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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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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西周井田制问题,郭沫若先生的观点是:“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井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奴隶制时代》第29、31页)。去年《历史研究》第二、三期发表了金景芳先生《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商榷》的文章,不同意郭老关于井田制的上述观点,认为中国的井田制就是欧洲中世纪的“马尔克”公社;井田制的形式就是孟子的“八家共井”。我并不完全同意郭老的井田说,但尤觉得金先生的  相似文献   

2.
一、“家庭公社”发展的两个前途:奴隶制和农奴制由父系氏族所发展成功的“家庭公社”,它里面包含着奴隶制的萌芽,同时也包含着农奴制的萌芽,因而它的发展前途会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奴隶制首先充分发展起来变为奴隶社会,去消灭了氏族制度;一种是农奴制一直顺利发展起来变为封建社会,保留着氏族制度的公社组织形式。在后一种类型的发展过程中,奴隶制往往与农奴制并行,但局限在家庭奴隶的形式上面。家庭公社,是父系氏族在采用农业耕作及奴隶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在其《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一文中,把资本主义以前所有制划分为三种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讨沦颇多,意见各异。但对于古代所有制形式则争议很少,似乎谁也知道这是指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形式。实际上,这是一种偏见。马克思所指的古代所有制形式根本不是一般认为的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所有制形式,它有其自身存在的前提,特点和局限性。与奴隶所有制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正> 上古社会中的奴隶可以“任意杀死”的观点,多年来被史学界视为定论,其影响至今不衰。其实,此说很片面,不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历史。以下历述些史实,就此说作一辨正。一、奴隶不可以“任意杀死”的诸情况奴隶可以“任意杀死”,是说在上古社会里,奴隶主可以随自己的喜怒哀乐决定奴隶的命运,至于奴隶有无过错,是否犯法则可以不论。奴隶制国家并不要求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什么责任。可是,在上古好多国家里,情况却不是这样。在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设若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则主人应告发他……然后,主人割去他的耳朵”。奴隶不承认主人,在当时人看来,是有“罪”的。即使如此,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汉代(公元前二○六年至公元二二○年),社会上曾存在过大量的奴婢,这是公认的事实。史学界虽然对汉代奴婢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方面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一直把汉代奴婢视为奴隶。因此,在探讨当时的社会性质时,奴婢问题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最近,还有把罗马奴隶制与汉代社会做比较研究的文章,其中所举有关汉代奴隶的资料,也多是古籍中关于奴婢的记载。尽管早有学者曾经指出过:秦汉时代的“官私奴婢”和“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不同的地方”,但也未否认这些奴婢是“奴隶制度的残余”。可见,奴婢就是奴隶的看法,在史学界似成定论。但是,笔者研读了马克思的有关著作和翻阅了历史资料以后,觉得上述看法仍有讨论的必要。我认为:奴隶和奴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现将一些粗浅认识提出来,以就教于专家和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独龙、拉祜、佤、傈僳、珞巴等族和僜人中曾存在过的家长奴隶制形态进行比较和分析,对这种形态的特点及其阶梯形发展作了初步探讨。文章认为,家长奴隶制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家长奴隶制的产生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妇女结婚后在家内处于奴隶的地位;(2)第二种被奴役的是氏族孤儿。晚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高利贷的产生,使家长奴隶制形态进一步向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方向发展。由此再向前发展,傈僳族和珞巴族的材料反映出家长奴隶制中、晚期的特征。这两个民族的家长奴隶制形态成为我国南方民族家长奴隶制发展的高峰,给了人们解释凉山彝族奴隶制的钥匙。凉山的早期,可以从珞巴、傈僳的两种形态看出它的来龙;而从凉山的奴隶制,又可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去脉。  相似文献   

7.
作者认为,考察奴隶制或者任何社会制度,必须考察整个体系或系统。仅从其中的某一方面,例如某一种人口数字的多少,或者某种工具的性质,都不可能获得正确的答案。在下列三个问题上,奴隶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以此混淆奴隶与封建农奴或者封建依附农的界限:一、财产问题。在奴隶社会里的确存在一种被剥夺得一无所有的奴隶,这就是所谓古典奴隶或者物化奴隶(Chattel Slavery);然而更多的是拥有独立经济的、拥有彼库里(特有产)的授产奴隶;二、地租剥削问题。自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低级地租以来,地租是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种剥削方式;三、统治的两手问题。在绝大部分奴隶主敲榨勒索激化矛盾的同时,也有些奴隶主以和颜悦色的面孔出现,充当缓和社会矛盾的代表。奴隶主既可以把奴隶视同老畜加以屠杀,也可以把奴隶视同幼畜加以恩养,有的奴隶甚至被提到位极人臣的地位。马克思在许多地方以奴隶与农奴或奴隶制与农奴制并提,所云的奴隶系指一般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所云的农奴系指一般所说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  相似文献   

