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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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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整制度是基于公权力的有限干预而形成的一项区别于破产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企业破产直接关系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企业自身、企业股东、企业职工及相关企业的利益产生影响.基于"利益与共"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引入公权力来协调各方利益.而公权力干预主要体现为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为此要慎重把握公权力干预的"度"的问题,实现公权力干预的合理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近些年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被大量适用,但仍然不乏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鉴于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与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抵牾以及对债权清偿公平可能出现的功能反噬,应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审慎适用”的基本立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审慎适用”可被解构为适用位阶的例外性、适用标准的综合性、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司法裁判的衡平性四个要点,由此可推理出相应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关联企业成员分别破产无法实现清偿公平之时方能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裁判时应综合考量以人格混同为核心的标准体系,适用范围则应对资产或债权加以甄别,并且必要时适度补偿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在程序上,裁定适用该规则之前法院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债权人利益诉求,并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以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3.
2002年俄罗斯破产法完整地规定了"企业挽救制度",即重整制度(реорганизация)。在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调查制度(наблюдение)设置集中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念,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1 企业整顿,也称公司重整,或称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也称为破产保护制度。公司整顿制度首创于英国,称为公司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国(称公司重整)、日本(称为公司更生)等其他国家,逐渐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商品生产的历史从来就是竞争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为了解决竞争中失败者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债权人之间为各自利益的实现而竞相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形成的  相似文献   

5.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6.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债权进行侵蚀的表现及其危害,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应规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异议权,维护债权人的信息获得权,严格债权人会议制度,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和完善出资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还与破产制度的运行效果密切相关。破产程序本应将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然而《企业破产法》所构建的以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和司法/行政互动为核心的三重权力体系却令债权人的治理权存在落空风险。为了应对债权保护制度失灵的困境,消解路径应从债权人权利保障的目标定位出发,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坚持债权主导原则,在股权与债权相互掣肘时奉行债权优规则,同时革新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破产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8.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我国的实施才刚起步,效果尚需观察。传统清算等破产法律制度给人们造成的固有思维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重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重整制度的产生和立法价值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复杂利益格局中处理好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正确、恰当地把握利益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主动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 ,使其得以再生 ,同时 ,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使债权得到更大的满足 ,不宜采用破产制度 ,而应采用企业重整制度。本文并对企业重整制度的内涵和公司重整计划内容的规定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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