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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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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恶意诉讼的兴起给我国司法秩序与诚信建设带来严重损害。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故意构筑虚假事实或虚构证据,利用程序来支持自己不当诉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存在着立案受理制度不完善、证据审查与撤诉处理不规范、恶意诉讼的行为及后果规定不健全、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等问题。总结完善我国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路径包括加强立案中的诉由、证据和法律关系的审查,完善撤诉审查制度,设立诉讼保证制度,建立恶意诉讼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确立诉讼告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一般情形中被侵权人进行诉讼的核心利益。自我国《民法典》颁布生效之时,部分民事实体法对损害赔偿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已经完成了立法探索阶段。然而,将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置于民事实体法之中,不仅限制了对被侵权人实现损失补偿的诉求,还会给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带来现实困难。因此,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设立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是完善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的最优路径。  相似文献   

3.
"不当出生"是因医生的产前诊断过失或者通知过失导致先天残障孩子出生引发的诉讼。"不当出生"诉讼在发展中逐渐获得了一定的认可,但是关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正当性的争论始终存在着。"不当出生"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生命价值与赔偿正义的冲突与协调。肯定特别损害赔偿而否定一般损害赔偿是平衡上述两项价值的较好选择。  相似文献   

4.
为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避免各地法院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出现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原则,但该原则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仍有待探讨.从原因行为、适用范围、诉讼目的等方面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牵连性;从诉讼标的角度分析,两者具有共同性.为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适用混乱的问题,在《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背景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结构整合,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监督和补充"的模式,并通过程序规则的细化对不同救济方式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5.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6.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诉讼类型,存在权源不清、内涵不明以及专项立法阙如等问题。探究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质,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是完善海洋环境诉讼的逻辑前提。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二元建构,分别从海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展开,是完善未来我国海洋环境诉讼制度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将二元建构的海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结构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我国环境诉讼类型整合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相似文献   

10.
在韩国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较低,诉讼权利缺乏保障;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待于完善;对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较为健全,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反馈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通过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建构样态及其图景,并以制度系统理论为基础考察在当前规范设计下诉讼制度之间的耦合状况,可以发现同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系统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真空与制度冲突.不仅限缩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功能,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为了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既要填补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嵌入比例原则限制赔偿权利人诉权行使、明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建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现存离婚救济中损害赔偿、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等相关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建立我国离因补偿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尤其对离因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偿请求的事实依据、补偿数额的确定与支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的限制等制度构建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和主张。  相似文献   

13.
李靓 《调研世界》2013,(4):59-62
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彰显,仅靠行政处罚和诉讼的方式不能完全消除污染给人们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相比之下,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方式之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明显优势。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尽管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给社会成员提供实质性平等的环境权利与合理的责任分配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肯定了民事侵权责任在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基本地位;形成了以直接诉讼方式来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导机制;呈现出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局面,其中的直接起诉制度、医疗损害赔偿的一般化、医疗证据鉴定制度的不统一是目前医疗损害责任改革存在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彰显,仅靠行政处罚和诉讼的方式不能完全消除污染给人们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相比之下,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方式之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明显优势.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尽管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给社会成员提供实质性平等的环境权利与合理的责任分配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源于它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配合从而履行国家环保义务、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践.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立足司法实际需要,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诉讼各阶段的合理配置,使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获得更高效的判决、更有力度的执行.为此,应当完善诉讼的提起与推动、判决的做出与执行等全过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7.
在现有政策法规文本中,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界定有“利用者补偿”“生态损害赔偿”“奖惩双向补偿”等多种表述,概念的模糊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构建与运行效果。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正外部性补偿,在法律性质上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税费等制度存在本质差异。未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在立法时清晰界定其含义,厘清“谁补偿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等问题,并依据环境法一体化治理原则,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对接。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对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以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研究了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性、适用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20.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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