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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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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宇宙是数字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后由多种技术融合而成的“技术集”,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智能化虚拟世界,具有智能运行逻辑、精神满足功能、无碍穿梭技术和数字永生主体等显著特点。元宇宙的出现解构了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使空间无限大、时间可重启、数字主体可变化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也带来了伦理风险:在个体层面,元宇宙主要带来人的异化、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在技术层面,元宇宙主要带来数据霸权的伦理风险;在社会层面,元宇宙改变了以人为中心的已有社会伦理结构。当前,可通过培育数字素养、嵌入伦理原则、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国际合作等途径来防范元宇宙伦理风险,引导元宇宙技术发展向善,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2.
元宇宙归根结底是一个以数字人为主体、具有虚拟实在性的数字虚拟社会。作为虚拟社会的元宇宙也是社会的一种,且与现实社会之间高度嵌套、相互构造,而非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平行世界。元宇宙社会的底层逻辑是虚实交互、人机互融、游戏范式和用户共创内容。元宇宙的架构化重新构造了社会行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同时也彻底改变了法律的调控进路,元宇宙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将基于数字人主体而展开。尽管如此,但并没有为元宇宙社会构建单独法律秩序的必要,它仍然应该接受现实法律治理体系的统一干预。法律对元宇宙社会的治理,不是法律与代码技术的二元共治,而是借助代码技术实现法律的代码化预嵌与算法化运行。与此同时,去中心化治理的实现不单单取决于元宇宙背后的技术支持和价值倾向,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社会探索一种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法律治理机制之转型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3.
元宇宙是一个基于多种数字技术构建的、以数字身份参与的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数字虚拟社会,其本质在于社会性而非虚拟性。尽管元宇宙已经在娱乐、医疗、教育、工业和法律等领域获得初步应用,但是仍面临法律、伦理和技术的多维困境。从法律上来看,元宇宙的应用可能直接与个人信息保护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权能形成冲突;从伦理上来看,元宇宙的发展趋势与道德哲学对人之主体性的强调不相兼容;从技术上来看,元宇宙仍面临交互设备差、算法算力弱、经济系统不完善等瓶颈问题。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困境,推动元宇宙应用的良性发展,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法律规制:一是以现实社会为中心,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促进现实社会的法律系统与虚拟社会的算法系统之间的跨系统沟通;二是以风险为基础,根据比例原则对元宇宙应用实施从原则上禁止、全流程监管到行业自律的差异规制。  相似文献   

4.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5.
龙韬沁 《国际公关》2023,(22):136-138
元宇宙(Metaverse)是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指在物理空间上扩展虚拟空间的数字化体验平台。与传统的互联网相比,元宇宙的显著特点有:以现实世界为基础;具有虚拟化、可交互等特征;能够实现数字身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由于元宇宙以人为中心且具有“人即是元”的特征,这种中心化特征导致了技术的非理性化;元宇宙技术具有的“数字孪生”属性和虚拟化属性与现实世界高度关联,导致技术本身的“去中心”倾向加剧。元宇宙技术的应用为多元自我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也带来一系列复杂的伦理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多元自我的历史生成以及元宇宙技术下多元自我的类型和特点,剖析元宇宙技术应用带来的多重伦理问题以及治理议题。  相似文献   

6.
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要始终以后者约束前者的前进之路。本文在简要梳理元宇宙发展历程并探讨其概念的基础上,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重点分析了元宇宙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影响。这些影响主要是“数字人”对“现实的个人”“,数字自由“”数字劳动”对人“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的影响。元宇宙作为资本扩张的新空间,并不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约束元宇宙的未来进路。在技术层面,破除元宇宙科技霸权,推动元宇宙技术价值重塑;在内容层面,推动价值理念虚实一体,共建元宇宙多元内容生态;在治理层面,规范引导元宇宙资本,系统提高元宇宙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7.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8.
“元宇宙”风险源于共识瓦解、体验扩张、虚拟泛化、技术瑕疵、认知不足、理念滞后和监管缺位等因素。传统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法律机制虽仍有延伸适用空间,但若不同“元宇宙”的内部秩序相勾连,则无法彻底消除其风险盲维。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法律规则的实证化有赖于多元制度体系的因势利导,监管主体在兼顾科技创新、平衡各方法益的同时,还应着力实现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间实体法律和社群规范的耦合联动。  相似文献   

