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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制定了替考罪。通过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学说对其进行解读分析,发现替考罪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替考罪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将替考与被替考者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并未完全切合替考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其量刑标准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存在矛盾。为此,应对在校学生重罪轻刑,对专业替考者加重刑罚,以完善替考罪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2.
环境监管失职罪中河长的义务来源是其职权内容和责任内容,前者包括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河流监督权力,后者包括水体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责任。河长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主体条件的判定在除了政府工作人员之外,需要对民间河长、公益河长、村级河长进行分别探讨。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行为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对水体资源、水质条件、流域设施、整体生态的保护失职,而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则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以督促河长更好地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3.
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伊春空难机长被提起公诉一案引发人们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关注和研究.中国刑法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罪名设定不妥帖,无法清晰表明本罪只适用于空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的责任事故;罪状表述不严密,"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关系不明确,且缺乏对"重大飞行事故"的解释;罪行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飞机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而排除了其他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适用,以及法定刑规定混淆的问题.建议将罪名修改为"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严密罪状表述,以"航空器"替代"飞机",扩大本罪适用范围,并修改法定刑规定以完善重大飞行事故罪,促进航空安全发展.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这一罪名的法定刑太轻,有放纵那些腐败分子之嫌。应尽快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建议将最高刑期定为10年。  相似文献   

6.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应属于主观认识内容.认为其属于罪量要素、限制处罚范围的事由、客观处罚条件或者客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不当的.我国对该罪设置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是基于该罪的客观行为样态等考虑,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7.
环境资源犯罪严重危及人类生存。环境监管失职是导致环境资源犯罪发生前提性因素,因此要从源头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尽管刑法中已经确立了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但考察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特点与现状,司法实践情况并不令人感到乐观,预防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任重而道远。当前应积极寻求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防范之策,加大对此类犯罪的侦查工作,强化司法工作,推进立法完善,强化监督预防机制。如此,将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该罪向环境犯罪的回归。正确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是司法中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首要前提。以立法本意为宗旨、以环境保护法预防原则为前提,"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包含"严重地污染"与"严重的污染"两层内涵,表征了污染行为情节严重和污染行为后果严重。以情节犯解释污染环境罪是当前司法解释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9.
论危害环境罪与环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问题在今天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运用刑事责任保护环境的问题,已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刑事责任已成为保护环境的必要的辅助手段。我国新《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环境罪的罪名及刑罚,这对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改善我国环境现状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环境监管失职罪本质上属于过失竞合,归责的核心要素为行为样态、保证人的义务来源与预见可能性。本罪行为样态包括作为、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之结合;本罪保证人的确定既要从法规范上进行形式判别,也应采纳原因支配说理论从法益侵害面进行实质把握;本罪预见可行性是新过失论与畏惧感说相结合。一定条件下信赖原则可适用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存在介入因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构造的场合时,则排除环境监管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2.
《南都学坛》2017,(6):65-70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13.
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行为对象的判断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之结果的判断均需借助于环境法,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法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判断需借助于行政决定,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附属性。污染环境罪在刑罚设置和法益的解释上对其他具体犯罪类型的依附,体现了该罪的刑法附属性。因而,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断上,除了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还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方式,注重刑法与环境法、行政法以及刑法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14.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相似文献   

16.
全球性环境危机与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类社会面临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出现了刑法调控范围扩大化、处罚严厉化、处罚方法多样化和以预防为主的趋势.为了治理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中国1997年修改刑法之后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由于立法价值的偏离,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着一些缺陷,应借鉴世界环境刑法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卫发动的前提。在防卫时间上,必须以行为人故意着手构成行为犯为防卫基准,且以污染的持续计划与公权力调停的缺位来作为不法侵害的持续性特征。在防卫对象上,防卫对象可以是实施污染的自然人或被利用之物,而单位是否为防卫对象并非真问题。在防卫限度上,只能以损害不法侵害人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为代价,由此造成额外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若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为目标,则属于防卫外的加害,防卫者应被另行定罪。  相似文献   

18.
论疫学因果关系在污染环境罪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污染环境罪中认定的局限性,应积极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是一种以疫学统计为根据,以流行病学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但应在污染环境罪中适用疫学因果关系时谨慎行事,严格把握其限制条件,避免扩张适用。  相似文献   

19.
危险废物作为污染环境罪的规制对象,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何规范、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确立的危险废物司法认定规则,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同时囿于其列举式规定的开放性、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脱节、严惩思维下法官先入为主的认定理念等因素,造成危险废物范畴属性界分模糊、证据名类不一、司法行政化风险等新的适用困境。为此,需要从解释论角度加强危险废物所属范畴的类型化建构,从行刑衔接角度构建统一的证明基准,从导向重塑角度修正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偏差。  相似文献   

20.
国际金融全球化内在地要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许多缺陷。因此,必须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以适应国际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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