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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近年来,我国海洋执法部门遇到了以“多尔戈夫”号轮案为代表的外国IUU渔船案件。这些渔船及其非法捕捞行为,与我国缺乏实际联系,执法部门只能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行使管辖并予以处罚。由于缺乏对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我国国内法在法律适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法律挑战。传统的普遍管辖权理论,无法适应打击IUU行为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成员,对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了普遍管辖权保护的客体是共同体法益,建构了全新的义务观,将尊重船旗国主权作为普遍管辖权的重要限制,从而完成了普遍管辖权的法理嬗变。与此同时,我们不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建构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遍管辖制度,并为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的修订和完善铺平道路,提供全新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和具体指引。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较模糊。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与美国海军霸权地位的逐渐消退,沿海国出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专属性开发、安全因素等的考虑而扩张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嗣后的国家实践可为条约解释提供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条约的修订。这一实践可为我国完善专属经济区海洋科学研究制度提供借鉴,即细化军事测量立法、明确海警检查程序、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立法间接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相似文献   

3.
随着所应对和处置的海洋法律争端及相关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严峻,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行使管辖权时开始出现自我扩权的趋势,尤其是在采取临时措施和发表咨询意见方面,其管辖权的扩张尤为突出.法庭在采取临时措施方面的管辖权扩张主要表现为:为便于做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而对具有初步管辖权的证明设立了相当低的门槛,且决定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不同于争端当事方的请求.法庭在发表咨询意见方面的管辖权扩张主要表现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均未明文赋予其咨询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庭以自行制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形成了行使咨询管辖权并发表咨询意见的实践.尽管在理论上并不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对法庭在有关方面的管辖权扩张予以否定,并且实践中法庭对有关管辖权的行使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法庭的管辖权扩张仍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使其在合理且正当的限度内进行,而不得任意作为.  相似文献   

4.
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管辖权的国际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单一船旗国管辖到综合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管辖的发展过程。综合管辖制度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公约》创设了一种综合管辖权制度,通过这种管辖权,所有国家在IMO最高立法权下对处理海洋安全和防止污染问题都将发挥自己的角色作用。  相似文献   

5.
试论仲裁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在我国民事争议解决过程中经常遇到,其原因在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的理解也比较模糊。文章对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和取得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对我国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沿海国主权扩张、沿海国管辖权扩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分权化从三个层面导致了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的冲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试图通过海洋分区机制保障沿海国资源开发的权利与其他国家的海洋航行权,但是公约规定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优位性之争衍生的国家博弈,以及晚近新国际实践的出现,导致传统权利路径下的利益妥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航行自由与海洋资源开发制度,需要通过构建权利约束机制协调沿海国主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通过强化责任机制协调沿海国管辖权扩张所引致的冲突,并通过拓展国际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分权化。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与他国的管辖权冲突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各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与国家主权原则直接联系,法院面对的价值目标众多,无法同时实现这些多重的相互冲突的目标.我们应在这些冲突的目标之间找到适当平衡,最终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寻求一个值得信赖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8.
以往就有学者、人大代表等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在越南颁布了侵犯我国海洋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法》之后,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的需要变得更加急迫。制定这一重要法律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处理海岸相邻、相向国家间关系,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与周边国家共同治理和开发海洋的需要;是国家参与国际公共海洋事务处理的需要;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在海事诉讼中,扣船法院因扣船取得审理实体案件的管辖权已成为确定海事管辖权一项公认的原则.但是,因扣船取得的管辖权常常会与其它的管辖权发生冲突,不便审理法院是普通法管辖权制度中的一个专门的术语,并己成为海事诉讼中解决管辖权冲突、避免择地诉讼的一项有效的原则.文章对这一原则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扣船管辖权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间接管辖权原本是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项基本条件,但是欧盟基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特殊的立法体例和判决相互信任原则,刻意省略了间接管辖权审查.即便外国法院违反一般管辖规则、未决诉讼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规则或误用其他管辖规则,被请求国也不得审查判决来源国法院的管辖权.虽然欧盟"禁止间接管辖权审查"规则体现了对判决来源国法院管辖权的尊重和信任,但可能导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侵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与欧盟的做法存在耦合,也未将间接管辖权作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第282条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缺失宜理解为因疏忽导致的规范漏洞,而非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间接管辖权审查的蓄意省略,中国仍然有必要保留间接管辖权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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