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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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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权长期采取类行政方式运行,导致法官“上命下从”的行政化思维方式与行动逻辑,成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隐性障碍。法律、程序与职业伦理等形塑法官裁判思维的诸要素在科层型司法结构中处于失灵状态,是为法官行政化思维方式的温床。法官思维方式的行政化表现为依赖集体决策与请示汇报,偏好法定证据,把司法解释当作行政命令加以执行等。司法去行政化改革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与法官员额制,着力打造扁平化、同等型司法,为法官思维方式去行政化创造了客观环境。欲帮助法官实现思维方式的去行政化,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培养法官的程序思维。  相似文献   

2.
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危害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司法行政化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危害之一,表现在中国法院的设置、法院上下级关系、法院的业务运行和法官的人事管理制度等许多方面。司法行政化破坏了司法公正的三角模式、阻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力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和破坏了司法的审级制度,进而使司法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3.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案件审批制度行政化、法官地位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等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审级监督关系,造成"作出裁判的人不审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无权裁判"。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要着力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去行政化"认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司法公开为手段,监督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完善配套措施,约束和保障法官独立司法这四个方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4.
专业法官会议是一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实施的一种审判咨询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契合司法改革内容,有利于培育专家型法官。它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的辅助制度,对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当客观分析研究制度运行效果,积极回应法官质疑,吸纳合理建议,从性质、设置、功能等静态要素和人员组成、议事范围、提起和决定、议事规则、意见的效力及校正等动态要素两大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建构顺应司法规律、能够为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独立办案提供有效智力支持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专业法官会议在提高法官办案能力、降低职业风险、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运行机制尚未成熟、形式化倾向严重、行政色彩较浓,加之一些法院领导和办案法官对其必要性认识不足、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我国现行专业法官会议一直没有发挥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所期待的作用。为了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保障裁判结论的专业性、科学性,可以通过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律地位、准确把握专业法官会议的定位和目标、在专业法官会议中贯彻意见交换和辩论原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个案讨论范围、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保障会议科学规范等措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6.
李慧娟,名不见经传的洛阳市法官,依国家《种子法》正确判案,却被所在“省人大”认定“严重违法”。此为2003年震动中国司法改革核心法官独立问题的“李慧娟事件”。中国法律界不得不为此作出尖锐而焦虑的深度反思:法官独立具有现代社会发展内蕴的客观必然性,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多样性质、法官承担责任、国家承担WTO国际义务的共同要求。法官独立的现实外部障碍主要来自地方党委、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外”干涉;现实内部障碍来自于上下级法院指导关系的行政化;已明显落伍于时代潮流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选、用、考、奖、惩、晋等制度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重点也必然落在法官准入、罢免惩戒程序、行政管理模式消除等,重大相关层面。  相似文献   

7.
本轮司法改革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设定,推行以去地方化为目标的省级统管,但是在目标与举措之间存在错位,省级统管可能会强化省级层面的地方化和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定位有待商榷,司法权天生具有地方性,司法的地方化分为正常的地方化与被行政化异化的地方化,司法改革应去除的是被异化的地方化,正常的地方化应予保留。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之间相互影响,司法改革既要去地方化,也要去行政化,但是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去行政化要彻底,去地方化要适度。全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可以实现彻底的去行政化与适度的去地方化。  相似文献   

8.
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状况,根本上取决于运行这一制度的人,尤其是法官,法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有效地运作,决定了判决释理的水平。所以切实提高法官自身素养、加快法官制度改革,是我国现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9.
试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培养具有独立司法人格的同质法官群体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我国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以及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的现状,提出应当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理顺法院的内部外部关系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构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提供条件,从而促进个案的公正审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个体的独立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时有发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行政管理者也可以假借裁判文书审批的权力左右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审判权限分离以及附带的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打造"让审理者裁判"的权力运行架构以及"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承担机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可以从赋权与明责两个维度加以展开:其一是赋予主审法官行使从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直至签发裁判文书的完整的裁判权力。主审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面临重塑。其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形式以及追责主体。法官惩戒免职权的配置应遵循司法规律、司法原理的要求,重点解决权限内部化问题。在法官群体中选拔精英担任主审法官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应该定位于法官走向精英化并赋予所有法官相同而完整的审判权。  相似文献   

