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曹广婷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2):58-59
法律共同体是在对于法律事业团体性的研究中,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域的法律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以及协作共同体。 相似文献
2.
向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5):65-69
律师独立实现的保障主要体现为职业特权的国家赋予、行业自治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等三个方面。职业特权的国家赋予集中表现为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垄断和律师执业豁免;而行业规范自主制定、职业资格自主授予与行业惩戒自主实施构成了行业自治的主要内容;当然律师的独立性实现也离不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 相似文献
3.
田先纲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2):127-131
检察官制度的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中国的检察权是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的性质、职业特点和职权配置的内容。我国学界存在一种观点,即简单地把检察官视为行政官或司法官,这种观点没有从我国检察权所包含的特有属性入手分析问题,因此它不符合中国的政体和现行法律体制。 相似文献
4.
李卫东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5):70-76
古代讼师的主要知识来源是讼师秘本,讼师秘本所包含的知识内容不仅与传统律学有很大的区别,与近代政治、法律原理更是相去甚远。在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下,讼师是一种社会地位低下并被法律禁止的职业。近代律师制度伴随着近代法学知识的转型而产生。作为一个新的知识群体,近代律师与同时代的法官、检察官一样,源于近代新式法学教育。律师在法律地位上与法官和检察官对等,并对二者予以牵制,是一种独立的自由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理想追求。 相似文献
5.
张晓亮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1):43-47
统一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而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真正目的都在于建构符合法治发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本文在对当前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三者之间关系现状进行考察基础上,提出重新建构三者良性有序互动关系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设想,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6.
7.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化的基础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以法官职业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为了避免两种职业的脱节,有必要在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官之间进行良性互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互补,既能够提高高校法学教师的教学效果,避免法学教育的空洞、抽象甚至闭门造车,也可以促使法官对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升华,提高其理论素养,同时二者的职业互动还有利于法科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 相似文献
8.
兰薇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108-111
法治在西方社会的生成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虽然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有一定差异,但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模式却存在一些共同特征:成熟的法律教育体系;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合理的法官选任模式;持续的职业培训机制;独立的职业自治机构;规范的法律职业道德。这些特征也构成了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和深厚基础。 相似文献
9.
吴泽勇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2):65-70,125
以发达的大学法律教育作为培养职业法官的基础性环节,这是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通例。但就大学法律教育在职业法官培养机制中的定位而言,却存在着英美法系专门职业教育与大陆法系普通学识教育的差别。与此两种模式相比,我国大学法律教育的定位不明,体制自身有待改善;并且缺失了技能培训这一职业法官培养的重要环节。基于此种认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本文提出了借鉴大陆法系做法,改革现行法律教育体制,建构我国司法研修制度的系统建议。 相似文献
10.
闵丰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1)
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比例极低,对批捕与否的参考价值不大。实践中,批捕检察官往往对律师的介入保持消极态度,而律师普遍保持适度积极的态度,但对结果悲观,批捕程序中的检律关系并未起到应有积极作用。在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防范冤假错案的背景下,批捕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在思想上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在生活上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构建审查逮捕程序的新型检律关系。 相似文献
11.
读者吉永:你的来信我们已收悉,信中询问法官、检察官退休二年后,取得了合法执业证的,他们执业范围有否受法律限制。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如下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第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该条的立法宗旨是为维护我国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12.
吴毅恒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62-70
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将建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二者分享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共同的职业荣誉、共同的职业能力,这些构成了律师与法官流动的职业基础。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在我国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制度应该从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制定合理透明的评价指标、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法院内部制度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并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的制度,能够拓宽律师参与依法治国的渠道,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进而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张剑虹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4):29-32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在美国是多角度、多层次立体式展开的.陪审制度作为美国特色的制度,体现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民众与法官、非法律专业人士与法律职业人士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相似文献
14.
15.
16.
韩旭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6(4):398-405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刑事辩护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其深层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和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证据和法官心理层面的原因。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不仅违背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会导致律师辩护职能的萎缩。保障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措施主要包括: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优化诉讼结构、实现法庭的自治和自决、建立判决理由制度以及构建程序性的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17.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羽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68-72
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质上是"想象的共同体,在中国当下语境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国法律人具有异质性,因此需要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进路给出一些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18.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诉讼中法官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力,易受外界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相应的伦理机制制约。从人性角度看我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完善,应主要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确立正当程序;改革法院体制,完善法官制度;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探索司法统一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强化法官道德素养等。 相似文献
19.
魏腊云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6):83-86
检察官客观义务既是抽象的法概念,也是规定功能的概念,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法律义务,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紧密,是检察官服从法律规范、不为不法行为的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是协助法官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