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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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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意义】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要对其定罪逻辑进行重新梳理。【设计/方法】通过对44起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缺乏推定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存在意思联络的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扩张适用,以及想象竞合等罪数形态被忽略,上述因素导致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的罪名认定参差不齐。【结论/发现】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分流程分阶段判断。首先从实质上分析行为人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关系,区分平台参与者与管理者;其次再判断平台管理者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对不构成共同正犯或狭义共犯的管理者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名分别讨论,最后判断平台建立过程中是否构成其他罪名,讨论数罪并罚等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立法和司法上未能正确处理有关竞合问题,是新刑法首次确立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罪名在一些地方很少适用的一个原因.正确处理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的"包含竞合"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司法适用原则;正确处理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的"交叉竞合"应在司法中适用"法益保护的完整性"原则;正确处理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的"并列竞合"有赖于刑法的修正或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单独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3.
基于非出版人非法出版图书行为的三重危险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风险社会理论下新增罪名的佐证以及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应当对该行为设立非法出版罪。此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图书出版秩序以及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非出版人非法从事图书的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等行为;主体为非出版人,即未经出版主管机关许可而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或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在该罪的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区分其与侵犯著作权罪等相近罪名的构罪界限以及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上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量呈指数式增长。实证分析表明,控、辩、审各方对帮信罪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司法工作者对该罪的核心要件把握不准。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和偏差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有特殊性、帮信罪的核心要件判断标准不清以及帮信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犬牙交错”,学界也对帮信罪的性质、明知程度和明知内容争论不休。要实现定争止纷,不仅要明确帮信罪包括共犯与非共犯两种情形,而且要将“明知”的程度和内容限定于明确知道或者知道可能,认识到所帮助之“犯罪”以满足犯罪客观要件为足,用法条竞合理论统一处理帮信罪与相关他罪共犯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法条竞合只是立法中存在的一种事实现象,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对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遵循充分评价原则,确定竞合的两个法条中那个一法条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的不法内涵,重法优于轻法不应成为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原则.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两法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8.
入罪数额作为数额犯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决定着犯罪成立与否。入罪数额可以划分为立法型与司法型、明确性与概括性、单一型与选择型等多种类型,对于概括型入罪数额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化的差异规定与同一规定。差异化的入罪数额既表现为罪名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表现为不同时代同种罪名的纵向差异,但这种处理方式引发了学者在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就入罪数额差异化正当与否的分歧;同时也有学者对贪污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提出质疑。入罪数额差异化现象的存在有自身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是罪刑均衡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而且是刑事政策调控入罪数量,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高利转贷罪是存贷犯罪体系中的一种过渡性罪名,设立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时代。随着金融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更为严格审慎的态度,而与之相反,对本罪定性要素的扩张解释使其司法适用呈现扩张趋势,这与刑事立法目的、刑法谦抑性、平等原则、体系解释相违背,应当从界定“套取”行为和“信贷资金”,并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客观处罚条件3条路径对本罪的适用进行限缩,阻止高利转贷罪的扩张适用,维护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11.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相似文献   

1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而设立的,该罪的主观要素立法上规定模糊,司法上逐渐扩张适用。为避免过度刑法化的隐患,有必要对该罪的主观明知予以理论反思。本罪“明知”内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犯罪”特指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涉及有责性。“明知”程度应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已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存在推定明知出罪情形缺失、被告人反驳标准不明、推定或然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鉴于此,推定明知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特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以客观的多项基础事实为根据判定。推定明知不得进行“二次推定”以降低推定的或然性,对于被指控者的反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即应当重新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推定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3.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目前因为种种原因。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方面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争论,莫衷一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诈骗罪之间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4.
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初衷是强化国家对信息网络行为的管控,以形成更为良好的虚拟空间秩序。从立法的宗旨能够看出,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不能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般性中立帮助行为;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罪犯不必认识到其所帮助的活动已经构成了犯罪,仅需认识到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罪名的独立化,尽可能通过轻刑化和职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来实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法治理。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在确立时存在的瑕疵,使之面临无法妥善的区分、处断一罪与数罪等理论与实践疑难。应当以"评价一罪-科刑一罪-并罚数罪"这一理论框架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以罪名确定之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否完整评价案件为原则筛选出评价意义上的一罪,在行为事实不能以一罪的犯罪构成准确评价时,就成立评价意义上的数罪。在评价意义的数罪中,若存在并罚阻却事由,则成立科刑一罪,若不存在,则实行并罚。由此,选择性罪名原则上成立评价一罪,例外的可以成立科刑数罪。这一结论可以妥善解决选择性罪名的罪数难题,其所借重的罪刑均衡原则符合正义理念、刑法原则与规范的体系功能,从内容、应用与方法论上也足以确保具体观点与结论不会过多受到德国竞合论的冲击。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毒罪相比较,两者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比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毒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正确认识两种犯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19.
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立法模式,有设专章节规定与分散式立法两种。我国采有的是前一种立法。在罪种上,我国一些重要的犯罪付之阙如,如没有浪费诉讼资源方面的犯罪,已设立的罪名则存在着覆盖面过窄的不足。在刑罚方面,国外立法多有亲属间犯罪的,不作为犯罪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也比较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而我国刑法对妨害司法活动罪设置的刑罚比较粗糙。针对我国刑法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立法缺陷,建议增设新的罪名,改进条文,增加减免刑事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20.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判例不断增加,但如何适用本罪的争议也越来越大.该罪的整体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该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都应当在此指引下进行限定解释.《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应当具有指向性、直接性和毁弃性的特征.《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可能通过对系统数据处理功能的破坏而构成,也可能通过对系统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而构成,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与财产犯罪发生想象竞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量要素的认定,应当严格解释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标准,并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隐性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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