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2.
由于对调解是否属于司法权的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调审分离”的实现路径上存在差别。我国大陆地区属大陆法系,在司法理念和调解实践上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可在借鉴其家事调解前置机构设置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情况选择适宜的制度设计。设置单独的家事调解前置程序,确立家事调解法官和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调解模式。家事法官负责行使司法职权,调解员负责具体的调解事务,以此实现彻底的“调审分离”。调解成功后可作出合意裁定或调解书,明确其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及时转交审判机构,审理时发现确有调解必要的,移付调解机构调解,但除特殊情况外以一次为限。  相似文献   

3.
我国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传统社会的变迁及家庭结构的瓦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也有了新的发展,家事纠纷数量激增。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尚属于起步阶段。从长远来看,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既有审判制度的局限性,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导向,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和积极的职权主义,并对立法模式、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家事调解以及家事法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4.
家事调解从其产生时起就与社会工作之间有着颇多的关联与渊源。 随着家事调解发展成为一 个独立的专业,其与社会工作之间有了一定的专业界限和区分。 但是从家事调解主流模式的发展和特点 来看,无论是伦理和价值观念,还是干预模式和方法,家事调解都融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元素;而调 解技术的训练和实践也能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品质。 两个专业之间的相互滋养给双方都带来了许多益处, 因此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既是趋势所向,也是需求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家事调解与社 会工作的融合趋势已现,进一步的发展则需要更多的跨界合作和专业之间更深的融合。  相似文献   

5.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家事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性,随着案件受理范围的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现行的立法体制与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我国家事纠纷处理的现实需要。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系统的研究,反思我国家事案件审判的现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设计不同的程序,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助于为司法专业化分工提供可行的参考方案,也将对改变家事诉讼程序规定的零散化和不完备化,促进我国审判制度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台湾地区为化解家事审判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历经十余年激烈论争,于2012年颁行"家事事件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讼法理,创新家事争议解决程序。其主要特点是:将家事事件类型化并做专门化处理;统合处理家事案件;扩大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引入社工陪同、强制当事人医学检查等辅助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减少家事争议处理成本。该法案的成效尚待实践检验,但其改革家事司法机制、提高家事纠纷处理效率、加强保护家庭弱者、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8.
家事案件包括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称的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等有关身份关系的争讼案件,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发生的财产争议案件等.我国家事案件数量的绝对增长和家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渐下降,是我国家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社会现实.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民事司法的历史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状等因素,都说明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家事案件诉讼程序,家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亦应进行改革,使之符合特殊的诉讼原则和诉讼法理.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家事案件数量庞大且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家事裁判文书的系统梳理和具体的实证调查,发现我国家事审判的现实困境集中表现为专业化程度不足,以及具体程序的不完善、不健全,阻碍了家事审判在实践中的推进和落实.为此,完善我国的家事审判程序需要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内在功能;构建专门的诉讼制度;确立以未成年人保护为重点的执行制度;通过多部门的综合联动,不断促使我国家事审判朝着专业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日本家事调停制度及其资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拥有相当完备的家事调停制度,以专门的家庭法院对家事案件实施调停,调停不成则以家事案件不同类型而进入不同的诉讼程序.家事调停以遵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最初原点和最终追求.日本家事调停制度设计和有效运行为我国解决一直居以民事案件总量三成以上家事案件提供了有效资鉴.  相似文献   

11.
同一财产在诉讼调解程序中设立了担保物权后,应禁止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再设立担保物权。但如果民事活动中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先,则应允许在调解程序中再次设立担保物权。对于此种担保物权并存时之强制执行顺序,可参照适用民法中的有关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2.
文章根据对西部某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剖析了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同时选取了几个发达国家的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在借鉴国外成熟模式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调解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诉讼文化追求和谐的最高价值导向,而法院调解则是调解方法在司法上的体现和充分运用.但法院调解制度也存在各种弊端,"以调代判""违法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文章试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4.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5.
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助行政程序保护专利权依然是最为有效的选择之一。而行政程序当中的调解,在解决专利损害赔偿纠纷时具有与行政执法制裁和司法救济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解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难题的上策。但专利损害赔偿毕竟是私法上的请求,因而行政调解的适用应受到一定的规制,并且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诸多制度。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虑,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目前,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忽视,给法治进程带来诸多隐性的不和谐现象,如诉讼观念的极端化、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负等等。因此,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案外人为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时,具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诉讼地位,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同一债权在民事活动中设定担保后,在调解程序可能又设定另一担保,此时的处理规则应有别于民法中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的处理。  相似文献   

18.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于当事人及官府而言存在经济性,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人际成本,该制度亦与传统政府规模相适应,并满足古代官员“无讼” 的价值追求.同时,传统调解制度因其调解手段的商谈性、调解依据的社会性,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呈现出其特有的有效性.这种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与有效性,作为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使调解制度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模式的理性选择.传统中国调解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的调解适用范围以及兼顾调解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制度优势,通过借鉴这些优势再结合当代中国现实能够完善当代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关于大调解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元化、复杂化之势 ,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有别于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模式———大调解。大调解的存在既有合理性 ,又有危险性。危险性的降低有赖于在保存大调解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造性改造 ,大调解的功能重新定位是改造的近路。大调解的功能应定位于既解决纠纷又保护权利 ,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 ,但近年来 ,理论界有将调解与审判分离的改革构想。法院调解保持其高度稳定性有其内在成因 ,一是国家立法政策导向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反映。司法实践中 ,法院调解在实现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冲突 ,但其中有法官主观因素。为使调解的结果尽量与判决一致 ,纯化合意、化解冲突是当前解决法院调解实现中的冲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