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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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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战略性资源之一的个人信息,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加突出。针对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空白与不足,从界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入手,分析其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运用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应独立进行保护。在保护模式上建议采取个人信息单独立法和行业自律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健全自律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2.
阐释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与特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在民法的"隐藏"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概括"保护,刑法的"限制"保护,行业自律的"弱效"约束方面的不足,提出在民法中确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刑法中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   

3.
传统法律框架内,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通常视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其法律保护模式往往是侵权法保护。在信息经济市场,个人信息的市场资源属性日益显现,个人信息的合同化收集方式逐步成为主流,在法律保护上,与此相适应的违约责任保护模式亟待建立,个人信息权违约责任保护可以与侵权责任保护模式实现良性互补。以个人信息权的违约责任保护为立足点,重点研究确定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构成、违约形式、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以构建网络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网络实名制在推行过程中引发了各方议论。这些议论背后,实质上是涉及多方的政治诉求,也隐藏着建构我国公共领域的风险。以网络实名制为切入点,梳理中国近年来实名制政策的变迁历程;以政府、公众和网络运营商三方为分析视角,探讨各自背后的利益诉求与风险。作为哈贝马斯语境下典型的"公共领域",实名制无法将虚拟网络的公共性和批判性有效发挥,反而对其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基于对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构建中的责任和困境的论证,总结网络实名制推进过程中的三种错误,即绝对自由主义,实名与匿名对立和推进过程中的一步到位;提出建构虚拟公共领域的两条路径和三个关键。  相似文献   

5.
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信息易获得性和商品性三个特征。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缺乏系统、专门的法律、个人信息权利未建立、法律义务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通过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明确信息掌控者的义务、调整法律责任的比重等,能够有效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6.
当前,在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潮下,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然而,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也埋藏着许多隐患和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一现状,网络实名制的实行迫在眉睫,且亟待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予以保护。在网络实名制的适用方面,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不同的领域和网站区别对待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网民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7.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网络治理提升到空前的高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人肉搜索"这一网络现象突出。其一方面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本文从界定"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入手,深入探讨与其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权受到的冲击,寻找其中存在的法律规制漏洞,并通过对比全球治理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监管及保护的相关措施,最终落脚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治理路径。随着我国"一带一路"进程的推进,网络信息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交流增多,我国迫切需要加大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做到在信息时代的全球化浪潮中掌握主动权。  相似文献   

8.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及保护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成为当务之急。文章介绍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包括过度收集以及使用目的不明确、错误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传输和交易以及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就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提出了立法建议,以及应该注重行业自律和个人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权益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其规范基础体现在宪法、民法及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传统的法律保护模式下,基于个人本位和事后救济形式的私法保护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公法保护模式成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必要形式。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模式的构建,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依据及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从国家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入手,构建全面高效的公法保护制度,实现个人保护与国家保护的结合。  相似文献   

11.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网络空间隐私的侵犯、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随着网络涉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大难题,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法律法规,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实行侵权法保护和财产权保护双轨制,从而进一步提升公民的网络安全感。  相似文献   

12.
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公民对于网络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删除的权利,体现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漏洞百出,法律规定滞后、行业缺乏自律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明确个人信息注销权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需要社会各方引起足够重视。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注销权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其法律地位,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从而发挥其在防止信息泄漏及预防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然要求。由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全球最为瞩目的立法运动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数年前即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此,有必要广泛参考国外的经验特别是欧盟的模式;以民法典和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效,必须针对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挑战,提出有效的原则和措施。就此而言,中国的行政机关已开始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所包含的成就和不足,对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去中心化以及信息快速传播的特征,这使得网络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面临诸多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网络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监管需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新的监管主体,设计具有层次特征的网络个人信息动态监管体系.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关键主体的动态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去中心化以及信息快速传播的特征,这使得网络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面临诸多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网络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监管需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新的监管主体,设计具有层次特征的网络个人信息动态监管体系.为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关键主体的动态监管策略.  相似文献   

16.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是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独立的人格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予以确认,同时,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专门保护,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应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或制定一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单列章节进行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相似文献   

17.
首先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管理"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介绍了国内外网络个人信息管理的现状,指出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网络环境下有效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在逐步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针对公共行政领域对个人信息权利侵害的危险,我们有必要在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在以新冠疫情为代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获得了在法理基础和法律规范方面的正当性。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监管都存在不足。在民法和刑法保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的专业高效性,以及现代法治对权力控制的价值追求的背景下,行政机关承担消极不侵犯和积极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应当受到法律保留、最少必要、安全保障等行政法原则的规制,通过对“限制的限制”,实现个人信息在行政法领域得到充分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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