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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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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及其适用是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文章考察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起源及二者的异同,国内外法律规定和不同学术观点,阐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的方法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并对完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诉讼理论界,传统的观点是人民法院也承担证明责任。但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这一观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文章主要从对传统观点的质疑并结合理论和现实来论证人民法院不应负证明责任,从而明确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是实现控审职能分离、保障法院公正审判、强化公诉职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诉讼理论界,传统的观点是人民法院也承担证明责任。但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这一观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文章主要从对传统观点的质疑并结合理论和现实来论证人民法院不应负证明责任,从而明确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是实现控审职能分离、保障法院公正审判、强化公诉职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方承担,但由于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及犯罪本身的复杂性,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着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本文着重阐述了被告人的两种责任的性质、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适用情形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就被告的行为是否与犯罪构成要件一致承担证明责任。我国刑法中不存在推定条款。本文拟就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进行探讨: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表述是不科学的,应当是“谁举证,谁主张”;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6.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制度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关系到诉讼的进行,而且直接影响着诉讼的结果。国内外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目前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未区分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认定标准模糊,司法操作困难等。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整个证明责任制度的关键所在,应当首先考虑的三大因素是:便于合理解决案件、坚持公正原则、兼顾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既是指承担控诉责任的检察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也是指法官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和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时所需的标准。客观真实只能作为一个理想证明标准,而不能作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和可操作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实际,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设定为两种:“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一般标准和“证据确实、充分”的特殊标准。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主体即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只有确定了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制度才能在诉讼实践中产生实效,否则在诉讼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无法确定由谁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章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认为证明责任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体可包括自诉人、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等,而人民法院、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律师则不属于证明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就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而言,在主体、客体和价值追求等方面互见长短,各有利弊.以职权主义为背景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以增强庭审方式抗辩式色彩的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是世界范围内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的又一典型例证.在此背景下,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具有了新的涵义,其分配折射出采取削弱法官主导作用和强化控辩对抗程度两大举措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价值取向,但仍需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侦查程序中刑事证明的理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刑事证明的内涵及其与事实查明之间的界线,令状主义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侦查机关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建构等等,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戴承欢 《东方论坛》2010,(3):116-122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而言是由控诉方承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则符合无罪推定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证据规则。然而,僵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给控诉方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幽灵抗辩的出现使得这种证明成为控诉方不能承受之重,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游戏规则此时已经变得不再公平了。刑事证明规则应当借鉴英美证据法上出现的"积极抗辩"理论,来修正原先过于僵化的证明责任规则,并最终来解决这个困境。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证明标准,边际收益递减,边际成本递增。但证明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最佳证明标准应当由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来决定。当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社会净收益实现了最大化,证明标准达到了最佳程度。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诉讼行为来说,证明标准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应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提高证明标准对于公、检、法等部门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和成本。部门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部门行为的扭曲,损害社会利益。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促使部门和社会之间收益与成本趋于一致,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文章简要阐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对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实体真实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无罪推定和辩方合理分担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应对被告人有罪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辩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从举证能力上必须是其力所能及的;辩方只能对发生概率较低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可以要求辩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我国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6.
证明模式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诉讼模式的转型必然引起证明模式的变革。随着体现控辩双方合作、协商与合意的协商型刑事诉讼模式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形态,刑事证明模式也相应地呈现出合意取向。控辩双方在取证、举证等证明环节上开展一定程度的合作与协商,形成一种新型证明模式,即合意证明模式。合意证明模式与传统分立证明模式在证明目的、证明主体的地位、事实认定结构、证明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刑事合意证明模式为刑事证据契约提供了理念支撑及制度依托,刑事证据契约是合意证明模式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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