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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单身女性冻卵作为新社会背景下的权利现象逐渐形成。中国宪法、法律并未限制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但下位法设定“已婚”为技术应用条件,构成对其冻卵权的实质剥夺。单身女性冻卵已具有充分的权利基础:允许单身男性出于“生殖保险”目的冻精而限制单身女性冻卵未通过平等原则审查,构成对单身女性平等权的侵犯;卵子作为女性身体组成部分,受身体权“行动自由”权能所涵射;单身女性确享有辅助生育权,冻卵属于辅助生育选择权与辅助生育保障权的权利内容。为落实现代社会单身女性冻卵的利益诉求,当以尊重生育自主决定权为立法价值取向,并基于社会伦理、健康风险设定冻卵权的合理限制。建立卵子库以作为制度规范的现实基础,配套其保险制度、报备制度与卵子处置规则。此外,冻卵技术提供主体应严格限定于公立医疗机构,禁止商业性冻卵服务,以防止单身女性受到父权主义下的“社会控制”。  相似文献   

2.
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基于当前我国人口生育率持续走低的现实背景,采用2018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数据,实证检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保险对已生育一孩女性的再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发现,相比无任何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女性再生育意愿高出7.7%。拥有生育保险能更显著地提升具有传统生育观念、独生子女家庭、城镇户口以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为此建议,应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生育保险的生育支持功能,加强农村地区生育保障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3.
生育权包含生育资格和生育自由两项内容,根据一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人口政策,对生育权进行合理限制势在必行。各国人口政策的制定都基于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利益考量。我国人口政策从具体国情出发,在限制生育权中生育数量等“消极权利”的同时,对生育权中的生殖健康保障等“积极权利”予以保障,从而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社会性冻卵是保有女性未来生育可能性、保护女性平等生育权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在部门规章中规定禁止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冻卵,这种规定罔顾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目前国内反对单身女性社会性冻卵的三点主要考量因素并不是真正的障碍,向单身女性开放社会性冻卵是合法且合理的。在我国向单身女性开放冻卵技术,可以将“冻卵”与“生殖”分离看待,以解决伦理问题,取消现有的禁止性规范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以防范负面风险。  相似文献   

5.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对生育女性及其家庭的安全提供保障,是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和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关系到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生育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狭窄,很多弱势群体难以享受该待遇,因此有必要将其扩大为全体女性,才能真正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价值,实现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我国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采取总额控制、定额制和限额制支付标准,与女性生育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差距较大,导致女性自行承担大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不利于女性生育健康权的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价值理念不符,也难以促进我国"全面二孩"人口战略目标的实现.为了彰显生育社会价值,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管理体制下,我国有必要实行全额支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险待遇,从而保障母婴健康,实现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7.
《宪法》婚姻家庭的国家保护条款中,明确夫妻的生育权行使受计划生育义务限制。回顾宪法中生育权相关条款的变迁,生育权应作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纳入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体系。宪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并不影响生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认定,而是在肯定国家负有婚姻家庭保护义务的基础上,强化计划生育的功能发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应围绕生育权保护展开,明确生育权基本性质、保护范围,为构建科学有效的生育制度提供法制支撑。优化生育政策,应强调失独家庭的再生育保障,回应因恪守国家人口规划义务而陷入生育困境的家庭需求;还应有限放开生育权主体限制,保障公民生育意愿的充分实现。公权力对生育权的干预应以理念转型为先,在实现国家人口目标路径选择上从强调权利限制转向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8.
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是指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以户籍为标准,将流动妇女排除在当地生育保险制度之外,致使流动妇女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制度性歧视问题。而引发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的制度性原因,在过去,主要是由于国家生育保险立法的缺失。20lO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上作出了生育保险不与户籍挂钩的刚性规定。人们期盼,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流动妇女能够真正平等地享受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9.
“三孩政策”标志着生育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它为中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两次生育政策转型和优化分析的基础上,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人口问题的再认识、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改变的视角分析中国生育政策优化的基础和内在动力。研究认为,优化生育政策不仅提升了人口出生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减轻社会保障制度压力,而且将生育权回归家庭,是对家庭福利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体现; 为此,在充分发挥“三孩”新人口政策作用的同时,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构建共享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增加人力资本投资等一体考虑,有助于新的优化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0.
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随着人类辅助性生育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大龄未婚女性群体规模的迅速增大,大龄未婚女性通过辅助性生育技术保障生育权的社会需求随之出现。文章围绕独身女性辅助性无伴侣生育遭遇的现行生育政策排斥、伦理正当性诘问、孩子权利损及等三大核心障碍,反思、探索破解之径,并提出从政策上承认大龄未婚女性生育权、改善辅助性生育技术扩散的社会条件、全方位保障人工非婚生孩子合法权益三大对策。  相似文献   

