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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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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卞宏波 《理论界》2007,(9):65-67
我国《刑法》将教唆犯置于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加以规制,按照共犯理论教唆人只有与被教唆人之间具有共犯关系时教唆人才能成其为教唆犯,否则若不是共同犯罪就不能成为教唆犯。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却出现了非共犯的处罚情况,使刑事立法处于尴尬境地。教唆犯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非共犯教唆行为能否成为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共犯体系又该如何架构,笔者用共犯理论对我国教唆犯刑事立法予以审视,重新定位并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关于陷害教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陷害教唆在本质上具有与纯粹教唆犯相当的可谴责性和可罚性 ,其客观行为与主观罪过都与纯粹教唆犯基本等质 ,因此 ,应以教唆犯罪来解决陷害教唆的刑事责任问题 ,适用与教唆犯相同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3.
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外立法和论著多数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 ,来为教唆犯下定义和讨论其成立要件的。我国立法规定 ,也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是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两个成立要件是 :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教唆犯问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教唆犯概念出发 ,认为要求教唆他人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最后比较了教唆犯修正形态中的教唆未遂与共同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的异同 ,并针对教唆未遂提出在总则中规定独立教唆犯的不适宜。  相似文献   

5.
都潇丽 《天府新论》2004,(Z2):131-133
教唆犯问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教唆犯概念出发,认为要求教唆他人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最后比较了教唆犯修正形态中的教唆未遂与共同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的异同,并针对教唆未遂提出在总则中规定独立教唆犯的不适宜.  相似文献   

6.
不作为的教唆能否成立,应该说是德国、日本学者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如果违背其保障义务,而没有中断一个足以导致他人行为决议的因果历程,则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教唆犯。而否定不作为教唆的论者,只是反复地主张依靠不作为是不能够让他人下定犯罪的决心的,因而不可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教唆行为。文章为了深入地探讨此问题,首先对大陆法系不作为教唆理论进行梳理,进而通过案例来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最后提出限制肯定不作为教唆犯的观点并重点探讨了其存在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张锦毅 《理论界》2006,(12):95-96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对各共同犯罪人研究刑事责任时,应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刑罚制度要求的罚刑相称、罪当其罪。本文从共同犯罪个别共犯的归责原则、分类及实行过限等几个基本问题来阐述共同犯罪个别共犯的归责制度。  相似文献   

8.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他唆使别人犯罪,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打击教唆犯,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拟教唆犯的几个问题略作探讨,供参考。 我国刑法广采古今中外有关教唆犯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比较科学地规定了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以看出,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由特殊条件所决定。教唆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人,必然也有特殊的构成条件。 (一)从主体看,成为教唆犯的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并且一般是  相似文献   

9.
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是犯罪参与论中一个被忽视的难题,刑法理论对它尚缺乏足够深入、系统的研究。故意教唆过失行为常被视为间接正犯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的情形,"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但许多时候,故意教唆行为人并未支配整个犯罪事实,往往只能以无罪论。随着人类步入风险社会,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让其游离于严密的法网之外,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极大的困惑,而且有违国民的法感情。鉴于此,本文主张刑法应当对故意教唆过失行为进行合理地规制,并视其具体情形定为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身份做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本文主要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并且应按照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此共同犯罪定性,这种原则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总的来说是比较明确和容易确定的。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犯罪分子都意识到并不是他单个人在实施犯罪,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单独犯罪意图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2.
张果 《兰州学刊》2008,(7):127-130
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世界各国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理论上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4.
由于教唆自杀行为并未对死亡结果的实现提供现实、具体的危险,因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刑法中归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责任和被害人自我责任的界限,只要行为人没有在更高程度上支配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自我负责行为就排除了参与人的责任.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参与他人的自我负责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5.
共犯未遂,即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共同犯罪是单个人故意犯罪的有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尽相同,每个共犯者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不尽一致,在认定既遂犯还是未遂犯的问题上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认定共犯未遂的理论根据要解决什么是共犯未遂,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各国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将客观障碍使犯罪结果没能  相似文献   

16.
未遂教唆可罚性理论新动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教唆可罚性是一个反映刑法学根本观点对立的问题。现在,德日刑法学都是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讨论,而且都走向不可罚说结论,德国还出现逐步扩大未遂教唆不可罚领域的新动向。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学却走向可罚说,导致教唆犯处罚范围过于扩大。究其原因在于刑法学没有建立在科学研究方法之上。因此,有必要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站在修正引起说立场上,可以得出不可罚说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过失犯罪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单独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使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单个人过失犯罪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复杂情况,在定罪量刑上较单个人的过失犯罪要困难得多,故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入探析。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考古代刑法,共犯的规定早已有之,其外延非常广泛。“不仅精神正常人可与老小废疾人成为共犯,两人以上的过失犯或结果犯也可成为共犯,……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制,因而杀伤人,仍属过失共同实行犯”。清末《新刑律》第三五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可见,在古代,并不特别区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然那些规定,不过是专制社会株连责任盛行的体现。综观国外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各  相似文献   

18.
学界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如何定罪尚未形成共识,有分别定罪说及实行犯决定说、主犯决定说、利用特定身份说、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身份犯修正构成说等统一定罪学说.从整体上考察,对有刑法身份者与无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应采用共同犯罪构成符合说,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其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纯正身份犯的犯罪构成,就应对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纯正身份犯论处,否则以非身份犯论处.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的定义、分类及行为性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不作为行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能够实施而未实施的行为,它具有消极性、隐蔽性、间接性之特点;认识其行为性应将行为区别为犯罪论体系上的行为与犯罪论体系以前的人的行为,它与作为一样,本质上都会侵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不作为应在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这一传统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为单个犯罪中的不作为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完全的不作为与怠慢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20.
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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