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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义务观念的现代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最基本的法律范畴,是对权利的承诺。义务的本质特点与外在表现是主观自愿,而不是外在强制。义务的自愿性既是主体自律的现实表现,也是社会自治的心理、理论和制度根源。它为社会自治和自愿性组织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前提,也为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契约经济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比较与宪政发展之大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宪政大多是在本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各有特色。中国宪政发展也带有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烙印。本文从人治与法治、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伦理入法与否等方面对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作了比较分析。作者指出,世界各国宪政终将全面汲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法治主义和权利本位,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汲取其伦理入法与集体本位的精神,其结果必将是法系的接近和融合。  相似文献   

3.
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权利实施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最低核心义务"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对"逐渐实现"的义务的反思,它承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某些要素为国家创造了一种立即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受"逐渐实现"的义务的限制,并以此作为评估政府义务的基础.委员会正是通过"最低核心义务"来强调政府实施权利的必要的步骤,以此来规避确定权利内容的困难问题.对最低核心义务的界定主要借助于两个被广泛使用的分析框架:一个是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一个是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对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应从多维视角加以理解,它既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是一种多维度的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4.
乡土社会的"无讼"文化:一个法社会学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长进  苏敏 《社会》2001,(8):21-23
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界定 ,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来调整、制约、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现代社会 ,法律是保持社会有序的控制手段之一。在现代都市社会中 ,人们越来越重视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与实现 ,以保护自身在流动性日强、竞争愈烈的现代社会中的切身利益和最大化的福利。于是法律就被人们认为是维护个人权益 ,促进社会进步的强有力工具 ,其地位日显重要 ,“法治”社会成为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乡土社会有着与都市社会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法律控制在农村作用的范围和强度当然与都市有所区别。来自经验的事…  相似文献   

5.
人治与法治——中西方法律精神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的人治是一种以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礼治和德治为内容、性善为信念的社会控制体系,它以情理干扰法律,丧失原则性与普遍性;西方的法治是建立在比较完全意义的国家之上的、体现个人主义精神的、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的以法治国的形式;它以法律代替情理,使社会生活失去灵活性与弹性。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社会的特点,继承中国人治传统的合理内核,去除其弊端,吸收西方社会中法治的合理因素,摒弃其固有缺陷,建立一个主体与客体相结合、情理法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体系。  相似文献   

6.
文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义务主体虽然是不特定的,但从伦理和法律上可以推知国家应当承担主要义务:国家义务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作为两个方面。消极的不作为主要指国家不得利用其权力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肉体上或文化上的灭绝或同化,也不能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歧视待遇或排斥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国家的积极的行动包括适当立法、采取优惠政策和特别措施、提供资源、促进多元文化教育和跨文化教育、促进充分参与、“正当关护”和加强国家合作等。  相似文献   

7.
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与良法之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明  马长山 《求是学刊》2002,29(1):71-74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单植入或法律体系的建构 ,也不仅仅是“依法治理”对秩序的促动 ,而关键在于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即大力推进市民社会自主性 ,以多元社会权利来平衡和制约国家权力 ,缩减国家权力职能和建立其合法性权威 ,并弘扬正义法精神以实现良法之治。只有这样 ,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核心取向的法治秩序才能最终确立起来。  相似文献   

8.
文章认为,凡属有关法的问题,无不以人为中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也都通过人来实现。人是最能集中反映和概括法的现象的本质和联系的法学范畴,它在现代法学的范畴体系中具有原生的地位。所以。现代法学应当是人学。其根本特点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而权利是仅次于“人”这一最高范畴的“亚原生性范畴”。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逻辑展开;又构成了法的核心,不仅决定法的产生和存废,而且还直接决定着法的性质和法的功能的实现。今天,确立“法学应当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人学”的观念,对变革传统法学体系,建构适应时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学体系,具有革命性和建设性意义。  相似文献   

9.
从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看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清真食品行业的准入规定、清真食品行业经营设施的规定及对清真食品宰杀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存在着各地立法不统一、管理主体不明确和管理手段过于单一等问题。文化权利在国际人权体系中构成特定的类别,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少数民族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权利不仅是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也是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这一视角出发,我国现行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应在全国性立法的创制与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加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诉讼文化论——兼谈中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文化是随着国家、法律的产生和司法救济手段的出现而产生的;建立在自由、平等、权利等基础之上的西方诉讼文化以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为宗旨,而在小农经济和宗法伦理关系下孕育的中国诉讼文化以追求和谐、反对争讼、维护特权为价值目标;从清末到民国所引进和移植的外域诉讼制度,由于受到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顽强抵抗而难于对其产生影响;当代中国诉讼文化结构内部亦存在着制度与观念的冲突,从而导致理想诉讼文化与真实诉讼文化的错位。因此,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使其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是实现我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1.
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近代人权学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丛日云 《浙江学刊》2003,1(2):59-69
近代人权学说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产物。西方传统社会存在的契约型的社会关系及契约社会中个人的成长,中世纪政权与教权的分化、多元化的权力体系以及权利斗争传统,是人权学说形成的社会历史渊源。斯多葛派和基督教的政治价值观和罗马法中形成的权利概念,构成人权学说的思想来源。  相似文献   

