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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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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2.
美国联邦宪法在刑事司法中的效力得以较好实现的制度保障是刑事法领域的违宪审查机制,它有特定的审查范围、依据和标准。其在刑事司法中的效力形式表现为宪法规范对刑罚权边界的限定及对刑事司法程序的直接控制。司法实践中,当宪法在程序法领域和实体法中的效力存在差别时,宪法文本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留"方式的规定,可以有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得到良好落实。借鉴美国经验的合理精神,对加强我国刑事司法中宪法权利的保护有较多启示。  相似文献   

3.
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抽象审查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抽象审查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奥地利1920年宪法,首创了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之合宪性审查,但直到二战后宪法抽象审查才在欧洲大陆国家被继承开来,德国现行宪法确立了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专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模式,法国确立了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审查模式,并且在审查机制上呈现出一种与具体案件裁决无涉的独有特色的抽象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4.
宪法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同时又是控权法。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是法治进程当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导致宪法权威倍受置疑。借鉴国外典型的宪法诉讼(或称违宪审查)模式,从两方面入手强化中国宪法的保障功能:设立宪法法院,行使具体审查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树立宪法权威;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行使抽象审查权,防止立法权、行政权滥用。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制度在美国而不是在其他国家出现,是由美国的法律传统决定的。美国作为普通法国家接受自然法学说,而按照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判断,依据宪法审查人定法不过是对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原理的扩大使用。普通法法律至上学说的自然延伸是宪法至上,其间接的结果就是以司法权审查违宪的立法。在美国宪法缔造者们的笔下,权力制衡的政治原则早就推演出司法机关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的结论,马歇尔的创造不过是对制宪者们的逻辑结论的实践。普通法传统赋予法官的特殊地位,也使法官有条件创立新的制度。而以普通法的传统为构成要素的美国民族精神,则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6.
违宪审查制度在人权保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违宪审查有着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结合各国传统,违宪审查模式衍生出司法机关审查、宪法法院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等三种模式。由于对人性的漠视和对权力的崇拜以及由此而来的忽略宪法控权功能的立宪观念,使我国违宪审查机制迟迟没有启动。只有选择了适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使之真正运转起来,中国的人权保障才会有一个稳固可靠的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7.
违宪审查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抽象规范和具体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由审查主体、依据和对象三要素构成.违宪审查主体的确立应遵从民主和权力制约原则,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并建立修宪权与违宪审查权相互制约的机制.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典而非部门宪法.违宪审查对象的确定应依据权力渊源和规范内容渊源二重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笔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复合型审查模式的设想,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非诉讼违宪审查权,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违宪诉讼案件及进行附带性违宪审查,以期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违宪审查制度是二战后传入韩国的。但因韩国人民对宪政的积极探索,在短短的60多年中,韩国先后修改了9次宪法,并进行了4次违宪审查制度,尝试了宪法委员会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制度,最后于1987年总结了之前的经验,确立了现行的宪法裁判所制度。该制度为韩国的宪政发展与基本权的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它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宪法监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诉实践中存在相似情形不同处理的歧视性起诉现象,这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为了实践宪法,实现法治,缓和社会冲突,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被告人权利,我国也应当建立歧视性起诉辩护制度,对起诉进行司法审查,并进行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11.
违宪行为决定了违宪审查权涵盖的范围界限,要从违宪之"宪"的内涵和外延、违宪行为的主体、违宪方式等几方面认识违宪行为。违宪审查权就是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团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精神、原则和规范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法律的可诉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律是否合宪的机制,即违宪审查机制;二是法律所具有的作为纠纷解决依据的可能性。在我国宪法的可诉性适宜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完善宪法、法律的可诉性包括加强宪法文本自身的可诉性,将宪法基本权利转化成法律和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司法管辖权三个路径。  相似文献   

13.
宪法集中体现法治的精神 ,法治需要适用的宪法。法院适用宪法与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并不矛盾。司法权固有的性质、特点决定了法院在适用宪法中的重要作用。法院适用宪法是有条件的 ,法院应在缺乏其他法律依据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时适用宪法。法院适用宪法不仅可以弥补现行宪法监督机制的不足 ,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而且可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14.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深刻而独特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及三权制衡原则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法官享有的社会威望和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奠定了法治基础。通过运用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不仅达到了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目的,而且实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横向平衡和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功能。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法规范审查权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位阶低于法律的法规范有间接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法规范时,应当以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查法规范的标准。此外,人民法院对这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后所作的结论在效力上仅及于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他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并无拘束力。  相似文献   

16.
违宪审查制度同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同样是做为宪法实施的有利保证。违宪审查的对象问题是关涉发挥违宪审查制度的最大价值的核心要素,本文拟从立法、行为和立法不作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审查权。时隔不久的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宪法审查的“第一案”。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亨左伦三州区划调整的《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和判决方法上大胆借鉴美国经验:但与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相比,联邦宪法法院也汲取学说和判例之菁华创造出独特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为德国宪法审查原理和方法的发展拉开了序幕,被称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德国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对正在孕育中的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  相似文献   

18.
宪法包含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和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两方面的内容。在构成国家的地方机关享有部分立法权(尤其是在私法方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国内立法冲突和司法冲突本身即是由宪法分权体制造成的。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实践看,宪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影响冲突法的桥梁。我国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宪法审查制度,完善宪法中协调法律冲突的有关条文,充分发挥宪法在协调、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迁徙自由是个体基本经济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迁徙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自然延伸。企业迁徙自由作为个体基本经济权利,主要目的是对抗公权力的非法侵犯。企业迁徙权的宪法保障要求明确规定公民迁徙自由以及建立基本权利保护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企业迁徙自由也受到必要的合理限制。我国目前的企业迁徙自由存在宪法保障的制度性缺失,有必要进行完善和补救。  相似文献   

20.
为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 ,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必不可少。从这一目的出发 ,对美德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时机、审查结果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并就影响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模式选择的因素进行了剖解 ,以期对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所借鉴和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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