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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宅基地资格权目前并无现行法上的规范表达和制度设计。对于资格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等观点,但都无法全面体现资格权的制度价值。对学界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认为资格权应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成员权性质的权利,可赋予其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受让权等权能,以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益。可完善资格权取得机制,构建资格权的登记颁证制度等,以便于资格权的制度实现。  相似文献   

2.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坚持宅基地的集体所有、保障农户居有其屋是改革的基点。解决闲置宅基地问题、实现有效利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在居有其屋与有效利用协调下,宅基地资格权实为法律层面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与特定农户身份密切结合,发挥着保障农户居有其屋的作用,实现宅基地资源的市场化,必须以资格权禁止流转为前提;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流转宅基地时为第三方设定的权利,法律属性为债权,旨在实现宅基地的有效利用。非市场化的宅基地资格权和市场化的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改革中如同鸟之双翼,促进宅基地居有其屋和有效利用的协调,助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3.
《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对宅基地改革至关重要,是有效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充分体现。通过文献分析和归纳论证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吉林省九台区、山西省泽州县、贵州省湄潭县有关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实践做法,总结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经验,试点地区做法实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为新一批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提供借鉴。试点地区经验涉及三个方面。第一,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中,规范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程序、合理分配和使用腾退宅基地收益、加强对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监管;第二,保障宅基地资格权中,建立保留资格权退出宅基地的机制,合理确定退出宅基地资格权补偿方式;第三,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中,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通宅基地,构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5.
梳理现有中央政策文件和学界争论点,有必要审视和明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退出的权利类型。地方实践呈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退出的演进现实。农户资格权的性质和内容表明农户资格权派生于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权下的独立子权利。宅基地退出的权利表达可类型化为单行退出农户资格权、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同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单一退出农户资格权事关集体成员保障完全丧失,应该建立充分告知、公示的程序规则,建立以当地城镇住房价格为参考的激励性补偿标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的,应区分永久保留和暂时保留情形,设定暂时保留的条件、期限,暂时保留期间农户资格权补偿应留待真正退出时予以兑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一体退出的,应建立农户资格权重获机制,设定重获农户资格权的积极条件、阻断条件、补偿退回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6.
为了促进“上楼并居”,可基于资格权赋予农民充分自主建房的权能。这既符合历史上中国式城乡地权运行的理论逻辑,也符合农村宅基地运行的现实逻辑。以集体组织分类规划宅基地为前提,细化资格权“选择性行使”的三种权能(自由选择、按规划选择和按指定选择),构建资格权“牺牲补偿”机制,以激励农民共享宅基地,支持农民“自主建房”和“共享建房”,稳慎引导农民“上楼并居”,促进宅基地的空间立体化有效利用以及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7.
伴随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宅基地不可避免的大量闲置、低效利用,“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严峻。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我国积极推进宅基地改革,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就在宅基地改革中探索出“保权退出”的新模式。首先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保障宅基地资格权的困境,再结合对凤阳县Y镇FY村和G镇GH社区的实地调研,对两个不同地域村庄探索的闲置宅基地退出新模式进行总结和剖析,分析保权退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得失,从而得出优化农村宅基地“保权退出”模式的路径思路,为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有效退出工作提供政策建议:(1)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制度,建立资格权确权颁证制度,探索多元路径保障农户资格权内涵的居住权;(2)要提高农户对宅基地相关政策的认知水平,推动闲置宅基地的有效退出;(3)构建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民各利益主体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找到各方都满意的宅基地退出利益分配方案。  相似文献   

