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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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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退出是私法自治与经济规律的必然,而公司退出又涉及到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故公司退出法律机制也应当兼顾私法自治与管制的权衡、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完善公司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应当以现有制度为基础,以自治性规范为主体,建立或健全相关具体环节性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债权人、政府、司法机关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否认我国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也不能忽视对某些关键环节的完善,并适当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公司退出是私法自治与经济规律的必然,而公司退出又涉及到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故公司退出法律机制也应当兼顾私法自治与管制的权衡、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完善公司退出法律机制方面,应当以现有制度为基础,以自治性规范为主体,建立或健全相关具体环节性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债权人、政府、司法机关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否认我国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也不能忽视对某些关键环节的完善,并适当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关涉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充满了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因子互动。演进理性主义系公司自治的法哲学基础,外部效应学说与福利经济学理论则为国家强制的介入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公司自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需矫正国家强制的泛化倾向,国家强制应仅以克服公司自治所不及为目的。平衡公司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应遵循两项范式:在基本范式层面,坚持一般事项自治与特别事项强制的制度逻辑;在具体范式层面,唯有非强制不足以维护公共目的以及公司自治在效率上明显不足时,方可施加国家强制。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相似文献   

5.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灵魂与核心,其自产生以来与时俱进而不断完善,尤其曾面临私法社会化思潮,私法自治原则通过自我修正,不仅保存了其固有内核,而且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使民法走向现代化。现代民法创设了法律行为制度来具体体现这一原则,产生了法律行为的双重结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既分别适应了私法自治在不同方面的原则要求,又相互连结,珠联璧合,共同实现并维护着私法自治的民法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自治的实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公司自治的实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公司自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发生了演变,传统公司自治的实质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上的形式上的股东自治,并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建立在法律合理干预股东自治基础上的法人自治。我国公司自治的本质与现代公司自治一致,但需要着重解决保护公司和小股东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7.
商人自治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商法中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自治需要与国家强制达成平衡与协调。历史地考察,商入自治理念在商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从勃兴到异化再到回归的发展历程。商人自治理念的实现需要赋予商人充分的自治权、完善的商事自治组织和健全的商事自治规则。在商人自治理念极为欠缺的我国当下,尤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商人充分的营业自由和经营自主,进一步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强化商会组织和行业自律,以确保商人自治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8.
“公司自治”与“司法强制”的关系问题位列公司法裁判疑难问题之首。从静态概念视角看,两者上位概念为法哲学领域“自由”与“强制”,以及私法领域“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这两对范畴,狭义“公司自治”包括股东自治、章程自治及内设机构决议自治。从动态政策视角看,“公司自治”与“国家管制”经历了漫长、反复的转变过程,其中不乏信义义务与经营判断等规则在公司治理领域的角力。从内部程序视角看,法院不得以争议系公司内部纠纷而拒绝裁判,公司应当参照“熟人社会”范畴,建构起“由内而外”“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9.
在私法自治环境中,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和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是投资基金存在与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能保障投资基金安全和顺利的发展与运作。然而,私法自治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制度保障不可避免地产生缺陷,从而危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结果是政府必须出面干预基金市场,使监管成为必然。同时,因为在投资基金监管中,政府失灵现象严重,因此,政府监管必须遵循适度干预原则。  相似文献   

10.
宣告死亡为民法中一良好制度,自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申请与否由利害人定夺。惟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公权力于民事主体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时亦得直接介入。这与私法自治不相冲突,反而是对私法自治的完善。因此,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而不申请已经或将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相似文献   

11.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自治主要关注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公司社会责任这种社会利益代言机制的兴起, 衍生出了公司自治的第三种维度——公司相对于社会的自治。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 若落实于公司法中, 则会以泛道德渗透的形式多重限制公司之自治空间, 而侵损商业社会之根基。将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剥离于公司法之外, 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前提之下, 以外在约束而非内在制衡, 实现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价值关怀, 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进化的应然性选择。  相似文献   

12.
公司社会责任是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一种综合责任,而不是仅指道德性质的责任。我们在将某些公司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范畴时,首先考虑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其次要理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最后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和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为促使公司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其中公司治理结构,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这些制度中的关键部分。  相似文献   

13.
以自主决定和自己责任为内容的私法自治理念塑造了传统民法的范式。当代社会平等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保护信赖成为日益重要的交往原则。现代民法制度体中的信赖保护成为重要的理念,其与私法自治一道成为革新传统民法和塑造当代中国法治的范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立法观念和具体条款的适用,充分体现了我国特色之一系列法律特色,具体表现为,鼓励创业投资、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放松管制、鼓励公司自治、突出平等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等方面体现公司法的特色。  相似文献   

15.
私法自治,因其外延与实际的外延不相符,且其把私有作为实质性基础而不科学,其应更名为设权自治,意思自治,亦应更名为设权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6.
公司控制权是对公司资源进行排他性运用的权利,股东通过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不断分离与结合的往返运动达成其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公司控制权滥用和保障公司控制权独立性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法律规制应与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以表决权的制度构造为主要内容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在大陆法系(尤其指德国法系)各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中,法律行为又称自治行为,是一个极其抽象却又十分重要的法学概念。它既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又同时具有法律规范的品格,而这一点总是被法学界所忽视。作为民法学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理念互为表里,前者是外壳,后者则是内核。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和实践离不开法律行为,同样,法律行为的设立也需要私法自治为其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8.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劳动合同关系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属性,私法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法性决定了在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中发挥国家强制作用的必要性。实现劳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协调需要分清劳动合同关系的性质与种类,在私法性劳动合同关系中保障意思自治的实现,在公法性劳动合同关系中维护国家强制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潮,是民法的哲学基础,私法自治原则就是自由主义思潮在民法的体现。私法自治在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中应如何定位,一方面充分借鉴自由主义思潮崇尚平等自由、尊重权利、重视市场和市民社会自治等观念,在私法与公法的关系中,我国应充分体现私法优位、私法自治原则,充分确认和保护私权主体的权利享有和行为自由,将国家和公法干预减少并限制在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吸取西方自由主义发展中的教训,避免极端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泛滥,在私法范畴中,我们应在最大限度赋予私法主体自由、尊重和呵护私权利的同时,采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司法的“二次干预”等合理适度的控制措施,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干预,以兼顾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   

20.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曾经备受人们推崇的美国式公司模式了经受了前所未有的洗礼,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这一个公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又一次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由于美国宽松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公司自治为美国公司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的失灵最终引发巨大的次贷危机.人们开始反思,在公司治理中,完全单一的公司自治或是国家干预都是不可取的.在新的时代下,我国必须坚持在国家运用宏观调控力度对公司自治中所出现的公司治理危机加以一定的干涉,这样公司才能的更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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