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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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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信息管理秩序、数据安全秩序,是大数据时代下刑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数据权益,二者都应作为个人法益保护。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要件的规范化构造,以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为基础,在因“同意”而产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由信息主体承担信息社会的风险。另一方面,以私法上个人数据确权理论为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对象应包含个人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处罚范围取决于个人数据上的企业投入及合法获取。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2.
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政府行为,清晰地划定政府行为边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性制度环节。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助于廉洁政府、阳光政府建设,通过明确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的要求、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的监督考评机制、确保行政权力清单的持续性等手段,则有助于切实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行政决策权力是地方政府的权责核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这一权力的运行就是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进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现实问题和走向善治的时代要求,规范的基本路径是:要依法明晰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权力的边界范围,科学设置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权力运行的程序,积极构建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权力运行的追责机制.  相似文献   

4.
超级平台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新引擎,驱动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并凭借技术和资源优势,形成了在线上市场中的强大控制力——平台私权力。指出超级平台私权力无序扩张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侵害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等,而厘清超级平台私权力的来源是采取针对性规制措施的关键。鉴于此,采用权力溯源的分析路径,明确了构成超级平台私权力的三个来源,即用户协议的权利让渡、政府公权力的默许或授权以及技术先占中的自我赋权;同时,依其权力来源的不同,从多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包括治理平台用户协议、明确平台权力边界以及规范平台技术应用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行平台用户协议规范模板、建立平台用户协议合规性评价标准体系、约束平台遵守法定权限、规制“平台内软法”及完善算法解释权等措施,以期进一步规制超级平台私权力的无序扩张,落实超级平台责任。  相似文献   

5.
机器学习过程中会利用自然人个人信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营者享有竞争利益的数据等,为此需准确厘清这三种数据类型的权益边界。利用自然人个人信息时,要以保护自然人人格利益为前提,同时考虑数据收集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充分,谨慎地划定边界。利用他人作品时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需从输入结果的过程、输出结果的过程以及侵权责任主体等确定保护的合理边界。利用经营者具有竞争利益的其他数据时,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可受保护;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公开的数据,应考虑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以及竞争是否正当。  相似文献   

6.
[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告知—知情—同意”框架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置了以行为规制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行政监管的功能在这一全新保护模式中能否准确定位,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效。然而相比于大数据时代的飞速推进,行政监管的长期踯躅导致信息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因而亟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规范条款进行重新诠释。在法理逻辑上,行政监管介入个人信息保护旨在建构“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三者的有效连接,维护个人信息的良性使用秩序。在价值立场上,行政监管应以协调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不平等关系为基本取向,调和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非对称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结构为调控重点并平衡公私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监管需维护“告知—知情—同意”的基本保护模式,并加强针对信息处理者自我规制的行政监督,同时还须依循数字社会的变化向智慧化监管转型,创新技术监管方式以加强行政监管的职能建设。  相似文献   

7.
莫于川 《南都学坛》2012,32(1):90-96
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现实性,《行政强制法》制定工程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基本品格,在深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颁行《行政强制法》具有法治发展意义;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行政强制法》围绕这一核心价值力图建立起完整的原则体系和规范体系,形成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制度体系,由此形成了本法的一些创新亮点。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行政强制法》留下若干立法遗憾,需要通过后续努力来完善。  相似文献   

8.
PPP模式的本质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责均衡。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基础法律架构,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在PPP项目合作中政府角色错位、行政权力滥用、社会资本权益缺乏法律救济等已成为阻碍我国PPP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务之急是厘清政府双重角色,完善政府风险分担机制,规范政府权力合法行使,继而保障PPP模式在我国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全面数据化成为日趋明显的现象,个人信息的数据价值,特别是商业价值的比重骤增,如何协调并处理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和数据权力的扩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重要问题。个人信息的法治规范虽已基本成型,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仍要求加强相关法律保障和救济,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的构建。这些机制应包括:通过做好数据溯源概念的延伸和拓展,强化数据溯源技术引导;借鉴西方的数据信托模式,建立静态与动态的个人信息数据信任“防火墙”;规范权力边界以破解数据权力的垄断,同时,用规范和机制的全面覆盖来筑牢个人信息数据链条的“安全屏障”,即我国应从多层次、多领域、多阶段为个人信息提供综合性法治规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以实现对其协调、保护和促进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在市场经济管理中不当运用行政权力来排除、限制、妨碍市场竞争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极端情况。在行政垄断规制活动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打破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自我规制,进而有效打击和约束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1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外在法治与内在伦理精神的指引下,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行政主体一种积极限制和积极自由的统一。这种定位因行政理性的限度,"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致使权力寻租现象出现和相机抉择的时滞作用等原因而出现错位。而通过强化信息素养、厘清权力边界进而压缩寻租空间,建设责任、效能政府等方面入手,为自由裁量权的复位提供合法性前提。  相似文献   

12.
政府数据开放的趋势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权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是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知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医疗领域,是医学界保护接受测试者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从医学伦理转化而来,最终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要求任何主体在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如实、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对信息进行处理,包含具体同意和概括同意。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权在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知情同意权更多地表现为知情权,个人信息泄露影响巨大。同时应当构建如下规则:知情同意不能构成责任免除;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并行;剔除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且不能恢复;制定大数据使用规范,避免出现大数据歧视。  相似文献   

13.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与个人信息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并为各国立法使用的其他概念主要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三种。控制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基础。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会发生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据以建立的权利基础迥异,前者是行政知情权,后者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关系应加以合理厘定。  相似文献   

14.
行政调查制度研究在我国不够系统和规范,特别是在行政调查的内涵和性质方面,学者间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行政调查理论对行政调查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规制的界定有很大差异。行政调查是行政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并对行政调查的边界及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
WTO对政府行为的要求来自体制,它要用自己的法规原则来约束成员政府的行政效能,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更新一国条件下的行政机制,多层面促使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发生变革.“入世”后行政管理模式,必须积极采取相应的调适对策,明确“政府角色”的工作定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无限政府”的行为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规范的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行为公开化,大力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技能,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方式.  相似文献   

16.
健康数据虽涉及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但由于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数字化时代开放共享成为必然趋势。以往单一权利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挑战,通过构建新型治理模式协调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才能促进健康数据的流通开放。健康数据开放利用中存在产权配置权利不对称、健康数据来源者隐私利益保护不足、企业健康数据商业利用场景合法性问题、政府多重角色导致治理边界模糊等治理困境。因此,应重塑健康数据利用权益配置的公共价值,确立“个人、企业、政府”权益合理配置的健康数据整体性治理模式,构建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治理责任结构,形成对主体权益的软法与硬法协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且最小限度利用个人隐私。只有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并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康数据开放共享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的主要诉求之一。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为政府权力设定法律界限就是最好的"制度笼子"。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机制,为政府权力的运行设定法律界限,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范围和条件限制。政府权力的边界在于:职权法定、权利保障、行政责任;政府权力的限制在于:程序正当、合理行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按照教学和科研发展规律,对行政权和学术权科学整合,形成新型二元权力分离、学术权力为主的管理模式,可以提高高校运转效率.在实施中应注意:规范行政权力,确立学术权力,建立新型学术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  相似文献   

20.
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视角阐述了现行征地制度中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认为政府具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利益冲动,且我国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力基础并受到"公私"理念的桎梏,而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着现实难题,这些都是征地制度中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对此,提出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土地市场中引入价格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内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建立法治政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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