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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2 毫秒
1.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既是指承担控诉责任的检察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也是指法官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和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时所需的标准。客观真实只能作为一个理想证明标准,而不能作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和可操作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实际,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设定为两种:“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一般标准和“证据确实、充分”的特殊标准。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分为客观证明标准和主观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由于待证事实的复杂性、相对性,以及证明主体、证明标准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主观性,证明标准只能是一元化的主观证明标准。主观证明标准有其固有的负作用,但建立相关的制度可以消除其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3.
简要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的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进行了评析,认为国内的两种学说都不能单独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惟一的选择是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的、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就刑事证明的定罪标准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是国外学术界的代表观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国内学术界的代表观点。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我们应当立足现实,博采众长。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文章在明确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评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对传统意义上我国刑事诉讼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指出引进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必要性.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意在构筑一种立体的,多元的证明标准结构,达到实现程序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选择:混合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这两种观点均未能全面把握刑事诉讼证明的两个阶段和双重属性,各有缺失.客观真实标准是最理想的证明标准,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单一的客观真实标准的条件,现实的选择是实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混合标准.  相似文献   

8.
“客观真实”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但这种批评有许多不恰当之处“客观真实”在理论上不成立,不具有可操作性,裁判者在事实认定上始终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客观真实”的根本问题是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求,而不是应完全抛弃。  相似文献   

9.
刑事证明标准模式可分为"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主观真实"三种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其理论依据并各有利弊。将三者有机整合而成的"实在且正当的主观真实说",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0.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重要而又难以把握的问题。认为我国民事案件应该采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又可分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人们认识事物常态和现阶段的法律状况等因素,认为我国民事案件应该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过程中有些事项需要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理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刑事证明的内涵及其与事实查明之间的界线,令状主义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侦查机关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建构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现代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中的事实主张不能被证明而出现真伪不明时 ,应由何方主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适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着不同的具体适用准则 ,在个案中只有准确把握其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才能正确适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3.
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中究竟能否解决实务中裁判的精确性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标准实则具有两层含义,一为技术性指标;另一为抽象性目标。前者具有明确的可测量性,后者只具有引导和指向功能。司法裁判中的证明标准不可能具有刚性的测量功能,而只具有目标型性的导向功能。立法与司法应将目光从对裁判精确性的不确定追求转向对可控的公正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合理关注和构建,从而确保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证明标准,边际收益递减,边际成本递增。但证明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最佳证明标准应当由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来决定。当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社会净收益实现了最大化,证明标准达到了最佳程度。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诉讼行为来说,证明标准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应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提高证明标准对于公、检、法等部门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和成本。部门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部门行为的扭曲,损害社会利益。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促使部门和社会之间收益与成本趋于一致,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采客用观证明标准,但目前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都呈现出诸多困境,通过比较分析,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指导之下,并兼顾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际状况,对证明标准进行了全新表述,将其分为理想的选择——“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现实的选择——“确定无疑”证明标准,理想的证明标准应遵循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兼顾的基本思路,从多角度、多层次、体现诉讼阶段性来构建一个系统化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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