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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自动化行政是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行政任务开始由传统的人工处理转变为机器处理,行政正当程序的应有功用在自动化行政中难以有效发挥。其主要表现为:算法的不透明遮蔽行政公开原则;数据和算法偏见动摇行政公正原则;自动化行政系统的封闭性架空行政参与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自动化行政需坚持最低限度公正行政程序标准,秉持自动化行政过程中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水准不能低于人工执法的理念。自动化行政下行政正当程序可从三方面实现:加强卷宗阅览权的保障实现行政公开;排除数据和算法偏见实现行政公正;基于决策流程的开放性实现行政参与。  相似文献   

2.
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应用仅限"三大类别",但仍无可避及与正当程序、行政公正等原则相背离之风险,甚至因不当或滥用而削弱行政裁量的能动性,最终影响行政决策的准确性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等风险。算法决策"黑箱"性特征、数据质量瑕疵与相关制度规范缺失等是风险产生的客观成因,而行政主体对算法决策的不当操作与过度依赖是重要的主观成因。为防范该等风险、促进算法决策在自动化行政中的良性发展,在建构因应性的专门法律框架下,至少可从地位厘定、立法明定和程序控制等切入,以重申并坚定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明确算法决策的工具属性,并明晰界定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的具体应用场景,且须以比例原则先行完成系统预审,同时还须切实贯彻正当程序控制,在督进行政主体算法解释责任的同时,尽速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3.
凭借对强大的数据资源的占有,算法技术逐渐披上了“权力的外衣”,随之而来也打破了原有的“权利”制约“权力”的平衡,出现算法权力异化问题。算法权力异化背景下,看似中立的算法技术,通过自动化决策与自动化评分等方式,将传统社会固有的性别歧视隐蔽式放大,使得劳动就业领域的法律保护机制失灵,算法权力与劳动权利的互动失衡。为此,应搭建用于劳动的自动化决策的第三方对话机制,从多领域实现对算法性别歧视规范体系的结构性扩容,确立算法治理中人的主体地位,以避免算法权力异化带来的劳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主体权力、行政主体义务与相对方行政抗辩权三者的关系上,行政主体义务直接源自于相对方行政抗辩权并决定了行政主体权力。行政主体义务以相对方行政抗辩权为目的,是相对方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它在更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观念、塑造与彰显行政相对方主体性地位、有效实现行政主体权力目的以及科学合理化构建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算法作为一种前沿技术,极大地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不断推进了社会发展模式革新。然而,由于算法技术的复杂性、相关法律政策的匮乏、算法素养的限制、公开算法动力不足以及算法安全维护等原因,形成了算法“黑箱”。“黑箱”的存在使得算法在公共领域的应用中,极易衍生出私人资本支配公权力、算法监管的政府失灵、政府信任危机等问题。对此,必须对算法“黑箱”加以治理,治理的关键在于实现“有意义的算法透明度”,具体可遵循构建政府责任义务体系、推动技术公司算法公开、发挥社会组织监督作用等路径。  相似文献   

6.
以立法形式规定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分析义务,是预防算法风险、推进算法规制的一条基本路径。基于元规制理念的合理分析义务设置,既是一种过程性规制,也是一种目的性规制。该义务要求数据处理者既应保证分析过程正当,还要确保分析结果合理。合理分析义务目前分散规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按照自动化决策流程可将其类型化为三项内容:分析前的注意义务、分析过程中的控制义务、分析后的审查义务。合理分析义务的规范取向是防止算法歧视,公平对待公民个人或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违反此种义务将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下主要的问责途径是惩治“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和“社会分选”现象。  相似文献   

7.
略论义务本位行政文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行政文化的发展,应该以行政机关的义务为本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契约理论在行政文化中的合理推演和具体体现;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现实启示。在当代中国,行政机关承担的义务包括目的性义务、经济义务、政治义务、文化义务四个方面。义务本位行政文化倡导的价值理念包括: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对效率与公平实行各有侧重的价值选择;在对权力的认知方面,强调尊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在义务履行方式方面,强调他律向自律的自觉靠拢;在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强调平等与协作统一的服务理念。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此条被认为是对算法解释权的明文确定。但是,对于权益主体的确定、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解释内容的要求,第24条并未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公私领域对算法解释规范对象和规范目标的不同,在私人领域中,算法解释的权益主体应为确定型主体,其形式权益遭受影响才能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只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性解释,在公共领域中,算法解释的主体应为确定或相关型主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权益遭受影响都可以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或事理性解释,此举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9.
本文给出了在人工智能求解中的一种算法——B*树算法。文章比较了B*树算法与A*树算法、BB算法的不同处和特点,较详细地叙述了在两种决策策略下B*树返回修正值的产生过程,并用算法语言对B*树算法作了具体描述。  相似文献   