9.
元宇宙的形成标志着社会数字化发展进入高级阶段,也势必会引致对当前政府数字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创制。技术叙事中有关未来治理的想象,以及现实中基于商业资本运作下的“游戏”超域效应揭示了元宇宙赋能政府数字治理的可能性以及前景。以顶层设计与底层创新的上下衔接为基础,提出了以“原理-模式-载体-效能”为线索的逻辑理路。其中,元宇宙支撑构建的数字技术—经济混合规律体系作为治理原理为政府数字治理创新提供了原动力,而发展出的新型数字情境治理模式以“置换”和“仿拟”逻辑赋予了主体“在场”能力,并构建“自由人联合体空间”作为载体强化数字治理中人的主体性地位,最终实现以秩序正义为核心的治理效能。从当前政府数字治理的现实困境出发,构筑元宇宙赋能政府数字治理的总体方略:包括锚定真实治理需求、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以及耦合数字平台建设3条赋能路径,并形成以重点项目牵引、多元主体联动、多样智能治理连接、复杂智慧体系融入为特征的行动策略。未来,元宇宙赋能政府数字治理的关键还在于重视“脱域”视界下政府数字治理制度的逻辑转换,强化“游戏”情境下政务平台公共性的保障,以及警惕“超真实”符号世界的内生风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反思并追问元宇宙如何在可预见的未来延续和复兴技术治理的辉煌。  相似文献   

10.
元宇宙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基础、虚实相融的空间形态、独特的信息存储方式等优势,冲击着传统的城市治理模式。按照“技术赋能—需求驱动—治理重构”的思路,元宇宙依托数字孪生技术拓展城市治理边界、依托扩展现实技术创新城市治理理念、依托区块链技术丰富城市治理工具、依托数字模拟与推演技术重塑城市治理流程,形成“发现问题—即时反馈—模拟仿真—趋势预测—决策制定”的智能城市治理路径,从而促使元宇宙城市治理具备主体协同化、过程全周期化、机构扁平化等创新特征。然而,在元宇宙赋能城市治理进程中,仍然存在数字安全与隐私难以保障、政府机构利益易受侵蚀、产品内容监管压力增大以及社会不平等加深等方面的隐忧。为此,中国未来城市治理应继续沿着智能、精准与便利的演变思想,在紧急问题应对、生态环境治理、旅游秩序整治、城市空间规划、智慧政府建设等更多应用场景中实现突破,同时从元宇宙技术研发、制度创新、内容监管、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加强元宇宙理念与城市治理的相互契合度,以更好地提升我国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与现代化能力。  相似文献   

11.
元宇宙以技术新成就、思维新变革、方法新拓展将重塑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存样态,加速思想政治教育驱动变革和要素重构的进程。具体来说,推动教育主体由单一肉身主体转向多元虚拟主体、教育客体由身体在场转向具身体验、教育载体由平面叙事转向立体叙事、教育环体由物理时空转向数字时空,思想政治教育将呈现新的发展模式。元宇宙在创构思想政治教育新图景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价值失序、技术成瘾、虚实混淆的现实挑战和安全风险。因此,要在匡正元宇宙技术应用边界、坚守元宇宙场域育人之道、规避虚拟现实的补偿效应、构建元宇宙良性数字生态中,理性引导元宇宙技术发挥积极作用,有效规避伦理挑战、技术风险和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12.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因此,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并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人工智能一样,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那么,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就落在对于独创性要件的证立上。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个性化创作空间。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过程兼具机器智能与人类智慧,有别于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本质是一种人机协作。当下ChatGPT4.0等大语言模型及提示工程技术的发展迅猛,人机协作模式正在逐渐替代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成为主要创作方式。人机协作模式下,只要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创作空间不会被机器智能所侵蚀,那么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就符合独创性要件,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与现实平行的虚拟技术,“元宇宙”正在以新型的范式架构人们的记忆并引发新的奇思异想。它不仅是一种技术表象,更是借助技术阐释世界的一种社会化新经验,是对现实主体的夸张式宣泄,对个体存在经验的新操纵。然而真实世界与元宇宙世界如何构成新的媒介域,这需要从人作为主体去回应和重塑新型社会关系。将元宇宙与古代创世神话并置,可以看出,元宇宙与中国古代创世神话的逻辑建构有着相似的模式,两者都意在开辟一个与现实平行的空间,以求解人与宇宙时空的完美关系。而从媒介域角度而言,上古神话叙事与元宇宙之间是信息交流与控制的迭代——一个用语言文本演绎,一个用虚拟技术赋权,并起着配置社会结构、建构驱动社会组织的媒介域功用。二者不同的是,创世神话意在神幻的世界中建构“天人合一”的“道”,其宗旨是实现现实世界中天道、地道、人道、神道的认知统一;而元宇宙则仍沉浸在概念“自嗨”之中,尚需在主体世界生成新潜能,以体现技术闯入社会生态中的地位和角色功能。  相似文献   

