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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2.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2022,(2):88-10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跨边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还可能侵害到平台内经营者乃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秩序,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关注。认定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以涉案行为为导向,着眼于现在或行为发生当时的市场情况来界定相关市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评价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强制”,可以用户是否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程度享有选择权为判断标准。立足于平台多边市场的特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排他倾向的非纯粹剥削性滥用,在对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竞争者等多元合法利益进行比较衡量的过程中,应当增加对个人信息自决能力及实现程度的考量权重。  相似文献   

3.
同样是互联网搭售行为,"微软案"和"3Q案"受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导致两者判决差异的原因,一是宏观层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则因素,二是微观层面的产品、行为、网络外部性和效果差异。两者的差异表明:合理原则是互联网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认定的首要原则,要充分考虑双边市场中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特的定价模式和运营模式及其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多重效果。互联网搭售行为违法性的五大要件是: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否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搭售或捆绑的行为,搭售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缺少合理性抗辩。  相似文献   

4.
混合型服务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除了提供平台服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自营服务或辅助服务。判断自营服务的标准在于独立服务合同的成立,即混合型服务平台具有独立的服务履行义务,对其规范应采取“中介+控制”的模式,根据混合型服务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例,平台经营者不是餐饮销售者的履行辅助人,而是独立餐饮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配送责任。考虑到配送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异化,必须重新审视平台经营者对配送服务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控制力,在“平台—众包骑手”配送模式下,承认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在“平台—专送骑手”合作配送模式下,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2023,(7):114-121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实施自律管理时可能为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平台内各类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自律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基本管理义务是其基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平台经营者通常还会通过平台规则细化、强化其管理措施,故大多数精准化管理活动是其行使合同债权的表现。在依据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审查平台规则效力时,既要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在获取数据等方面的主要权利,又要尊重平台经营者的自治空间,允许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平原则平衡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网络侵权责任规定、违约金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规定以及诚信原则是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具体管理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依据。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时,须注重平台内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在指定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建立证据采纳的统一标准等方面负有程序性义务。  相似文献   

7.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8.
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运而生,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部分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市场支配权力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开展"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引起人们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垄断以及数据滥用带来危害的担忧。从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互联网平台垄断现象及形成机理,互联网平台垄断带来的数据泄露和滥用、价格歧视、抑制创新"、杀手并购"等危害后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数据治理、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建立保障消费者福利市场机制,以及促进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平台垄断治理思路。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兴民间借贷方式?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借贷关系不再是传统借贷的单一模式,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可分为自主交易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平台 /机构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在不同借贷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包括居间人?担保人?债权人?受托人等不同角色,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不同? 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应背离网络借贷为民法调整范畴这一出发点?监管机构不应过度干预网络借贷,其监管措施和监管行为仅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网络平台和投资人提供更多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增强网络借贷的安全性,使网络借贷更充分地发挥其便利资金流通?繁荣经济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史丹  李少林 《东南学术》2023,(1):170-181
双边市场与平台经济在促进生产生活互联互通、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角色日益突出,然而饱受诟病的滥用市场地位、资本无序扩张与监管滞后并存现象侵蚀了社会福利,双边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机制的建构与优化成为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开放性、模块化、交叉性、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构成了平台经济的最典型特征,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支持了以平台创新为基础的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广告宣传和隐私保护构成了平台竞争的主要内容;间接网络效应、反馈循环效应、动态竞争和价格结构的非中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更为复杂;平台经济反垄断应着眼于动态分析平台间的并购行为,注重数据监管和引入新的竞争者,并完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测度方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数字平台蓬勃发展,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同时,也对垄断行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锁定效应等特征是形成垄断的成因,倘若平台又借机采取制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就会造成损害竞争的后果。大数据时代,平台的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被精准识别,结合源头判定和结果评断两种方法,能够提高识别的准确性。为应对垄断行为监管在依据、架构、方式等方面受到的挑战,完善监管框架,实现依据充分、专门高效、全程跟踪、多维协同、激励约束的有效监管,是助力平台创新与健康发展的良道。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经营城市和城市开发的背景下阐释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认为在房地产市场上,政府是土地的供给方,也是规划和配套、监管和规则的组合供给者,作为具有谋利化倾向的市场多元供应主体,政府与开发商理所当然结成合法性利益关系,这使得房地产市场上业主群体的维权行为遭遇来自地方利益群体的自我保护机制的阻碍,如信息不对称、媒体失语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等,从而导致现阶段房地产市场业主维权困难。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影视制作业务与经纪业务未被严格分离,艺人经纪主要采取制作与经纪合一模式,这种模式下艺人权益较易受损.艺人经纪模式会随着艺人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形成了依托制作资源帮助艺人发展的制片人、经纪人、经理人三位一体模式,制作公司内的经纪人工作室联盟模式和以明星、名导、名编为核心成立的独立艺人工作室模式.中国影视明星的高片酬是在制作与经纪合一模式下对编剧的重视程度不够、作品缺乏市场检验渠道及经纪公司缺乏成熟的造星机制等问题所致,而要形成影视经纪行业未来发展的良性循环,独立艺人经纪模式更符合产业发展的长期需要.  相似文献   

