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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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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规则予以了明确规定,而目前对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既缺乏制度支撑,也缺乏理论探讨。行政协议具有协商性、合意性特质,其缔结、履行及违约处理需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具有维护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自治、保护第三人的行为自由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功能。基于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职权调整的需要、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需要和行政协议追求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协议相对性例外规则具有特殊生成机理。行政协议相对性原则在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方面具有典型运用价值,需要在区分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支配权与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基础上考量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之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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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构筑起了以绿色原则、绿色物权、绿色义务、绿色责任为基础的绿色化规范体系,实现了环境法与《民法典》在以绿色原则为价值链接、国家环保义务为宪法依据、公民环保义务为规范基础、环境侵权为关键领域四个方面的关联。绿色规范的法律适用是《民法典》所肩负的重要实践任务,具体来说,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有赖于法官裁判理念的更新,即在接纳私权利社会义务限制理念的同时准确理解绿色原则所蕴含的环境法价值观念;物权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重点是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合同编绿色规则目前的法律适用意义不大,要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将合同环保义务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必要时合同环保义务需经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效力;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的法律适用难点是环境私益损害与环境公益损害出现客体的叠合时如何实现两者的分层救济,重点要做好与环境法机制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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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人类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基础性依托,也是法律关系存在条件、存在空间和法律制度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当下,网络的法律地位缺乏基础性研究。《民法典》的"网络"有四种意指:与报刊并列作为媒体、作为虚拟财产存在空间、作为包含互联网的信息渠道和在线服务平台。《民法典》把网络与报刊并列为媒体一部分,是在具有高位阶法律效力成文法中第一次确认了网络与媒体的关系,确定了网络可以是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民事主体,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网络是有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网络信息服务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和管理制度以五种区分方式对网络的媒体属性部分进行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确认,比《民法典》对网络媒体属性部分的界定更为精确。《民法典》中"网络"的法律地位分为作为民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空间、作为法律信息公开渠道、作为法律关系特殊要素四种情况,体现了其权利义务的相应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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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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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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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兰世界的立法活动中,1948年制订的《埃及民法典》影响最为广泛。他不仅迎合了19世纪以来穆斯林国家追求法制近代化的潮流,还首开了沙里阿与西方法融合的先河。拟对立法的效仿对象展开研究,同时还对法典编纂所采取折衷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模式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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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构筑起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证考察发现,《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新增的准用规定不仅没有构成对《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颠覆性影响,反倒滋生了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混用、参照适用的标准及限度不明等新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在解释论上,一方面,应区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区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关系协议和身份人格关系协议,应参酌协议的利益结构、协议类型、主体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协议性质;另一方面,在规范与价值两个维度按照婚姻家庭编或继承编、总则编、合同编或物权编的次序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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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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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对于实现房屋利用的多元化、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权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其予以妥当解释。居住权的功能定位应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主体应当限定为自然人;其客体应为"住宅",既包括城市居民的住宅,也包括农村村民的住宅,既可以是住宅的全部,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均应当在《民法典》的视野下作体系化理解。居住权制度适用中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住宅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基于民法理论予以解决。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还应包括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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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转变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从偏重保护债权人权利转向平衡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民法典》从修改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完善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修正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增设保证清偿承受权四个方面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些修改在利益衡量上更加妥适,在法理上也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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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和商事合同性质是解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将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和对保理人具备权利外观的虚构应收账款均可成为应收账款转让标的.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因此使债务人足以信赖债权已经移转的,可以构成表见让与.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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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情状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新设立居住权,纵观其在中国的发展史可发现,这并不是简单的旧话重提,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构建完整的“民法典”的必要举措。立法价值与意义的考究应先行于具体制度的设计,从历史比较、制度功能和实践需求几个视角进行考察,有利于在肯定居住权立法价值的同时回应社会对居住权法定化的主要质疑,对后续具体制度构建和法律适用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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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是《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的重要初衷。但在《民法典》运行中,围绕居住权的内涵、设立形式、权利限制以及消灭方式等内容,司法适用出现困境,老年人难以通过《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保障其居住权益。为充分实现居住权制度的养老功能,针对老年人赡养型、遗嘱型和投资型的三种居住权诉求,后续实践应补阙居住权设立与消灭的规则,区分居住权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相应适用双务合同和赠与合同的规则。在“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制与“物权不破租赁”等权利冲突的已有解决路径的基础上,规则续造应细化老年人居住权行使中与所有权、抵押权、司法查封等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并设立“一房多居”下的权利登记规则,肯定必要同住人的法律地位,最大化发挥居住权对老年人群体的福利性保障,确保“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居住权制度中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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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审查行政规范是否合法的活动,可分为合规则的审查、合原则的审查与合体系的审查三个阶段。基于各审查阶段的内容,可以选用相应的法学方法。合规则的审查需要采用文义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合原则的审查,除了采取前述方法之外,还需要采用法原则识别法、法原则选择法以及法原则权衡法。合体系的审查则需综合运用前述方法重新审视、检查行政规范是否符合法体系的整体意义、脉络和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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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设立还存在许多可以补充的空间。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双方意定、订立遗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三种途径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对涉居住权协议的规范形式、权属登记的具体流程、权利享有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的权利,还应发挥其“物尽其用”的功能。建议设立居住权时签订单独居住权合同,完善居住权登记模式和登记效力,以增强居住权设立的规范性;权利人认定方面,扩大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将居住权人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有权居住的人员,进而提高房屋效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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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学方法对提升《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律适用的科学性至关重要。通过应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可以发现,离婚冷静期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表述体现为《民法典》第1077条的第1款,而非第2款,冷静的客体是离婚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婚姻和保障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能适用于登记离婚,不能适用于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不得违背婚姻家庭编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很单薄,尚未形成一个制度性的规范体系。目的性限缩是离婚冷静期相关法律漏洞补充的首选方法,但仍存在一些疑问,进行法律修订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应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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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已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抵押权一章中,海域使用权也被明确列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之内,由此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抵押财产的海域使用权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过程包含抵押和转让两种流转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均具有私权属性,且符合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因具有使用和流转上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尽显公权属性.为促进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现实的抵押融资需求,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应当在兼顾公权属性的基础上,尽量凸显私权属性,由此适应抵押市场的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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