必要时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合理性,问题关键在于对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要作出合理界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用。  相似文献   

6.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却颇有争议,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入手探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及其特点、构成条件。从诉讼效益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考量,行政诉讼中必要时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合理性,问题关键在于对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要作出合理界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用。  相似文献   

7.
本文基于民事诉讼目的与司法制度(尤其是与民事审判权关系)作用的相互关系的事实,透过中外法制国家关于诉权和诉讼目的论的学说现状,分析了民事诉讼制度运行所依赖的人民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请求权关系的内涵,阐述了审判机能与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构造与纠纷的解决等关系,从而主张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诉讼中并不具有附带诉讼的基础,即附带诉讼的效率性和关联性.有学者主张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是由于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并案审理视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并案审理并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不是附带诉讼;行政裁判诉讼和行政处罚诉讼也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行政诉讼不应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
新型的网络民事纠纷催生了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是依靠"屏对屏"的方式,便捷、便宜、高效地解决纠纷。ODR的价值定位与理念预设和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二者的运行机理有很大的差异:ODR机制中回避的对象范围较窄,需要回避的情形较少,回避的重要性较弱;ODR机制中ODR网站和裁决人一律实行无因回避;ODR机制的裁决过程无法向普通网民公开,民事诉讼公开审判的核心价值无法在ODR机制中移植;ODR机制中应大力推广迳行裁决方式,其裁决结果应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尽可能详细公开;ODR当事人在审判组织的构成上仅具有相对的权利;ODR机制实行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例外的原则,无需陪审制度;ODR机制可以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发现程序的做法选派裁决人或者由ODR系统管理员来主持完成该发现程序。需要说明的是,ODR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仅仅是当事人面对网络民事纠纷时的另一种选择。随着对网络认识的加深,网络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会更加多元化。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处理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性,但我国对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内容和性质的争议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加以明确。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应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环境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此基础上考虑构建新型的环境诉讼,将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司法审查和解决环境纠纷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1.
依据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裁决权是一种行政权,对于行政裁决不服应当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对裁决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认识导致了相关制度的建构越来越偏离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轨道。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本质来看,行政裁决权应当属于司法权,行政裁决制度属于现代委任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理顺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而建立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多元和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活动。从两种诉讼解决的争议、立法宗旨、对救济手段的选择原则、当事人地位是否特定、诉讼证据、诉讼程序、诉讼执行等方面对两种诉讼活动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领会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参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提出的同时,其司法实践的尝试却遇到诸如管辖、法庭调查、举证、辩论、裁判等方面的困难;对产生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制度,立法在减少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放弃这类职权;反观其理论本身就具有缺陷,未考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差异而进行简单的借鉴,导致诉讼过程中参与各方利益关系失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无存在之必要.  相似文献   

14.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诸多观点,如"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等等均有其不合理性。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即"民事诉讼多元目的说"事实上是无目的,不能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利益保障说"的观点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需要,强调既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又要维护当事人实体利益,对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诉讼程序模式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5.
在社会纠纷急剧增多的今天,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拖延是我国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问题,快速解决民事纠纷因此也成为理论界、立法界以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但是迄今为止,立法中所设置的为提高诉讼效率的程序、制度以及条款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践部门还没有找到提升民事裁判效率的有效办法,理论界尚未见到对诉讼拖延的治理进行系统分析.为尽可能地快速解决民事纠纷,减少拖延诉讼的机会,需要从民事诉讼整体的角度建构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物权法之下,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司法救济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就登记机构不予更正登记多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登记后提起的诉讼则属于民事诉讼;登记错误的赔偿诉讼既有民事诉讼,又有行政诉讼。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统一司法救济模式,以便受损害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17.
环境行政裁决是解决环境民事争议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裁决诉讼不合理的规定是导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放弃行政裁决权的主要原因。应当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机重构环境行政裁决诉讼制度,以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解决环境民事争议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通过建构“个体选择的制度情景”分析模型,发现知识机制是决定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司法诉讼、行政裁决还是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主要机制,即法官、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携带的知识差异影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面对人民法院“诉累”现象,制度设计者必须站在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高位上,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功能,逐步减少诉讼调解、行政调解活动,督促法院专注于审判本职,督促政府致力于服务本分,从而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包括三条建设方略:一是加强法官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支持非庭审法官成为人民调解员;二是购买律师服务,鼓励律师成为人民调解员;三是将人民调解设置为法院受理部分民事纠纷案件的前置条件。  相似文献   

19.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调处行为诉讼性质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行政调处行为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其主管的范围内,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统一作为行政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如果说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实践技术法典,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部诉讼艺术法典.1806年法典的立法者受当时诉讼理论空白的局限,忽略了对诉讼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制定,仅为抵御法官裁量恣意制定一系列枯燥和复杂的程序规则,造成法典的法定主义和形式主义特征.1975年法典制定时,诉讼法学已处于成熟阶段.立法者在法典开篇之处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且引入程序合作主义理念,改变了诉讼程序中传统的自由决斗性质,而将诉讼定义为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合作寻求纠纷解决的领域.从20世纪末开始,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则更为强调追求纠纷的人性化解决,倡导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鼓励他们基于合意寻求纠纷的协商解决,由此形成法典的新特征——程序人文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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