8.
一、臧获制是名家争论的核心 春秋初中叶,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奴隶制主导的剥削方式、“籍”的部落成员和外族奴隶制被废除,“庶民”即农业奴隶广泛向封建农奴转化,封建农奴阶级发展起来。但奴隶制在各方面仍然严重存在。不仅盛行家内奴婢,工商奴隶,甚至在农业上也仍然保存所谓“隶农”即典型的奴隶劳动剥削方式。这些奴隶主要是从战俘,也有一定数量是从买卖转化而来的;绝大多数是单身的奴隶。战国时期统称这些奴隶为“臣虏”或“臧获”。“僮”也是“臣”,但可能更多的是指工商和家内奴隶。  相似文献   

9.
孙婧毅 《学术论坛》2012,(6):97-101
亚里士多德从财产论、禀赋论、闲暇论三个方面,论述了奴隶制是自然的、合法的制度,奴隶制下的奴隶作为被统治者从事劳作、奴隶主作为统治者从事管理正是社会分工的要求。亚里士多德"主奴"分工理论有一些深刻和有益的思想,但也有如下的错误:没有分清分工与等级的差别;他的禀赋论不仅为现代生理学所否定,也不足以为奴隶制辩护;他的"主奴"分工论还开创了种族主义的先河,更与现代文明观念背道而驰。奴隶制下"主奴"之间人格不平等的分工恰恰是落后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先进分工方式是建立在主体间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0.
科耶夫从黑格尔承认辩证法得出的普遍同质国家的结论是错误的。如果历史就是主人与奴隶争取承认的辩证法史,历史终结于主人和奴隶的综合,那么这种综合是两种异质承认的综合,是主人欲求的实体性价值的普遍承认与奴隶个体性价值的普遍承认的综合。这种综合乃是一种真正的和解,而通过这种和解形成的乃是普遍而特殊的伦理实体,这种伦理实体包括家庭和社会,这是个体性价值被承认的领域,还包括国家,这是最高的实体性价值被承认的领域。  相似文献   

11.
中国经济史是一门边缘学科,它和中国通史有密切关系。经济史可以有自己经济范围内的分期标准,但属于五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类型的分期,不能也不应和通史两样。因此,中国通史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问题,经济史也认为是自己范围内的事情,应该重视和应该进一步研究解决。目前史学界对古史分期问题,又展开了争论,关键集中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学术月刊》1960年第九期杨宽同志在“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中提出一种新的看法,“认为西周还是和殷代一样,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奴役着大批的生产奴隶,但由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有较多地区原始‘村社’残余形式被保存下来,被奴隶主及其国家利用,改变为奴役和剥削单位,使农民实质上奴隶化,和生产奴隶受到相同的奴役和压迫。”我的看法和杨宽同志不同,认为西周和殷代不一样,西周不是奴隶社会。我所根据的材料是极普通的,且属于常识范围,看法是一般传统的看法。这看法可能是错误的,提出来和杨宽同志商榷。兹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12.
在古代社会有许多名称各异的奴隶 ,如希腊罗马的“古典奴隶” ,斯巴达的希洛人 ,新巴比伦的“曼达图”以及中国凉山彝族奴隶 ,他们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古代劳动奴隶制” ,“东方家庭奴隶制”是两种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度 ,原始公社制解体后的社会是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 ,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  相似文献   

13.
上海史学界最近开始集体編写中国通史,在討論编写大綱的过程中,对中国古史分期問題又展开了热烈的討論。爭論的关键,首先在于西周的社会性质問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一問題有三种不同主張,即西周封建领主制論、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論、西周典型奴隶制論。作者最近写了“論中国古史分期问題討論中的三种不同主張”一文,对这三种主張作了簡要的比較和分析,認为三說对中国古史研究都曾作出有益的貢献,但都存在着问題。我們認为,西周封建领主制論者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变更的作用,不能确切說明新旧生产关系代謝的过程,也不能具体証明当时剝削制度和国家政权属于封建性貭,相反地,它具有奴隶制性质是很显著的。又認为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論者过分强調了“村社”存在的特点,他們主張当时只有家內权隶,主要生产者全是“村社”农民的說法,是可以商榷的。如果只有家內奴隶,没有确立奴隶制生产关系,是不能認为奴隶社会的,相反地,西周确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主要生产。同时又認为西周典型奴隶制論者过分把社会結构看得单纯化了,他們把“庶民”和“庶人”解釋为下等奴隶,否認“井田”是变了质的“村社”土地制度,否認有变了质的“村社”农民的存在,是不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相反地,从古文献上記述“井田”制的內容来看,非“村社”就不能解釋;从古文献上的“庶民”和“庶人”来看,也不能解釋为人身完全被占有的奴隶。因为上述三说都有难通和不合实际之处,我們就提出了一种新看法,認为西周还是和殷代一样,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奴隶主貴族及其国家奴役着大批的生产奴隶,但由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有较多地区原始“村社”殘余形式被保存下来,被奴隶主及其国家利用、改变为奴役和剝削的单位,使农民实质上奴隶化,和生产奴隶受到相同的奴役和压迫。本文将根据可靠史料进一步提出论据,阐明这个主張,請大家討論和指教。  相似文献   