11.
司法改革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立足于现行宪政体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务实思路。就我国目前而言,司法改革,除了内在体制、理念的变革外,也包括外在形式的各种符号性变化。“法官职业化”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它与司法外部构造上的“非地方化”和内部管理上的“非行政化”一起构成了目前和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程序是司法之特殊所在,故司法程序改革应当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司法改革的理想是实现现代司法理念引领下的公平与正义,追求司法权的独立,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一个渐进的漫长过程。  相似文献   

12.
案件质量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案件质量偏差以及司法公信力日益降低等现实问题所作的回应。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案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运行程序极端科层化,原本以重拾司法规律、凸显裁判权威以及克服法院内部行政化之名而进行的审判管理改革,最后竟以强行政化而告终。结果是理应具有独立地位及自主判断权的法官被整合进层层权力之网,深陷重重监督和考核难以自拔。为了实现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案件质量、增进司法公正、规范司法活动的初始目标,亟需对其予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针对各地推行社区去行政化改革难以持续的问题,以G市B区为个案对“社区去行政化”改革实践的制度困境进行考察和分析后发现:新型社区“政务名称”与“政务级别”之间的非一致性使社区遭遇“公章效力”困境,反映的是机构与权力规则的不吻合;“属地管理”机制与“去行政化”举措之间的非一致性使社区及其工作人员遭遇“权责错位”困境,反映的是不同制度功能的不吻合;“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之间的非一致性使改革后的社区干部遭遇“身份下降”困境,反映的是编制待遇及流动规则的不吻合;“经费包干”与“费随事转”之间的非一致性使社区遭遇“捉襟见肘”困境,反映的是市区两级关于社区工作经费规则的不吻合;“撤销建制”与“加强党建”之间的非一致性使改革所在地遭遇“街道地位”困境,反映的是地方与中央政策对于街道定位的不吻合,并最终引致改革的终结。由此,得出进一步的结论是:“社区去行政化”改革实践过程遭遇的,是不断改革环境中现有制度体系的欠吻合或非一体化的困境,即改革的制度与整体制度之间的非一体化困境。  相似文献   

14.
当前法官流失已成为困扰司法工作的严重问题。法官流失与法官薪酬福利水平低、职业发展通道不畅、工作压力重、缺乏职业荣誉感等综合因素有关。因此建议延长一线办案法官的在职时间,推广法官助理制度,建立法官调剂机制,以解决当前面临的审判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改革行政化法官管理模式为审判专业等级制,提高法官薪酬福利,落实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彻底治理法官流失。  相似文献   

15.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应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谁审判、谁裁判、谁负责"的主题讨论有着积极意义,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改善审委会制度的运作方式,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但是由审判者负什么样的责任,则是值得探讨的。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当下司法改革要求裁判者所负之责,不是法律责任,而主要应该指裁判者的论证之责:一是在制度上让法官负有论证之责,即让裁判者对所有判决给出理由;二是裁判理由不仅需要根据法律做出,还必须遵循法律思维规则。  相似文献   

17.
我国近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成果颇丰。但司法公正的局面和其肩负的历史使命与人民的期望差距甚远。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观点和思路。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标志着以法官制度改革为主导的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在法院内部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8.
西方法官惩戒制度经历了法官惩戒的情境化、法官惩戒的行政化以及法官惩戒的司法化三种模式的演变。自20世纪中后期至今,西方各国在吸取了法官群体遭受"政治清洗"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司法化的法官惩戒制度,即中立化的惩戒主体、多元化的惩戒程序、司法化的救济程序以及明确的惩戒标准。西方法官惩戒制度的模式演变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即增强惩戒主体中立化的特性、增设简易惩戒程序、淡化被惩戒法官救济程序的行政管理色彩以及设立明确的惩戒标准。  相似文献   

19.
法官制度改革是近代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一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近代司法改革的结果.从法官制度的建立、法官训练以及法官任用等方面对近代法官制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法官作为诉讼主体已成为近代司法体系的核心和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法制良善的标准,而近代有关法官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司法独立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0.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中国法官制度发展面临的一大课题,基于中国法官问题的特殊性,法官员额制度作为一项改革试点逐渐提上日程。在实践中,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是与法官助理的设置制度密不可分的,试点法院运行法官员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已取得初步的成效,不同试点法院的运作模式也各有千秋。但同时,法官员额制度试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因应之道也是并非完善的。对此,本文针对实践中显现出来的几个突出难题,包括法官员额的制度合法性问题、法官员额数量计算标准问题、法官员额制度实施中法院党务以及司法行政后勤人员的问题、法官员额制度的社会认同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应对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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