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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法律的变更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甚至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案件的既判力是否会产生影响呢?通过对刑事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对既判力的不同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并参考国外和其他地区的相关问题的立法。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我国刑事立法应当抛弃分离主义原则,采用相关主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鉴于我国的法制现状,主张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折衷主义原则,兼顾行为人的利益保护和判决效力的连续稳定,促进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二元机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王科琴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57-59
法院裁判对后诉案件具有预决效力,进而使得当事人免于举证的理论基础——既判力,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且从既判力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存在诸多不当,故法院裁判预决的事实作为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存在正当性方面的欠缺。 相似文献
3.
韩锦鹏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184-186,191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完全构建起既判力理论体系,使既判力理论在我国面临诸多困境,我国的再审制度与之冲突更为明显。既判力理论作为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对于如何认识既判力以及缓和或解决该理论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陆舫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76-78
我国民事再审改判的基本原则应确立为程序公正、实体合理、诉讼经济、依法纠错。而确立再审改判的标准具体指应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错误标准和实体方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合理度的错误标准。 相似文献
5.
朱福勇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43-46,59
民事生效判决是基于国家司法权威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非经特别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缺漏,且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实践中,各法院对生效判决既判力问题理解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因此,加强对民事生效判决既判力问题研究,对司法公正、执法统一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王亚新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6,(4):134-147
民事诉讼的裁判作为推进程序的手段和通过程序形成的实体性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我国的民事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等形式。判决是通过程序而形成有关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能够带来既判力、执行力、预决效力等法律效果。其他裁判形式则主要用于处理程序性事项、推动程序的展开。本文运用新的文本体例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裁判种类及其效力等知识点加以重述,旨在进行一种法学知识点叙事的方法论尝试。 相似文献
7.
胡军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7(5):28-31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敖日格乐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38-39,43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的确立有其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适用导致既判力效力的不确定性。研究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加以改造,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敖日格乐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101-103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的确立有其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适用导致既判力效力的不确定性。研究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加以改造,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本质与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美松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2):27-31
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着重对民事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以便为今后研究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 ,作用、时界等问题打下基础。既判力是现代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诉讼效益的提高 ,同时对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傅贤国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2):50-53
程序保障理论作为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已经并且还将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文章认为既判力源于程序保障之下的国家审判权和当事人自我归责的双重作用。以程序保障为基点,能够防止因不满生效判决而谋求程序回复的非理性做法,同时维护法的权威性并实现权利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判决既判力指确定行政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和通用性。对行政判决既判力应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判决既判力在其本质、根据、范围上都有不同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关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不尽一致.法国和日本的立法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作了否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规定不明确.在学理上,对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部分既判力说和既判力限缩说五种不同的学说,其中部分既判力说是相对合理的观点,法院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不能产生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14.
田勇军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55-60
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而对其做出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行为诉讼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均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论在中国的困境探析——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学在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30-3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但在我国却处于理论上重视而立法、实践中忽视之尴尬窘境中。造成这种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应当多角度地寻求其解脱途径。 相似文献
16.
金明怡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3):28-33
近日,著名主持人柴静拍摄的《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重大反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环境保护问题继续成为热议焦点。而新《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加入了公益诉讼条款,随着全社会对环保问题愈加重视,日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案件必将不断增多。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既判力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传统既判力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应该将环境公益诉讼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相结合,明确在何种情况之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适当扩张,使其他的主体不再就该环境公益提起诉讼,这样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诉讼的发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7.
向忠诚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126-129
既判力的本质是在理论上如何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借鉴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本质应当同时包括实体法上的确定力和程序法上的确定力。由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根据所决定,实体法上的确定力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只有程序法上的确定力才同时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确定力,而且包括对行政程序的确定力,不仅在后诉的诉讼程序中表现出来,而且原则上也适用于以后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仅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也不能在以后的行政程序中实施与产生既判力的判决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8.
19.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3):36-41
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片面认识,用辩证思维对待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既判力范围,合同双方履行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都可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