14.
一般认为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杀大权,其实不尽然。古希腊法律禁止奴隶主杀害奴隶,古罗马法律虽然认可,但现实生活中无辜杀害奴隶的事例毕竟是少数,到帝国时期,奴隶主杀害奴隶的权力也逐渐被废止。奴隶劳动并非没有报酬,反而多数行业可以取得和自由人一样的薪水,凭着这收入,他们过着能够过得去的生活,有的还能赎身变得自由。奴隶的婚姻虽然不被法律所承认,但他们也绝不是乱交而无人伦,他们也是男女结合在一起过日子的,但他们的家庭有时可能因为出卖一方而被拆散,他们的孩子能否养育也由主人决定。这就是奴隶的生活,这样的生活虽苦,但并不可怕。  相似文献   

15.
<正> 中国封建社会象一座“金字塔”在东方屹立了二、三千年,它那高度集中的专制主义国家制度,在世界上广泛地引起了人们的瞩目。从资产阶级学者爱尔维修、布朗热、黑格尔等,到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都把它作为典型之一,称为“东方专制主义”。这种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古代奴隶制社会,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生产必须以集体的形式才能进行。奴隶们主要被组织到农村公社的次生形态——井田制下,在辽阔的原野上进行大规模的集体耕作。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并逐步推广到生产领域,产生  相似文献   

16.
<正> 魏晋南北朝时期,生产关系有重大发展、演变,表现为奴婢的农奴化和编户农民的私人依附化。奴婢制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存在很长时间。最初它是作为奴隶制残余、封建生产方式的补充而存在的。两汉时,奴隶制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主人对奴婢已不完全占有,可以买卖但不可以擅自屠杀。魏晋南朝时,奴隶已完全转化为各种形式的封建依附民:一种情况是通过政府的法令或主人的放免,改变奴婢的身份,诸如免奴为良(良即编户,编户中的农民是封建国家一般依附民)、免奴为兵(封建国家特殊依附民)和免奴为客(私人地主的封建  相似文献   

17.
殷代的社会生产和奴隶制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殷代是奴隶社会,已多为史学界所公认。但因为大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古代社会理论的依据和认识有不同,对我国有关古史分期的史料解释也不一样,所以在具体论述到殷代奴隶制的实际情况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本文仅从殷代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作了一般的考察,认为在这一时期氏族制虽还严重存在,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已为以地域和近邻相联系的农村公社所代替;奴隶虽已用于生产,但在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仍为农村公社的成员。因之我国在殷代还处于早期奴隶制,亦即家长制奴隶制的阶段。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相似文献   

18.
南朝奴隶考     
解放后的历史著作,往往谈到奴隶制残余问题,好象一经判定为残余,就无足轻重了,其实这是一种回避矛盾的办法;并不解决问题。我们知道,由于我国古史分期主张的不同,是不是残余很难判断。西周封建论者以周代奴隶现象为残余,战国封建论者以秦汉奴隶现象为残余。这两种最有代表性的说法,就有这么大的分歧,难道不需要认真对待么?另外,所谓残余问题,不仅古代有,以后也有。如果不加分析,势必造成一系列的混乱。现在我们的  相似文献   

19.
在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讨论中,有一种流行的意见,认为周人克殷之后,就“把殷民降为种族奴隶”,或者叫作“宗族奴隶”,西周建立的是“种族奴隶制国家”。最近有人再次提出“种族奴隶制”说,认为它是西周时代“奴隶社会的特点”。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从《尚书·周书》中《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多方》等西周初年的文献以及相关的许多资料来看,西周政权并没有把段民视为“种族奴隶”,而是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相似文献   

20.
在奴隶占有制的社会里,作为生产工作者的奴隶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被奴隶主当成牲畜来任意买卖赠送和屠杀。奴隶主阶级靠着手里的国家机器对奴隶进行残酷的榨取和镇压。作为奴隶占有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反映,因之奴隶法的主要特征就是在严格保护对奴隶的占有权来巩固奴隶所有制的社会秩序。在奴隶制的残酷压迫下,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是极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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