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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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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中国环境立法在环境法体系化、法律制度建设、地方环境立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从环境立法历史发展过程来看,2021年出台的环境法律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推进了环境法的体系化,新出台的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分的框架之下发展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展现了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方向。2021年地方立法机关新制定各类环境法规249件,覆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其中污染防治、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仍是环境立法的重点领域,气候变化、人居环境保护等新领域环境立法也有不少成果。总体上,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位和层级分工日渐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等也显示了立法机制的创新,但仍存在创新空间趋窄、立法同质化等问题。环境立法研究反映了环境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历经40年的大量环境立法,促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生成。然而,当前部门利益主导的分散式环境立法,造成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碎片化。为探究环境法体系化路径,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考察的方法,根据环境法规范的属性特征和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历程,明确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和循环再利用法为环境法领域的主要范围。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的样态,检视与评价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实然构成,以找寻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中的结构性难题。参考域外环境立法模式与体系化趋势,为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方向提供指引,认为环境法的体系化是一项阶段性的立法工程。具体而言,近期先以现行的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循环再利用法为基础,理顺和完善相关环境法律规范;中期环境立法规划是制定环境法总则,最大限度地统合相关环境法律规范;最后以环境法的法典化作为终极环境立法目标,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环境法体系,以解决当前环境立法的重叠、冲突等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3.
2023年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特征是立法范围的拓展,人居环境保护制度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中得到了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规定,生态保护也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立法主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入立法规划已经影响到环境立法研究和实践,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的节奏放缓,特殊区域生态保护立法出台,融入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多。环境司法解释继续发挥重要的制度构建功能。环境类部门规章主要在碳减排立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他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地方环境立法总体上在多年来形成的轨道上平稳前行,立法主题、立法方式等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创新,包括人居环境立法的增多、融入其他立法的环境保护制度越来越多,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工不清、热衷于区域保护立法和协同立法、执行性规则设计不到位等问题仍旧存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实质内容改进仍有较大空间。环境立法研究主要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等主题,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仍呈现点状集中的特征,并较多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相关联,对地方环境立法的评价和分析逐渐增多。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从德国环境法典草案的夭折,到环境立法体制的重构,再到新环境行政法体系构成的分析,总结对中国环境法立法有益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环境的立法,可借鉴德国环境行政法体系的构成和立法技术,更应学习德国环境立法与行政治理有机结合的法治模式。在此前提下,建立以环境基本法为统率,以自然资源与能源法为主、环境污染防治法为辅的中国环境行政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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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由于以往规范性不足,长期面临存废之争,但立法不规范并不能成为废除情节犯的充足理由,情节犯在协调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价值方面仍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情节犯立法罪名数量过多过滥,在侵害婚姻家庭犯罪、贿赂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侮辱国家犯罪和法定刑不满3年的轻罪中随意性突出。建议从刑法体系化角度入手,采用“总则要素限定+例示情节犯”的模式予以修正,注重罪名体系的构建,统筹协调相关罪名的情节犯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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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历史变迁和代际进化看,可将中国的环境立法50年概括为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当前正处于从第二代环境法挺进第三代环境法的新时期。第一代环境法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思想,以生存权为核心权利,以“末端治理”“分散保护”为主要调整模式,具有人类系统和自然系统二分、保护和发展“两张皮”的基本特征,以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典型代表。第二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发展权为核心权利,开始重视对发展能力的尊重和补偿,坚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具有在“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内保护和发展一体化治理的基本特征,以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典型代表。第三代环境法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思想,以环境权为核心权利,以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为根本目标,致力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社会共治”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治理模式,具有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生态—灾害”复合系统内“八位一体”系统性治理的基本特征,以2020年的《长江保护法》为典型代表。为推进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解和贯彻,可将其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二个坚持”,从而更好地明晰其相对于西方的生态伦理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先进性和优越性,进而助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指引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和环境法典的出台。环境法的法典化之路尚需进一步选择和论证,基于事实、事理、法理和政策等因素的考量,建议采用通则型立法模式,优先集中兵力制定“环境法总则”和“污染防治法通则”。环境法学必须加强向“事理”和“法理”两面作战的能力建设,促进自科法学研究方法的养成,不断实现“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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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兴起于本世纪 70年代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现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 ,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 ,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内部 ,还存在着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回顾我国现代环境法发展历史过程的基础上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立法还存在的不足 ,并就改善环境法立法的有效途径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环境法律责任的拓展——兼论循环经济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律责任取决于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律责任经历了从缺失到构建的过程。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改变,环境法律责任得以拓展。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循环经济,其立法是基于环境法律责任的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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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的环境犯罪分类格局在我国就已初步形成,并在后续立法中得到了坚持与完善。当前,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分类不明确和分类不均衡。前者主要表现为部分环境犯罪的类属不明确,后者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过少。为此,应当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从立法上明确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并遵照从第一代环境犯罪到第二代环境犯罪再到第三代环境犯罪的先后顺序排列环境犯罪;同时,应当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环境法秩序原理为指导将污染环境类犯罪细化为对象污染型犯罪和能量危害型犯罪两类,各类犯罪均由数种具体犯罪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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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流域水管理法律系统,并设立了相关的职能部门,但由于流域水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的不完善,导致流域水管理法律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包括构成性立法缺陷,规定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涉水主体协商机制不健全,管理监督职权不清等法律问题。为此,我国有必要改进流域水管理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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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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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转变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离不开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教育,中国环境教育立法问题是法学领域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发达国家在环境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环境教育立法目前已具备充足的理论依据.应确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环境教育模式.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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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今后立法时,应该考虑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和采取听证等措施来完善地方环境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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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律实践的过程中,通过与污染受害者沟通和交流,发现许多问题都是根源于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也就是,环境立法中的单向的立法理念,只注重至上而下的国家力量,这会导致法律与最初目的的偏离,从保护环境利益走向保护部门利益。因此,要寻求新的出路——发展双向融合的立法理念,即注重至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与至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有机结合,通过公众有效参与环境立法,发现环境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立法领域。从而在有效的互动中完善环境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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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意识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古代立法中,虽然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但古代的立法者们却十分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强调立法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尽可能做到“道法自然”。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主张永续利用,对资源开发要“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特别注重对生活环境的保护,并以“礼”为标准,对生活环境划分出重点保护区域,进行重点保护。古代立法中的“见素抱扑,少私寡欲”的“无为”、“节俗”观对当代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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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保障机制的必要前提。可运用法释义学分析方法,从阐明相关立法现状、厘清所涉核心概念的角度来探究该类立法的规范内涵,进而于该视域下尝试界定其价值目标,以就其未来发展完善指明方向。一方面,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已初步形成一类相对独立的体系化部门法;另一方面,公共文化及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所涉的核心概念,皆强调政府主导作用下的公共性要义,以凸显非营利性、非排他性及基于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基于这两方面所成就的体系化、公共性之规范视域,可将该类立法的载体目的定向为保障法,并将其作用对象目的确立为公共文化社会共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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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环境立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条例为中心的相对独立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趋严重,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也是两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根据江苏省现行有效的环境法规规章,简要概括了现行环境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立法思路和当前环境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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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因此,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完成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其次,环境立法要避免盲目移植国外立法即“移植立法”。最后,不能忽视立法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要减少“突击立法”。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意味着环境立法不再是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的立法,而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要克服已有立法的弊端,建立和强化环境科学立法,不仅要树立环境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环境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环境立法的协调观,还要重视环境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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