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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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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2.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3.
步入21世纪,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持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协调。我国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整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合理选择协调模式。当前,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应成为主流模式。在松散型协调模式下,各区域在实践探索中的样本呈现出多元化,并且各具特点。近年来,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三省及其他区域的地方立法协调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区域可以以此为样板,探索出适宜的地方立法协调模式。  相似文献   

4.
针对我国当前区域经济立法主要存在的缺位问题、法律冲突问题以及国际区域经济立法与国内区域经济立法的协调问题,应通过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对区域经济立法实施立法与司法审查制度创新以及注重国际区域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协调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区域经济立法。  相似文献   

5.
关于区域立法协调的方式,当前学界主要存在"机构重要论"和"机制重要论"两种观点。区域立法协调实践中,机构与机制相互依存、互不可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国区域立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当前在区域立法协调方式的选择上,可先行依据省(市)际协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司与区域立法相关的协调工作。王春业教授所建议设立的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延续了"机构重要论"的传统思维,虽有其合理之处,但未意识到这一模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暂不可取。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建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因各自所存在的弊端而难以满足环渤海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立法建立在地方立法权合作基础之上,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协调机制4个要素。协调性对于环渤海区域立法而言至关重要,它至少包括环渤海区域立法活动自身的协调、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3个方面。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的实现最终需要借助于立法协调机制来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系统而有效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7.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行政立法模式提出严峻挑战。针对当前我国跨区域行政立法所存在的法律缺失,借鉴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和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的有益经验和具体做法,我国现阶段的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应该是在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职能协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区域协调发展不仅已经取得理论共识,也是国家科学发展的体现,但国家协调区域发展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有效机制。作为法律控制的文明国家,法律应是协调区域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常态、规范手段。平衡协调本身不仅是协调区域发展的举措,更是区域协调法治论普遍的核心价值,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客体、内容、措施等系统化的平衡协调。平衡协调应从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特有原则、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进入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发挥其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法律原则指导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和调节区域协调发展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生态保护做出统一、协调的规定,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完善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应首先确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由生态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和各种涉及生态保护的单行法(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特定自然区域保护法、各类型生态系统保护法和提供各种生态保护手段的单行法)、区域(流域、特定地方)生态系统保护法、生态保护标准共同构成的内部协调、外部统一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0.
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区域内法制协调特别是地方法制协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一书从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新概念——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它是各行政区划的政府针对共同经济事务共同立法的模式,以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地方行政立法不协调以及立法冲突的局面。该书对区域行政立法做了特征性描述,并分别在体制、程序、原则、监督机制等立法相关问题上不断创新,这项研究不仅拓宽了立法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地方协同立法是不同区域的立法主体针对共通性或牵连性事项制定共同规则的过程和结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地方协同立法,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即是解决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区域发展权从人权的高度关怀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是地方协同立法的权利基础和指导理念。立法是一项利益协调活动,为保障协同立法相关区域主体的发展利益,地方协同立法应确定区域平等、利益均衡和开放参与三项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应构建和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在横纵向、内外部上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并优化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在重要事项和领域上的补偿性利益流动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有效影响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参与机制以及立法主体间的交叉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2.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13.
统筹城乡环境治理是我国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治理城乡环境治理立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才能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地方环境治理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立法能力不足、立法程序与宪法监督缺失等问题.因此,在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立法过程中,必须协调行业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厘清中央与地方立法的权限,构建统筹城乡环境立法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及相应的地方立法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4.
浅析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权限是立法机关实施立法行为的基础.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及立法精神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变通性法规.同时,还可依法律授权而享有委任立法权.但是,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与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职权相冲突,亟需统一规范.  相似文献   

15.
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范围不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的设置不科学、特殊民族立法程序不合理等,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省(市)际协议是我国区域立法重要的事前协调机制之一。尽管省(市)际协议缺乏直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但其签订及效力则存在相应的法理依据。省(市)际协议的签订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协议、拟定协议草稿等程序。省(市)际协议在区域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功能。受我国立法体制等影响,省(市)际协议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如内容的有限性、市际协议作用空间的狭小等,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8.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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