8.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9.
运用质性和量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宅基地制度变迁中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发现:(1)宅基地制度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宅基地占用乱象丛生、农民产权观念扭曲和宅基地财产功能消失。(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三权”分置逻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以稳定资格权;引导农户生成心理所有权观念,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和治理乱占滥用建立认知和行为基础。(3)实现路径是:一是在制度化表达中,将农户资格权界定为从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成员权,将原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流转无碍的用益物权;二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收益权和监管权,为农户资格权提供固化式保障,进而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心理安全机制。由此得到新一轮试点改革实践的启示:一要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导向理解“三权”分置逻辑;二要以激活心理所有权为中介目标选择政策工具;三要从流转安全角度而非时空角度界定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中的“适度”概念。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资格权是保障农民对宅基地享有资格的权利,为明确其内涵界定及实现方式,利用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等方法梳理其现有的学说与实现路径,尝试厘清与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研究主题之间的关系,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借鉴。依据CitespaceⅤ可视化分析结果显示:目前专门针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发文量总体偏少,研究机构多为高校,涉及法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宅基地资格权领域的相关热点可归纳为“资格权内涵界定”、“资格权实现路径”、“乡村振兴”;学术界对宅基地资格权内涵界定与实现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相关研究普遍认为其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确权不清及相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宅基地资格权未来的研究趋势集中在权利性质实施、有偿退出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12.
以“两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宅基地制度在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面临闲置化、非资格占用、市场化退出困难等问题的挑战。导致宅基地利用出现以上状况的原因在于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封闭性、僵化性。在城乡融合发展视野下推动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须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以落实集体掌握的宅基地所有权,完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以保障农户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同时扩大宅基地产权结构的开放性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其可为集体外组织或人员获得,从而推动城乡土地不断融合。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改革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条件的社会公正,深化改革需要审慎稳妥。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多样化的路径,分散在宅基地初始取得、利用及转让退出环节。产权经济学从强化宅基地财产属性出发着力构建宅基地市场体系,宅基地初始取得的市场化是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有偿使用的独特类型,仅在少数地区得到持续探索。本文基于对我国东部地区一个发达工业镇的村庄调研,发现在宅基地财产属性凸显的背景下,宅基地的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乡村建设,实现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资源的价值,但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形成社会排斥问题,违背社会公正原则,损害普通农民的民生保障。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分置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但是在地方实践中,“资格权”并不能解决宅基地的财产性和保障性的矛盾,需要深入辨析。建议在坚持宅基地福利性配置原则的前提下,审视宅基地改革和农民利益及乡村建设的制度关联。  相似文献   

14.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中市民化的主力军,也是最能体现身份转换过程的群体代表。如何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保障好这一庞大群体的宅基地权益,事关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与农民市民化进程的稳步推进。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宅基地权益旨在帮助其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根本性身份转变,宅基地资格权正是认定其能否享有宅基地权益的核心要素;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象化,是成员权权利束项下的具体权利,也是其享受其他宅基地权益的前提;获得财产性权利是新生代农民工行使资格权的结果。梳理历史逻辑、现状逻辑和价值逻辑这三条线索,厘清新生代农民工宅基地权益的法理逻辑和对宅基地权益保障的真实需求。应清晰界定资格权多元认定标准,丰富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分阶段引导新生代农民工逐步退出宅基地权利。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城市化对农村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反映之一.宅基地"两权分离"的主要制度缺陷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对其财产属性功能发挥的影响,而"三权分置"通过增设资格权,将其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解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功能的束缚.通过对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再塑造,充分运用《民法典》第363条"国家有关规定"的宽泛性,能够基本弥补"两权分离"缺陷,但通过增设资格权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是"两权分离"尚不足以实现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保障研究应关注地区差异对立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及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市场这一新型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是县域农村成员间的宅基地交易市场而非城乡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市场下宅基地“三权分置”遵循集体所有权强化、资格权实化、使用权限定化的权利运行逻辑。宅基地“三权”不是“分离—独立”的权利关系而是“统分—主次”的权利关系。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派生出资格权,所有权的强化促进了资格权的实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统筹、配置、限定和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优先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应坚持首先保障居住功能、优先实现生产资料功能、有条件激活财产价值和强化集体土地治理能力的取向,并保证规范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面临着城市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遇到新矛盾、宅基地管理政策失灵等系列挑战,因此,宅基地“三权分置”适时提出。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莫衷一是,研究发现,“宅基地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观点更具科学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要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并通过宅基地专门立法给予保障;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必须建立宅基地资格权的登记、置换和退出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扩大和转换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来实现。  相似文献   

19.
2020年8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本轮改革的主要内容。聚焦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安徽省东至县梅树亭村,对该村推进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及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三方面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进行探究,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为重点,结合相关要求,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化路径,以期为试点地区推进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及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实现形式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能扩充与重塑,在权能构造时应体现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定位,既需平衡好福利性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又需在恪守义利合一准则下促使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走向真集体主义,还权于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试点经验透射出农户退出宅基地受阻、宅基地出租在《合同法》规则中的缺位以及试点中的权能分置转让模式导致土地权源多元化等问题。有必要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应对实践难题,将宅基地资格权分离出分配资格权和行使资格权,农户可依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能转让出去获取收益;明晰使用权权能内容包含利用权、再流转权、抵押权、征收补偿权等,使资格权与使用权形成权利独立、相互配合的权利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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