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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遗产》一九八一年第二期刊登的周方黎的文章“瓜子儿”中,曾引了《红楼梦》第六十四回的一段话:“炕上麝月、秋纹、碧痕、春燕等正在那里抓子儿赢瓜子儿呢。”一般本子都把瓜子儿解释成输赢的彩品。周文认为这种解释有错误。因为后文还有这样的描写:芳官“输给晴雯,芳官不肯叫打跑出去了。”可见所谓赢瓜子是一种游戏中的戏谑性惩罚手段,不是输蠃的彩品。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怎么打法,打什么地方。周文解释道:“所谓瓜子又称嗑瓜子儿,是孩子们(有时大人们也玩)一种戏谑性惩罚游戏。在游戏中输者张开嘴(必须上下牙离开),赢者用手托打输者的下颏,这时输者因上下牙相碰发出一种类似嗑瓜子儿的声音,故称瓜子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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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先后刊登了吕宏同志和唐德华同志的文章,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中是否应该继续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吕宏同志认为“调解为主”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存在不少弊病,在以法治国的今天,“调解为主”已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改为“重视调解,审判为主”。唐德华同志则认为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应坚持“调解为主”,而且只有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才是正确的。我认为以上两种看法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处理民事案件,只看到法律手段的作用,忽视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个本质,从而强调审判为主而轻视调解的作用,这种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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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工行政督导中,督导需要让社工理清非营利的真正意思。在深圳,许多人未能充分理解营利与盈利的区别,对机构颇有误解,认为机构就应该是那种应该只注重服务的单位,不应获得提高营销与管理水平的正常盈利,认为机构盈利了,就是营利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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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人民日报》“大地随笔”专栏发表一篇题为《钱能通官》的短文,文笔犀利,光看标题就够“刺激”,文章锋芒所向,狠狠抨击了当前社会上的一大流弊。读这样的文章,痛快,深为作者、编者的胆识所折服。“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本是旧中国的污垢积弊。谁料进入八十年代后,在一些地方竟演化成“钱能通官”的歪风。文章作者例举了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中索贿受贿的事实:……假如你申请个体开业,没个三百五百,似乎就‘打点’不下来;假如你路考不及格但想领驾驶执照,只要买通关节,也许能如愿以偿;假如你的劣质产品和不合格的工程顺利通过了大队人马的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你的‘记忆灵’,‘人体增高器’一类‘发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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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工行政督导中,督导需要让社工理清“非营利”的真正意思。在深圳,许多人未能充分理解“营利”与“盈利”的区别,对机构颇有误解,认为机构就应该是那种应该只注重服务的单位,不应获得提高营销与管理水平的正常盈利,认为机构盈利了,就是营利了。其实这是很不恰当的。比如在深圳论坛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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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杜牧《泊秦淮》中的商女,是一个富于文学色彩的词语,因其习用于文人学士圈中,所以其词义的约定俗成性尤其明显。把商女释作商客之女或商人妇的说法是缺少根据的,还是应该按照传统解释为歌女。古代商女常见于诗中,因为文人多涉足风月场,且尤善惜玉怜香,双方互有才子佳人之情结,所以歌女文化是旧时城镇生活的一道风景线。另一方面,诗人与歌女有一种特殊的互为利用关系,即乐工、歌女靠诗人新作谱曲演唱以标新调,诗人靠歌女唱其诗词以扬才名。自20世纪上半叶到现在,由于文化转型的原因,传统的国学研究、文学活动(主要指古诗文的写作)出现了一个近百年之久的文化断层,这种事实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许多清以前文人口头笔下常用的、对他们说来谈不上有理解障碍的语词,今人却不理解了,因此今人研究传统文学更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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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已被不少人挂在嘴上。对于它的含义,如果想从词典里找到一个确切的注解是很困难的。混杂,有纷乱的意思;混合,有搀和的意思;混然,有蒙昧、不分明的意思;混沌,有无知、不清晰的意思:混充,有假冒的意思。还有混日子、混饭吃,有糊里糊涂过去、不积极工作的意思等等,似乎没有一条注释能确切地表达人们所说的那个“混”字的意思。人们生活中所说的“混”,它的意思是相当丰富的,但人们不必翻词典也能理解它。人们说自己在“混”,并非一定是坏事。因为,“混”也含有自谦、自责的意思,没有业绩,没有成效,自己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于是说在“混混”。但是把“混”作为一种生活哲学,那就不好了。有人自以为“混”得不错。什么样才算是混得不错呢?据说“混”得好的有四个特征:一曰日子过得舒舒服服,二曰能尽量少干活,三曰什么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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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象”与“像”的使用和分工王大新“象”和“像”这两个字,经历了分久又合、合久又分的历程,因此,它们的使用一直比较混乱。在1956年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中,“像”被简化作“象”。当时简化的根据就是它们是同音包孕异体字,取义项多、笔画少的“象”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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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修订本)第498页说:“说文:‘颈,头茎也’;广韵清韵:‘颈在前,项在后’。可见‘颈’字在最初大约是指脖子的前百的部分。‘颈’字在战国时代就已经出现了。”“不过, ‘颈’字普遍用来表示脖子的意义是在汉代以后。” 我认为,《广韵》对于“颈”字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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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实乃为现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习惯”现象。在国家公务人员中也不乏其人,不仅基层有,中层有,高层也有。它们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有人概括为三大类:基层干部中有的以酒肉穿肠,醉过一天。有些人一上班便互传信息,“今天到我家去玩”,随之,召之聚来,聚之便喝,喝之便醉。一天便可在兴奋之中度过;中层中有的则以一张报纸看一天,一杯浓茶透青天,外再陪衬“侃大山”来度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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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一期上,登载了读者林玖一的来信,就时下国人的混世现状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读者大量的来信来稿,他(她)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混”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读者来稿的踊跃和地区波及面的广泛使我们欣慰地感到,这次讨论是抓到“点子”上的,因而是比较成功的。由于我们社会中滋生“混”的条件依然存在,“混”的现象也就不可能一下子消除,然“混”的讨论毕竟是要暂告一个段落的。我们期待着亲爱的读者继续给我们出类似诱人的题目,让那些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丑恶现象在众人的口诛笔伐中丧失其生存的土壤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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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杂文报》上看到一篇文章,文中批评了《商君书》中关于“禁好止过,莫如重刑”的主张,声称:“道德不软”,对此,本人另有看法: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习惯、风俗,这即是最原始的道德,在原始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它调整着氏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着氏族社会的社会秩序。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分裂出两大阶级,光靠道德的约束是不行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体现其意志,一方面宣扬有利于统治的道德准则,让人们在良知上接受,一方面制定了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在人们的心理产生震慑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