14.
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赢利模式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各类电子商务网站都在创建虚拟市场和提供增值服务等方面开拓业务 ,力图成为专门化的信息服务平台。本文对我国电子商务网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 :大而全的网上零售业缺乏竞争优势 ,应以信息服务为发展的突破口 ;门户网站靠广告收入收支难以平衡 ,必须开拓信息服务的市场 ;专门化的信息服务网站市场定位准确 ,有着确定的赢利前景。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 ,不只是传统商务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 ,而是传统商务在网络上的升级和扩展 ,信息服务平台是共享信息资源与实现增值服务功能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5.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去解决创意产业与资源配置不协调的问题。构建文化创意产业的设计服务平台与实施创新路径下的商业合作模式是一种必要且有效的协助文化创意产业实现良性运转的发展战略。针对文化创意产业设计服务平台在效应化、市场化、战略化和双边市场参与者的相互依赖性等特征,本文从平台的服务领域、目标客户、功能模块、运营模式等方面提出构建文化创意产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基本思路和实践意义。最后针对平台运营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连续数年居全球首位,但电商平台滥用"平台霸权",强迫平台内商家接受如"二选一"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现有竞争法体系难以规制此类行为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确立了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由于该条并未阐明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标准,无法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通过考察各种观点,比较借鉴国外滥用优势地位相关制度的经验,建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既需要确定优势地位的存在,也需要对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确保该条真正成为我国竞争法体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7.
平台经济从业者深陷算法困境,而现有保护路径未对其陷入算法困境的深层原因进行剖析,因而难以从根本上纾解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困局。由于平台企业与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利益分歧、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欠缺等因素,平台企业极易滥用“算法权力”从而使得平台经济从业者陷入算法困境。基于此,应突破传统“公私二元”划分,遵循“数字人权”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破解平台经济从业者面临的算法困境。前者涵盖“限权”与“赋权”两个维度,具体包括限制平台企业之“算法权力”的行使限度、规制平台企业对平台经济从业者的垄断行为、配置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数据权利、增强平台经济从业者围绕“平台算法”的议价能力等;后者涉及“程序公开性”、“程序参与性”与“程序中立性”三个维度,具体包括构建平台企业的算法解释说明义务、赋予平台经济从业者对算法决策的异议权、引入第三方力量等。  相似文献   

18.
为治理淘宝、美团、滴滴等超级平台垄断乱象,我国反垄断机构积极回应,通过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等重大制度创新,将“轴辐协议”“数字共谋”“二选一”“大数据杀熟”“VIE架构企业并购”等新型垄断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但其措施创新止步于考虑因素扩充与“个案分析原则”,又将造成算法共谋难根除、支配地位滥用易错判、平台健康兼并受阻、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现实困境。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冲破反垄断法传统窠臼、构筑多元治理的平台经济适用除外制度、以数字科技提升风险监测与穿透性监管能力、配套可行性司法解释与执法工具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了弱势群体融资的可得性,数字信贷改善了贷款服务的效率。但是,滥用算法技术会导致算法偏见和价格歧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厘清传统信贷机构数字化转型、算法歧视和算法规制间的机理与关系。算法显著减少了传统信贷机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但加深了金融科技平台对特定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和全部借款群体的价格歧视。缺乏科技向善价值观和政府有效规制,算法歧视还会降低信贷效率。政府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通过实施"竞合型"政策,短期内建立缓解金融排斥与算法价格歧视的机制,长期探索建立兼顾创新、竞争与消费者福利平衡的机制,实现算法促进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平台竞合发展的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20.
数字经济的勃兴使数据升级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域内外数字市场普遍呈现出数据集约的状态,数据封闭化、平台壁垒化等数据垄断行为成为商业组织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立足于我国数字化发展的新格局,数据资源的普惠共享、壁垒清除、去中心化和秩序约制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从规则治理的维度,监管部门在数据原料不稳定供应的情境中,基于现有法律体系,引导形成数据共享机制是应对竞争机制失灵、遏制优势滥用、推动行业协同、促进数据赋能的良策。同时,作为对竞争良序的补充,必要的介入式矫正亦能发挥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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