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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应用范围愈加广泛,同时,个人信息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信息呈现主体多样性、侵害方式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通常,不同主体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侵权视阈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难谓合理。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并结合不同类型信息处理主体、侵害不同敏感度个人信息境况,应精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明确不同侵权主体和侵害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防疫健康码在加强疫情管理、实现精准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疫健康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目的限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信息保护原则。防疫健康码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存在信息泄露以及超出目的使用等风险,应主动积极地加以防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场景时代的到来,静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由静至动".场景理论是一种动态分析框架,可以尝试将其运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构建个人信息动态保护框架.在场景理论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在逻辑是动态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价值追求是统筹兼顾地保护个人信息所有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利益,遵循动态平衡、合法、必要、正当等原则.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在逻辑、价值追求、遵循的原则,个人信息动态保护的实现需要重新界定个人信息,重塑知情同意规则,设计针对性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承载着多重利益,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容易引发个人与组织、社会以及国家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规范,是引发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把握利益衡平的价值理念,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寻找各方利益契合点,是消除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阐释与适用中,应当以利益衡平为目标,在“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要求与例外情形,关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促进一般个人信息利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合理利用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引入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原则上禁止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除非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符合法定事由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利益;收集个人信息时的目的限制了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另外,在这个高度危险领域,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干预信息处理过程的权利,具体包括:查询权、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删除错误信息的权利等。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上述严格的保护规则限定在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行为上。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7.
政府数据开放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随《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但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标定位存在一定分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规则无法充分证成政府数据开放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进一步引入并充分解释合理使用规则,方能为该行为提供合法性基础。在知情同意、合理使用双重规则的调整之下,政府数据开放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法治原则的指导;应将个人信息的性质、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及造成的影响“三要件”,设定为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在适用方式上,则应根据不同类型、层级的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开放。  相似文献   

8.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围绕其具体构建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不仅包括知情同意,还可涵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敏感个人信息一经泄露或非法使用即会产生侵害权利的高度风险,其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应在解释论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制度,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事由,确立"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从而奠定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9.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但呈现保护有余而限制不足的现象。个人信息权益限制存在权利构成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两种模式,现行法主要采取的权利构成限制模式面临现实困境。以《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依据的权利行使限制模式对于限制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优越性。个人信息权益滥用情形包括违反目的、利益失衡、矛盾行为、滥用形式瑕疵以及滥用诉权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滥用的判断标准,应将利益相关第三人纳入信息主体行使权益侵害对象之范围,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共利益限定在合理范围,并构建以合理性和合法性为要素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可苛责性分析框架,严格遵循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并采取区分判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最小必要原则及其规则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目标、运行规律等产生了较激烈的对立冲突。在大数据时代,一种合理且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机制,需要构建以公共利益审视必要信息的合理范围,以比例原则实现理念目标与规制手段的均衡,考量具体情境更新必要原则的实施机制,推动必要性原则在大数据潮流中超越升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数字时代矫正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状态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信息自决理论、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不对称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个人信息查阅权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更正补充、删除权等的行使前提。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权利实践成本过高、身份验证存在泄露风险、权利客体范围仍不明确以及权利行使的负外部性导致个人信息查阅权的实现存在困境。以信义义务为保护框架,结合正当程序原则,个人信息查阅权是集法律维度与技术维度于一体的重要矫正工具,其实现应以“多方参与、协同合作”为理念,共同推进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信息查阅权可通过系统设计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对信息查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进行细化,保障权利实现的可操作性,以期从根本上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模糊不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惑。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权利保护与公民个人信息流通相协调原则,以及法益保护原则。建议采用新限制说对刑法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信息内涵与主体范围进行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14.
图说万象     
秦岳 《山西老年》2013,(11):14-14
危言——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直接危害社会稳定。 掌控——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已经成为趋势,在现有法律无法全覆盖的情况下,行业的主导者应当达成共识,通过制定公约、行业标准等方式,建立起个人隐私保护的“游戏规则”。在遵循公开、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还应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相似文献   

15.
告知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但是告知同意规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引入激励机制能够促进信息处理者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信息主体提供更高质量的“同意”。在对信息处理者激励的层面上,赋予告知同意规则以排除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功能,并限制信息主体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范围。在对信息主体激励的层面上,赋予信息主体可选择“同意”的空间,设置“一键同意+可以商讨”的选择结构。引入激励机制的告知同意规则能够在不偏离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通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构成对个人信息同意这一有效意思表示的撤销,但与《民法典》第147~152条规定的可撤销法律行为有若干不同,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就权利行使而言,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处理所涉及的个人。撤回同意时,个人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个人信息同意撤回不受期间限制,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处理者应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并保证撤回是免费的。同意被撤回后,处理者应停止处理并删除个人信息,但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的效力。在未通过“捆绑禁止”测试时,处理者不得以同意被撤回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若干限制个人信息同意撤回权的尝试。  相似文献   

17.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企业数据活动确实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经济功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原则,不宜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化,而应转向更加具体的实质化,以期在真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鼓励企业更加积极而有效地开展数据活动.一方面,数据活动应获得用户清晰和明确的同意,即使个人一般信息亦然;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符合可期待性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与数据活动的平衡,应当为数据活动提供必要法律豁免.立法应规定,企业数据活动的正当基础应不限于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个人信息匿名化可以获得知情同意豁免的方式,鼓励和促进企业在有效开发数据和保护个人信息上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信息管理秩序、数据安全秩序,是大数据时代下刑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数据权益,二者都应作为个人法益保护。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要件的规范化构造,以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为基础,在因“同意”而产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由信息主体承担信息社会的风险。另一方面,以私法上个人数据确权理论为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对象应包含个人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处罚范围取决于个人数据上的企业投入及合法获取。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因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原则,但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以及平衡信息主体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在对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有所要求的同时降低对其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告知—知情—同意”框架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置了以行为规制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行政监管的功能在这一全新保护模式中能否准确定位,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效。然而相比于大数据时代的飞速推进,行政监管的长期踯躅导致信息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因而亟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规范条款进行重新诠释。在法理逻辑上,行政监管介入个人信息保护旨在建构“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三者的有效连接,维护个人信息的良性使用秩序。在价值立场上,行政监管应以协调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不平等关系为基本取向,调和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非对称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结构为调控重点并平衡公私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监管需维护“告知—知情—同意”的基本保护模式,并加强针对信息处理者自我规制的行政监督,同时还须依循数字社会的变化向智慧化监管转型,创新技术监管方式以加强行政监管的职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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