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制度缺乏与不同诉讼阶段对应的从宽处理的层级性设置,不能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科学性。需在立法上明确认罪认罚的标准和时间点,设置与诉讼阶段对应的从宽处理的层级性规定,并且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之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权,以此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2.
3.
4.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模型的建构,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契约模式,也存在放弃审判制度模式、听取意见模式以及家长模式等观点,但现有理论模式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解释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共识性诉讼模式,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论可以作为共识性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共识性诉讼模式的要素包括共识的主体、共识的客体、共识的类型及共识的领域。共识性诉讼模式既体现于规范之维,又展现于实践之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存在“共识失真”的情形,需要选择差异化防范进路。  相似文献   

5.
6.
7.
8.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比率不断提升,在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事物,仍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需要理性地看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着控辩协商不对等、控方在程序适用和起诉裁量上并不完全自由、被告认罪也并非完全自由、办案中的“口供情结”有所“反弹”等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应当明确动态平衡的价值取向、坚持证明标准不降低、完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保障措施及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能力等,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防范错案风险的水平。  相似文献   

9.
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的合理之处,形成我国的契约司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根据契约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件,契约司法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双方轻易反悔。当存在使契约无效的情形时或者即便是契约已经生效,在不满足契约精神的诚实守信等原则时,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调试权力和反悔权利。  相似文献   

1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少捕慎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理念及轻罪刑罚轻缓化为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契机。但该制度的实体适用规范模糊,未明确认罪认罚主导作用;适用程序较繁琐;我国未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以过滤不当起诉,导致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较低。故应在“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理念下,明确其实体规定,确立认罪认罚的主导性地位;简化内部审批程序,赋予办案人员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独立性;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倒逼检察机关重视起诉必要性问题;同时要激活检察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发展空间,量刑辩护具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价值。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的推行存在着困境,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落实、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量刑辩护的专业化五个方面加以改进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辩护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协商式司法模式”之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适用等层面作无罪辩护。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构成了此类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基础,认罪认罚制度的包容性、辩护人的有限独立地位及职业伦理、防范冤假错案的需求以及形成多元辩护合力的需要也为其提供了合理空间。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时应注重辩护意见的有效性,确保辩护策略形成的协同性。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14.
我国检察权理论长期处于“习惯式”、“肤浅式”的重复诠释之中,并带来了刑事司法改革停滞不前的局面。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检察权理论,通过对检察权在多维视角下定位与角色转换的学理分析,提出在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中检察权不同的法律定位与职能形式、合理的角色转换以及法律监督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从这种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并不象制度的设计者所预想的那样理想,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对此,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检警结合模式建构检警一体化的格局,也有学者反对检警一体化。就目前而言,完善并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16.
文章通过对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分析,在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透视我国检、警关系之错位,并基于此提出重构我国检警关系的目标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7.
学界和实务部门有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核心功能的观点尚存争议,未能厘清各种功能之间的关系,制度利用者对不同功能的过度追求易导致制度功能发生异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核心功能仍为法律监督,并未转变为权利救济。在确有监督事由且有监督必要之情形下,权利救济是法律监督功能的自然延伸,因此也应重视权利救济的补充功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建构法治秩序等。社会转型背景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需同时注重法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应在注重法理功能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功能,进一步注重息诉等社会功能实现的路径和方法,同时须避免制度利用者过度追求非核心功能导致的功能异化。  相似文献   

18.
行政检察监督应包括检察机关对特定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活动两方面实施的监督。现行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已生效行政裁判提起抗诉,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必要构建一个完善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9.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