15.
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念的淆乱与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不仅被用于表述EPR理念(或思想)、EPR策略与EPR原则,还被用于表述EPR政策与EPR制度,从而造成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概念的淆乱不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源于1988年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首次提出的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概念,应是从法律制度角度对EPR所作的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念建立在"生产者责任延伸"与"制度"这两个基本概念之上,由"生产者责任延伸"与"制度"的各自含义所共同形成,是指国家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所制定或认可的,用以引导、促进与强制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调整机制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6.
元宇宙是媒介的革命,其带来的虚拟和现实交融为人类构建了新的发展场景,拓展了人类活动的维度空间。元宇宙空间特殊的社会形态和技术形态对版权的生产与消费产生多重影响。从创新价值上看,元宇宙促进了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数字版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从而优化了版权的生产与消费结构。但也面临虚拟现实作品类型定性难题,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临时复制等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制度不确定性,以及虚拟现实空间作品来源认定难及其引发的侵权风险。当前可以从确定虚拟现实作品为视听作品,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临时复制适度扩张为合理使用,采取包容审慎的数字版权监管原则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促进元宇宙下数字经济的发展,落实“以虚促实”的国家政策。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著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著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时代课题,元宇宙是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发展必然面对的技术基础和社会环境。作为新的技术基础,元宇宙将赋能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发展,使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发展从零散化走向系统化。作为社会环境,网络沉溺问题、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数字异化问题在元宇宙依旧存在,甚至风险加剧,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发展在元宇宙中依旧面临着种种危机。思想政治教育数字化发展的未来掌握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手中,要合理面对数字技术及其引发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变化,处理好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数字技术与思想政治教育、人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关系,利用数字技术的特征助推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相似文献   

19.
元宇宙是一种起始于游戏平台、奠基于数字货币、并由一系列集合式数字技术和硬件技术同步涌现所支持的、人类生活深度介入其中的虚拟世界及生存愿景,其核心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型数字经济的发展。元宇宙经济的兴起缘于数字技术生态和区块链对互联网底层协议的系统性变革的技术创生机理、数字孪生和数字原生开启人类叙事新可能的生存创生机理,以及数字经济在经历PC互联网经济、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后新的范式转型的经济创生机理。元宇宙经济区隔为一种与之前的数字经济不同的新型数字经济,主要逻辑来自于数字货币的诞生与数字法币的发展,以及围绕着数字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新的经济生产和商业模式。支撑这种新型数字经济逻辑的重要架构是数字货币成为从争议性的加密货币到多国央行发行数字法币的共识。依托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新型数字资产在元宇宙中以NFT或NFR形态存在,它将带来一系列商业模式变革和经济生产、流通、消费模式的重组。数字身份为数字资产的创造和消费提供了新经济模式,数字资产与现实资产的双向流通创造新经济体系。在以"认同"决定价值的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精神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复数价值的"资产化"兑现拥有了技术基础...  相似文献   

20.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信息技术的未来图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交融势必会对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新的挑战。但是,技术创新并不当然意味着专门立法或特别监管,“法律应当专门规制‘元宇宙’安全风险”的制度建构性主张正模糊了法律基本功能的范畴。从早期的大数据、云计算安全监管,到当下的算法规制和数据安全保护,再到未来“元宇宙”的治理体系,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回应方式不应当是建立在纯粹假想风险的基础上,而是应当以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发生真正变化为出发点。依据“元宇宙”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超过现有的社会风险类型,故而“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依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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