11.
论生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育行为是自然的生理行为,但人类的生育行为是有意识的生育活动,必然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人类的生育活动历经了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的进化。生育权是19世纪为女权主义者提出的基本人权之一,所以说,生育权是人格权,并非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由此引发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独身者是否享有生育权、死囚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死后是否仍有可能享有生育权等一系列有关民法对生育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对生育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男女平等不仅是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核心价值,也是其实施的最终目标。本文以"两种生产"理论和男女平等理论为出发点,阐述生育保险对社会发展——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作用;通过对我国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发展,结合课题组对人社部及华南、华北、西南、西北四个省区市生育保险政策制定相关决策者的访谈,分析我国生育保险法规政策中男女平等价值观体现的情况,并针对部分现存的背离男女平等价值观的内容提出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大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男性分担责任,推行父母育儿假,建立工作家庭平衡机制;增强政府责任,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生育保险法规政策中的男女平等价值观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放开生育三孩的人口政策后,生育保险制度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提出相适应的制度方案,以促进三孩政策的现实有效性。当前,生育保险制度设计公平性考量不够,在不同类型企业间、不同用工情况的企业间、孩子数量不同的家庭间造成了不公平的对待,不能很好地作为实现促进生育的政策目标。因此,应根据制度公平的要求,在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其福利制度的理念,强调政府在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中的主要责任,在负担比例、缴交方式、保险待遇种类和水平、覆盖范围等方面做出新的制度安排,以彰显制度公平。  相似文献   

14.
人工生殖技术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生育方式,对该技术如果任凭人们自由使用,将使我国人口发展与平衡的和谐受到严重冲击,必须对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加以规范,即进行人工生殖立法.从生育权的属性及其特征出发,要保持我国人口的发展与平衡,人工生殖立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夫妻的共有生育权应受法律的尊重和保障;生育必须符合人类繁衍、生殖的自然规律;采用人工生殖方式须夫妻双方合意;人工生殖方式是夫妻施行其生育权的辅助手段;合理限制原则;人工生殖方式的严格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15.
有关生育权,国际、国内法律都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生育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育权的主体归属;生育权的具体权能构设;生育权的侵权认定。生育权最核心的问题是生育权的本质问题。对生育权的本质问题,目前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生育权是合法配偶双方所享有的身份权这一观点。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艺术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并将其规范于身份权中;婚姻家庭法应对生育权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应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对行使生育权的限制、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以及救济等方面。同时,婚姻家庭法应在其“总则”、“家庭关系”、“离婚制度”中具体设置生育权的相应内容。  相似文献   

16.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17.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都享有生育自由,都有权要求、主张自己生育权的实现。国家和政府等公权力对生育自由权的介入应当有合理的界限。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为国家和政府有义务给予每个人生育权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相似文献   

18.
生育权辨析     
生育权是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计划生育对生育权既构成一定的限制 ,也与之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尊重子女 ,对他们负责 ,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中 ,生育权的主体以作为夫妻的公民为宜 ,因而生育权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 ,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是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知情权等具体权利的有机统一 ,有的为夫妻同等享有 ,有的则不对等地享有 ,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19.
生育权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计划生育对生育权既构成一定的限制,也与之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尊重子女,对他们负责,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中,生育权的主体以作为夫妻的公民为宜,因而生育权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是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知情权等具体权利的有机统一,有的为夫妻同等享有,有的则不对等地享有,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20.
关于生育权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学术界、司法实务界以及新闻媒体对于生育权的主体、内容、性质以及生育权纠纷的解决等问题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生育权的主体理应不F~--i--k-性,当为所有公民;生育权的内容体现在生育自由上,包含众多的内容;生育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人格权,在处理生育权纠纷时应当避免限制女性的自由,同样,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也需要具体可行的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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