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交通肇事罪在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中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然而该罪的"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语义甚为模糊没有具体化,这是一个立法的漏洞,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处理困难和理论的重大争议。通过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建构性的分类,并且对其分类行为分别予以定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当定性为故意,一方面是基于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和更为有利地保护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利益。只是在对逃逸行为的具体定性上又区分两种情形,在单纯的逃逸中,应当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在移动的逃逸中,应当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和直接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4.
从法律性质看,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不救助行为是刑法上性质各异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数罪,但基于两罪的关联性,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将其作为结合犯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从而进一步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不救助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结合犯的观点提出了解决关于交通肇事罪不救助行为在刑法性质问题上理论冲突的合理方案,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5.
目前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情节处理.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首先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交通管理秩序,也包括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逃离现场的行为,犯罪的主体范围更大、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因此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既符合刑法理论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复杂多样,使得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相比较,在认定行为人自动投案的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虽然司法解释对犯罪后自动投案以及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标准,明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自动投案条件应当如何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指出司法实务中认定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自动投案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即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并不必然能认定自动投案,以及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在现场也可能认定自动投案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理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实现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实质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忽略了逃逸的实质,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原理。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明知被害人重伤却未履行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将行为人逃逸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纳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在理论和实践上较容易防止不适当的出入人罪,是比较适宜的做法。作为补充,我国应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法》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为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9.
文章以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为主题,以交通肇事没有逃逸的举动是否等同或包含于自首,肇事者逃逸后成立自首是否妥当,以及否认该罪存在自首是否会带来弊端为中心点,展开研究,并通过分析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相关论述,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自首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存在瑕疵,致使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常常遇到定性或量刑上的棘手难题。对"逃逸"的认定,应当要求行为人具备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了事故现场两个行为特征,而对于逃离事故现场的动机、目的不需要作出特别限定。同时,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只需要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而不必限定为是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关于飙车行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主要集中为本行为的罪与非罪的区分,飙车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存在争议。对飙车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对此,可借鉴港台刑事立法对飙车行为的刑法规制,结合现行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技术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罪过形式、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及其定罪的分析探究,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在正确解读《刑法》第133条规定下作出的。在现行《刑法》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立法者以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的犯罪行为,该条司法解释对司法人员来说是个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   

14.
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修改 ,这种修改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文章同时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 (间接故意 )杀人两种情况 ,明知他人受伤而逃逸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结果。这些认识对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涵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交通事故形成机理,结合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主体是指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以外,所有参与交通活动或可以对交通工具安全行驶施加影响,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作用于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刑法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规定与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存在冲突。结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与量刑,本文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应存在共同犯罪。在自首的问题上,应适应不同的量刑档次,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自首。对交通肇事行为如何定罪,看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的到来,必然会对我国刑事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以保障民航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的今天,平衡风险社会下民航安全与个人自由,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预防航空犯罪,不应当以其已经进入风险社会而不同于传统刑法。过多重视风险社会带来的弊端,自然会陷入一种严罚主义、威慑主义的立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航空犯罪作为一种刑法犯罪,其处理思路与普通犯罪并无二异,不应当认为民航领域是一个全新领域,需要以更为严厉的态度对待犯罪行为。处于风险社会的当下,对于航空犯罪而言,仍然无法超越传统刑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19.
洗钱罪是公认的国际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并通过修正案不断完善对其的定罪量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洗钱罪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洗钱罪主观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明知”一词,但在对洗钱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量上,应考虑其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程度,将间接故意包含在主观要件中。在洗钱罪打击范围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帮助”“协助”等表述,洗钱行为不再局限于对上游犯罪人的帮助行为,而是将上游犯罪人包含在洗钱罪主体范围内,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国际间追逃追赃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追究跨境洗钱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