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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敏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101-107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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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设立还存在许多可以补充的空间。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双方意定、订立遗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三种途径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对涉居住权协议的规范形式、权属登记的具体流程、权利享有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的权利,还应发挥其“物尽其用”的功能。建议设立居住权时签订单独居住权合同,完善居住权登记模式和登记效力,以增强居住权设立的规范性;权利人认定方面,扩大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将居住权人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有权居住的人员,进而提高房屋效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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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宏达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3):266-269
对于物权变动模式,中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立法模式。二元化立法模式将给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带来障碍,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元化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两个立法价值的视角下评析目前世界上3种主要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优劣,认为债权形式主义能更好地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应当采取一元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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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船舶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具有两种不同模式,《海商法》和《担保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物权法》进一步明确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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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成果。瑞士民法典立足本国传统和现实 ,在继承前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又做出了许多重要的创新和突破 ,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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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5):135-137
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文章试从无权处分行为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处分行为,阐述如何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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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圣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3):1-9
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和商事合同性质是解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将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和对保理人具备权利外观的虚构应收账款均可成为应收账款转让标的.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因此使债务人足以信赖债权已经移转的,可以构成表见让与.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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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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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铭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52-64
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996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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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兆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4):7-15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同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在《民法典》中,对双重善意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休眠期制度以及第四百零四条形成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3句的抗辩事由,可简化为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同时,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有各自适用范围:针对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而有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针对已登记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登记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的反面推理,而动产抵押登记不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最后,更为细致的适用情形还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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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蕴涵丰富的伦理道德意蕴,特别是彰显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包括凸显了保护人格权、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彰显了对弱者权利的伦理关怀,奠基了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道德取向,展示了作为“人本法”的根本特性。民法典通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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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缓解城市内涝和水资源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对雨水资源权属及利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技术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的研究还很少,已不能满足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下围绕雨水资源权属制度的完善,用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内外雨水资源权属及利用的立法考察和学理分析可知:雨水资源具有独特性,是区别于传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附加雨水收集者劳动的商品水,其所有权由对雨水收集设施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通过添附的方式取得,但雨水收集设施的建设应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程序。这样,通过明确雨水资源权属逐步完善雨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从而破解雨水资源长效可持续利用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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