12.
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体对现代法律和法治主观把握状况的标尺,包孕着法律形式观现代化和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的标准,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状况则是评价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程度的综合性指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观念是现代法律形式特质的主观心理确证,它包括法律规范的形式严整性观念,法律体系的完备、和谐的观念,法律的程序化观念和法律的效益观念;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内在法权关系和现代法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它包括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相统一、个人权利主张与社会利益维护相统一、人格平等和坦然面对差别相统一以及法律是维护合法权威与防止、制约权力滥用的统一的观念等具体价值指标.  相似文献   

13.
舆论监督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是研究和制定舆论监督法的总体框架的基础和必由路径,也是深入探讨我国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基石。我国舆论监督法律关系即我国舆论监督法在调整新闻媒体与政府、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和法人是其主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是其客体;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内容。  相似文献   

14.
按照传统大陆民法体系,民事责任也是民事义务;按照中国现行立法体系,民事义务也是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概念混淆、逻辑混乱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呈现出两极世界的构架,无法达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将民事责任制度从民事义务(债务)中剥离出来,建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互支撑的三元世界。只有民事责任发挥特有的保障功能,才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实现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民事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为权利实现提供救济,本质上的差别,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单独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构建空间,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民法体系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强制履行”责任,但“强制履行”应属于民事义务范畴,履行义务的内容通常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公平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功能,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被《民法典》所认可。  相似文献   

15.
软法律约束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当事人依法建立了形式上合法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被适用的法律在事实上却失去了约束当事人的刚性力量,从而使法律关系不能依循立法者的初衷而建立既定的社会秩序。从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考察,可分为扩张法外权利、缩减法内义务和规避法律责任的软法律约束;从运用法律主体考察,可分为一般主体的软法律约束、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软法律约束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中的软法律约束。软法律约束有恶化正常的社会秩序、使法律主体人格发生蜕化、降低社会的法制水平等消极后果,因此,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内容的适用性和技术的可操作性,大力加强执法和司法环节的约束机制,从而减少软法律约束现象。  相似文献   

16.
在法治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应通过法律尊重和保障人的正当权利。现代意义的权利理念是从西方起步的,但权利公理作为本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论证路径必定依循本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就当下中国而言,需要处理好民本的固守与正当性权利概念的引进、"国家悖论"与地方性权利的参与、回归政治国家与权利的程序法则三个基本关系。中国的权利公理在前现代社会是以福利为基点的,而在现代社会则是以权利为基点的。权利本位导向的"积极福利"理论应是法治发展的基石。权利公理的证成及"积极福利"理论的兴起,都要求在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建设中关注权利的程序性规范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公正的特殊品质决定了程序公正优先,它是走出"丛林正义"、迈向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责任的误用主要表现为责任泛化和责任与义务不分。误用的根源在于受到传统民法债责不分、现代法学理论中二次义务说、中外语言文化习惯上义务责任不分以及债与责任在给付形式上的某些共同特征的影响。责任的误用不仅影响对法律语言的规范、严谨和准确使用,而且对中国民事基本法的结构体系有着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8.
在考察法律权利问题时,实体和程序应该也必须为我们看作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体乃是一定的利益,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在根本上导致权利主体在利益占有上的差异。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总是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推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权利的物质保障比权利行使的书面可能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裁判权的共同作用,对权利主体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有着极端的重要性。裁判机关既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行为产生法定效果,又不应容忍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庭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司法,但是,裁判者没有权力滥用裁判权。总之,实体权的实现是程序权行使的目的,程序权是实体权实行的重要手段。当我们不仅仅能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方面充分地注意落实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时,我们就有可能有效地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9.
法律本位之演进论略董延林孙宇法律本位,亦即法律的中心目的,或法律的中心任务。人类社会自法律产生以来,法律本位实现了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演进。有的学者把这一演进过程划分为三个时期,即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和社会本位时期。纵观...  相似文献   

20.
人权·道德与权利·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完连 《社科纵横》2004,19(5):76-77
人权·道德属于社会伦理范畴 ,权利·义务属于政治法律范畴。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和使社会秩序有效运转 ,促使人权转化为法律中的权利 ,道德转化为法律中的义务。在这个转化过程中 ,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哪些人权和道德需转化 ,最基本的原则是应努力促使基础性的人权·道德向权利·义务的转化 ,同时考虑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信在这个转化过程中 ,我们的人权状况会大大改善 ,我们的社会运转也会更加高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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