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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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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定监护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目前该制度的内容还比较粗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不具体、监护人职责不明晰,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匮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械化,造成适用主体范围受限、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方式滞后、被监护人群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特殊人群的需求未能得到兼顾等新问题与新挑战。通过梳理与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有益探索,可以总结出一些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针对实践需求与发展趋势,我们应着眼于制度的有效实施,坚持问题导向,适时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继续细化意定监护配套规则,不断优化意定监护实施的配套机制,积极培育社会公共监护组织等,逐步化解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问题,形成一整套意定监护法律制度与配套机制,使意定监护制度成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长寿的时代发展要求,有效服务于人口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新需求的先进制度。  相似文献   

2.
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合同是失独老人为防止其行为能力发生障碍或丧失,致使无法处理自身事务而预先订立的一种授予代理人处理本人人身及财产等事务权利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域尚未规定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人权理念冲击下,无法契合高龄化社会的需求。意定监护合同应遵照合同自由原则,以当事人意思决定为基准,设定监护人及其监护责任范围,并由相关机关给予公证及监督,实现对失能的失独老人进行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3.
前不久,上海一位高龄独居老人通过设立意定监护的方式,将一名非亲非故的小摊主指定为监护人,并将价值不菲的房产赠予监护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让意定监护这一法律制度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什么是意定监护,设立意定监护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什么程序设立意定监护?本文逐一略做解释,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4.
我国身心障碍者监护制度设计与社会需求相去甚远,必须以"纺锤状"生命轨迹理论、现代监护理念和行为能力理论为依据,在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现代监护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拓展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增加身心障碍者监护制度的类型,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健全监护程序,科学设置监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增设监护监督机制,从而实现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意定监护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现代人权保护理念的最新趋势,是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意定监护制度能有效保护高龄者、生理残疾者、智力障碍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法治理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出现,世界各国普遍将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作为本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重点。为了顺应世界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潮流,我们应该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出发,通过分析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利弊以及借鉴国外实行意定监护制度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探索构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途径,尽快确立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内容含糊、公权监督主体监督力度薄弱等不足之处。从平衡私法自治与公权干预,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该采用双轨制监护监督模式,设立监护登记制度,明确法院监督的主导地位;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实现公权监护与私力监护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7.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理念纳新不足,个别规定缺乏合理性,对成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意定监护需求考虑不足,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结合我国监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监护改革的经验,确立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以及维持(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尊重(残障者)自我决定权的理念,明确监护的国家公务和社会义务性质,确定国家对监护的一般监督与最终监护责任,细化监护人资格、职责、意定监护开始等规定,增加监护监督、监护人拒任、辞任以及报酬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民事信托指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不具有营业性或不以营业为目的的信托,具有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无偿性等特征。民事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管理功能,恰能弥补《民法典》中意定监护制度的“重人身轻财产”不足。民事信托与意定监护制度的协同应用具有顺应财产管理专业化趋势,尊重被监护人财产自决权和降低监护固有风险等诸多优势。同时,二者互补的制度体系、成熟的学理基础与境外法律经验也为制度协同应用提供了可能。我国应在总结现有实践案例和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活用各类民事信托,以固定信托设立方式、增强信托延续性功能等多种方式加深二者的融合程度,进一步推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和民事信托制度的协同应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并创新了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首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确立意定监护的法律地位,增加国家监护的兜底性条款等方面,并为下一步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监护制度立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民法总则还存在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粗略、被监护人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不够合理、监护监督制度未设立等不足,需要通过民法分则的制定,明确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区分成年监护制度的层次,细化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主要内容,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设立监护人辞任制度等,以全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体系和内容.  相似文献   

10.
现代医学水平的提高和急救技术的发展使得相当数量的脑损伤患者得以生还,同时也带来了植物人数量的大幅增长.该类人群因脑部受到损伤丧失意志能力而失去意志自由,在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需求,亟待通过建构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补正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缺陷,而我国相关规范的缺失及实践操作中的不明确已经成为植物人权利保护的桎梏.外国立法中对成年人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的废除、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大修正以及确立意定监护制度的新趋势,为我国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充分的借鉴.结合我国实际,应舍弃对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直接认定或宣告制度,将其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并引进意定监护,确认预先指示的法律效力,同时强化司法权的监督功能,建构由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个部分构成的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对象、产生程序以及监护中止等方面与未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着重大区别,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在监护开始、监护对象、监护人范围、监护方式以及监护责任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老年人利益保护。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家庭养老方式不断弱化的特殊情形要求我国设立完善成年监护制度,从监护层次、监护人监督、意定监护三个方面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路径,保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2.
关于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我国的老年型社会具有人口规模大、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点.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亟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因应监护法的现代发展趋势,借鉴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经验,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多元化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保护和支持等特点.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为在我国建立富有弹性的一元化老年监护制度奠定了基础。但该法只是粗线条的框架式规定,存在条文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应从明确指定监护具体内容、增加法定监护方式、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监护的公法化: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监护是指由国家出资并代表国家设立监护机构的监护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国家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基于历史、理论及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德国先进经验,在国家监护机构的设立、国家监督、国家代位作监护人等方面对国家监护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5.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民法监护制度尚不完善 ,尤其是缺乏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存在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的行为缺乏监督条款。法律的滞后 ,致使权利得不到保障 ,也难以达到确立监护制度的初衷。为此 ,必须解放思想 ,转变思路 ,完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入,监护制度的相关立法改革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关键一步,但同时监护的监督制度缺失也为意定监护制度的日后发展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当前建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与意定监护相配套实施的监督制度。本文旨在从意定监护监督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析其他各国监护监督模式,试图对我国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一直是近些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设立与监护能力、监护职责与责任、监护监督的缺陷分析,指出应当以促进、支持和复原有效监护为原则,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有效监护。  相似文献   

18.
我们聚焦成年监护制度,将民事审判实证调查作为重要的事实前提,检审现行法律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不难发现,我国在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被监护人的范围过窄、选任监护人漠视被监护人意思能力、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不合理、监护事务不明确、监护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连接立法与司法,提出了修正现行成年监护立法之构想,如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选任监护人应增设意定监护、取消所在单位指定监护、明确规定监护事务、增设监护监督人等,从而实现完善成年监护立法的研究旨趣。  相似文献   

19.
明确监护责任的含义和范围,可以使监护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监护责任的归属,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将不承担监护责任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相似文献   

20.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均具有概括性和持续性代理的特征。这种监护制度将人身照顾与财产保护两大职责全部并持续性地赋予了监护人。监护制度存在固有的代理风险和代理人不能问题。将财产事务从监护事务中分离出来,从制度上实现信托与监护制度的对接,既可以通过借助信托的监督机制解决代理风险的问题,又能弥补监护人负责财产事务时的能力欠缺和不足问题。信托与监护的制度融合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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