10.
算法运用导致的算法歧视正危害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同国家(地区)分别从事前预防或事后问责两个维度展开对算法歧视的治理;目前我国在事前主要通过公法进行数据规制与个人赋权,同时在事后采用行政问责来应对算法歧视。在事前预防模式下存在新型权利行使障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事后问责机制则忽略了民事主体的私法救济路径,存在效率低下等弊端。鉴此,需要明确算法歧视作出方的民事义务,在行政问责机制基础上完善以私法救济为核心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丰富事后问责体系,与事前规制共同治理算法歧视。在路径上可通过厘清算法歧视归因、公法规制困境以及侵权责任救济的适配性,将公法中对算法歧视治理的理念纳入侵权救济体系,对算法歧视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丰富与扩展,达到国家干预与调控算法歧视相济的正当性目的与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处理是覆盖信息流动全过程的多种不同行为,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的风险因场景变化存在差异,增加了形成具有统一标准之行为规则的难度。解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标准不统一问题需要纠正目前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缺乏类型化的错误导向,以重构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托关系。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应以法律规则的效力实现方式作为类型化标准,信息关系中具体信义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作为考量因素,具体包括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三种规则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类型化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解释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应为模式下的覆盖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勿为模式下的自动化决策要求和可为模式下的弹性化、场景化引导和激励措施,由此形成规则、标准、行业习惯的多元共治。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处理是覆盖信息流动全过程的多种不同行为,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的风险因场景变化存在差异,增加了形成具有统一标准之行为规则的难度。解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标准不统一问题需要纠正目前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缺乏类型化的错误导向,以重构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托关系。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应以法律规则的效力实现方式作为类型化标准,信息关系中具体信义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作为考量因素,具体包括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三种规则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类型化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解释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应为模式下的覆盖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勿为模式下的自动化决策要求和可为模式下的弹性化、场景化引导和激励措施,由此形成规则、标准、行业习惯的多元共治。  相似文献   

13.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证据在侦破犯罪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令其应用已然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环节。同时,大数据证据的运用也使得律师的有效辩护面临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大数据证据的应用对律师阅卷权、质证权、取证权等传统权利造成冲击,律师有效辩护的空间和可能性被不断压缩和降低;另一方面,大数据证据算法运作过程的不可知引发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失灵”等问题,加大了律师的有效辩护难度。针对于此,有必要从有效辩护的前提、重点、保障入手,增加控方数据开示义务以保障律师全面而有效阅卷;合理改造律师对大数据证据的质证、取证思路以实现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赋予控方有限度的算法公开义务以确保律师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4.
给付行政是国家在新的时代一项新的职能,主要是通过授益性行政行为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实现,并依此推进社会的发展。给付行政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诸多关系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给付行政中有新的内容要求,并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5.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以大量数据流为基础,按照被赋予的逻辑运算规则,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日常生活、商业金融和行政自动化辅助乃至于独立决策提供服务。算法自动化决策虽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催生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趋同”等新的安全风险。为规制算法、防治算法权力异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由此中国建立了多元的算法规制路径:针对算法的控制者和编写者,采用算法评估制度、算法备案制度、算法解释、算法检查制度以及严格的侵权问责进行规制;针对算法的相对人,采用个人数据赋权的方式保护用户权益。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设定义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确立禁止规则或者施加某种精神负担、物质负担的行为,它是法律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的行政控权首要关注的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设定义务行为应当成为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重点。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本文提出应当通过拓展立法规范义务的空间、严格行政设定义务的依据、规范行政设定义务的程序、定位行政设定义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重构行政设定义务行为的诉权体系等方式对行政设定义务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中所确立的一项原则,他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或者要求其他行政主体作出对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既不能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或者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行政复议申请人既得利益或者权利。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将对我国行政复议理论和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监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内涵,要求立法者在具体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理的义务体系。在比较法视野下,欧盟《数字服务法》创造性依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实现风险防范目标下比例原则的精细制度安排。比较而言,我国平台分级监管初现雏形,实体与程序规定设置对平台监管目标实现仍存在距离,强分类分级监管理念与弱治理规范设计的格局尚未打破。从算法透明与数据报送两个方面课以超大型平台额外的勤勉义务,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完善相关实体与程序规定,有利于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有力监管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监管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19.
路径优化是运输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合理的路径既节省时间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文章引入蚁群算法和改进蚁群算法,利用算法的优越性,解决合肥市包河区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下居民对果蔬需求的现实性,进而需要研究果蔬配送过程的路径问题,基于找出最优路径解,运用蚁群算法与改进蚁群算法解决果蔬配送,并对两种算法求出的解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最短路径,结果说明解决包河区果蔬配送路径的必要性,也说明算法在新环境中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   

20.
在数字时代,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借助算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情形下,算法不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决策的一种工具。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选择的结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结果也具有控制力,其也因此需要对算法不当自动化决策所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就算法不当自动化决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个人既可以依法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法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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