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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保障当事人拥有选择程序的权利,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但是,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滞后和治权主义的影响,使诉讼选择权制度没有形成法律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应体系化选择权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诉讼程序"菜单",提供具有弹性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  相似文献   

2.
陪审制是英美法系中一个富有特色的诉讼制度,对整个世界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各国都根据自身的国情对陪审制进行了必要的“本土化”改革。比较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和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异同,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有益的东西,这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制会起到不可忽视的借鉴、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4.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实施的“庭前准备中心”的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模式,拟强化庭审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的真正实现。这种改革具有现实意义,为完善我国庭前准备程序提供了实证素材,它的得失值得深深思考。  相似文献   

6.
为回应接近正义运动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智慧法院将新兴科技手段应用于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工作中,是司法智能化的产物。智慧法院的建设,不仅要在制度设计中关注诉讼效率的提高,也要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权利作为法理学的基础概念,应是智慧法院正当性的逻辑起点;应以权利救济为逻辑基础、以程序选择权为逻辑重点,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应以权利为起点进行顶层设计,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程序选择权来实现诉讼权利保护,并以程序选择权为重点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7.
陪审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专家陪审制的发展过程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对诉讼制度提出的新要求.环境诉讼专家陪审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表现形式,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环境诉讼专业化需求,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需求.通过专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事实审"与"法律审"职权配置的多元化模式,实现环境诉讼专家陪审制裁判权运行最大功效.环境诉讼专家陪审制裁判权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公正、科学的法律程序支撑.  相似文献   

8.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严重忽略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下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应遵循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纠纷的处分自由、注重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性等基本原则;在此理念指引下,明确赋予当事人充分享有管辖异议权、程序异议权、合意选择权、委托代理权、最低限度参与庭审权和审级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并完善各项权利的具体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应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扩大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范围、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改进.  相似文献   

10.
我国当前的制度逻辑业已认识到,当事人对双方之间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认知除了受基础事实以及实体法依据的影响,同时还受到诉讼过程中,基于原告和被告攻击、防御以及法院审理行为的程序互动事实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基于程序事实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发现作为本案有效讼争对象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其原有理解,那么,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参与权的角度来看,就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应调整。基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参与权的诉讼标的论视野,在“一案两讼”的背景下,前诉判决既判力遮断效的范围自然也应该视法院审理重心与原告和被告攻击、防御焦点的实际覆盖范围而作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1.
由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小陪审团两种,它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用有激励作用,对法官有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相似文献   

12.
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建立登记立案制度,重视对起诉证据的适度把握,完善起诉的程序保障机制,强化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阐明义务并适当调整诉讼政策。  相似文献   

13.
汤维建 《南都学坛》2007,27(2):82-89
司法公众参与是现代各国司法所致力追求的一个时代内容,陪审制是司法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陪审团制是陪审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司法审判形式。陪审团制经历了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惩戒主义到不惩戒主义、控审不分导致控审分离、集体作证到集体审判及法律审到事实审等不同的演变轨迹。陪审团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七方面构成:一是陪审团制度的适应范围应具有法律的明定性和判例的补充性;二是陪审团的人数一般为12人;三是陪审员的资格有积极的资格限制和消极的资格限制两部分;四是陪审团的遴选上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五是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应获得的相应报酬及经济补偿权力;六是由于陪审员为外行法官,因此他在听完庭审全过程后必须接受法官的法律指导;七是对陪审团的裁决情况一般是一锤定音,因这种裁决的结果受到宪法的保障。目前我国的陪审制也处在改革之中,借鉴国外陪审制有益的因素,构建适合我国需要的并且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4.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研究该原则及其相关制度对于学习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保障该原则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笔者在对该原则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答辩、撤诉、缺席判决以及上诉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对相关制度的重构加以设想,提出如下对策: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健全撤诉制度,完善缺席判决制度,设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6.
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通过审判公开、辩护、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人权;能够将民众的感情、感受及对犯罪的认识带入审判中,使审判活动与社会生活保持协调一致,保证审判独立。我国陪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侵犯被告人陪审选择权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建立对陪审员的无因回避制度;实行陪审员随机遴选机制;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并规定公民的陪审义务。  相似文献   

17.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问题上,我国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从理论层面看,从主体角度界定反不正当竞争适用范围存在着难题,合理的做法是排除主体因素而径直以行为角度确定.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19.
论陪审独立     
陪审制是法院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陪审独立是陪审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对陪审独立作过具体的论述.陪审独立的内涵包括审理职权上的独立和相对于法官的独立两个方面.为了实现陪审独立,必须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并明确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以及陪审员的资格和产生程序.  相似文献   

20.
权力是由特定主体在法律认可的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实现管理需要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是一方凭借其控制和支配的,而为另一方所必需的某些社会资源,以实现单方面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财产关系与其它支配关系的能力.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因素与权利因素交错主要表现为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监督权等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这些权力因素和权利亦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权力或权利的属性和特点,只有通过构造一种所谓"双向一体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和建立权利对权力的限制关系,并将其纳入到一种程序化的建构之中,才能彰显其特有的功能与价值,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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