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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惩戒夫妻“违约者”
案例:年近五句的刘某4年前丧偶。2005年初,他和离异的医生潘女士相识。结婚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一份“忠诚协讨,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婚后如果出现一方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违约方自愿赔偿受害方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然而双方结婚仅一年,潘女士就掌握了丈夫的婚外情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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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长春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于2007年12月与X公司、学校签了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因出于个人原因,最近我想解除协议,但有一个问题:协议中约定了违约全2000元,这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呢?还是应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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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一些企业在自己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中统一规定了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标准的条款。职工认为,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好区分,遇到实际问题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现就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及其相关问题谈谈看法,供大家参考。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依据一般来说,赔偿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一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的弥补其损失的责任,以及第三方给劳动关系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连带弥补其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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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约定试用期呢?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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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是无论古今中外都认同的一种合法的婚姻约定。真心相爱的一对男女无论是私定终身还是通过仪式公告社会,即表示他们的恋爱关系已尘埃落定,将携手走进婚姻之门。订婚以后,双方都受到社会伦理的约束,婚姻的终止再不是随便的事情,而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或亲友的调解。如果某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地解除这种约定,就要担负一定的责任,甚至会受到舆论与道德的谴责。我国传统上盛行包办婚姻,青年男女没有择偶的自主权,到了当婚或当嫁的年龄,主要靠父母请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人家提亲,并且多是男方向女方家长提亲,对方同意后两家即为订亲。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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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9,(5)
正"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家务协议和全职太太补偿协议等,属有效约定,但在具体执行时需考虑可行性。"我和张晓成是一对90后夫妻,收入相当,工作都很忙。结婚时,为了明确财产和家务分工,我们拟定了一份家务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各自独立;水电煤气、宽带餐饮、日常家用按月结算,一人承担一半;家务每周一、三、五由我承担,周二、四、六由张晓成承担,周日轮流做家务,如果一方未按约定承担家务,每次要自行付费请钟点工,或支付500元给对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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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地”产业是指不平衡发展的两个行政地区打破地域管辖限制,“飞出地”一方将引进的产业发展项目安置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一方的产业发展园区,通过约定利益分享机制实现区域互利共赢和产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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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现实生活中,一方因房屋建设筹资通过借款合同并约定逾期未还款将用房屋一半的所有权来抵偿,后建设房屋人又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的案例,来分析基于借款合同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以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基于借款的附条件的合同是有效的,原因在于此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且未违反公平正义原则。而对于第三人购买房屋是基于善意,为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其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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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岁的年轻人”──访老将军方强邹昆山我们驱车来到总政301医院,约定下午3点拜访方强将军。陪我们来的将军夫人薛君智说,方将军一向健康,只是近段连续到青岛、广州等地考察,劳累过度,身体有些不适,毕竟是84岁的老人了。这个时候来叼扰将军,实在过意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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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钟先生共有两处住户,为了达到双方都能报销取暖费之目的,丈夫与我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想到如今有的夫妻假离婚后竟弄假成真,导致婚姻解体的教训,在协议中我们特别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与第三方结婚,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归受害方所有"。尽管有这样的约定,可我们俩办理离婚手续不到半年,钟先生竟然与王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反对无效后,近日,我决定放弃,打算在分割财产时要求他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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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4)
问:
我与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为确保夫妻恩爱、地久天长,在亲友们的见证下,我们协商达成“保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和别克轿车一辆为夫妻共有;最后设立的特别条款还约定:若我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即上述财产归于某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共同办理了房产、轿车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的手续.现在,我们因家庭琐事矛盾纠纷不断,共同生活难以维续,我几次提出离婚,于某表示同意,但对房产、轿车分割一事我们的分歧较大.于某坚持要按协议的约定,财产都归自己一人所有,我认为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请问:我们的约定有效吗?究竟该如何认定房产、轿车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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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周老伯2004年3月份购买了某房屋开发公司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65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约定的每平方米1700的价格,向公司支付了房款,但是,当周老伯拿到该商品房的产权证书时,却发现房屋面积一栏内标明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整整比合同约定少了5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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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老李系再婚,居住的是老李的房屋。现因子女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请问,我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的房屋,可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云超云超同志: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居住的房屋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于老李的婚前财产,不能因为你们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而改变这一财产的性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