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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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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围绕构建和谐司法目标,崂山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致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而对于被告人缺乏支付能力的赔偿案件,如何解决刑事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成为法院党组关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经过积极协调,崂山区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基金于去年8月正式建立,自实行以来,已对7起案件的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12.2万元,受到社会好评。  相似文献   

2.
一、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中的表现地方保护主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立案管辖方面。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本地人民法院就推,甚至违法移送。本地当事人起诉外地的,就抢着受理,这在票据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及联运纠纷、侵权纠纷中表现十分突出。某些法院为争管辖权,甚至在立案时间上作文章,把本法院的立案时间写成比其他法院的立案时间早几天,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取得该案的审判权;有的法院对不属于自己依法管辖的案件擅自收案,拒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对外地当事人依法起诉本地当事人的,考虑到本地当事人可能  相似文献   

3.
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人民的要求,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笔者仅就保障法官独立为题,提出自己浅显的看法。一、现代司法制度应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审判独立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总目标,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运作,最终落实到法官。法官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目标之终端。法院的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除去制度上的设计外,实际上就是法官的严格执法与公正裁判。因此我们认为,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把“畸轻畸重”理解为“太轻太重”或过于和低于幅度刑的重判和轻判。在刑诉法中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判处的“畸轻畸重”的案件“必须抗诉”,上一级法院也接受抗诉。现在司法界都把“畸轻”视为“降格”判处,把“畸重”视为“升格”判处,即把“畸轻”解释为应在法定刑以上判处的案件,作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了;把“畸重”解释为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件,作了法定刑以上判处了。比如盗窃罪,按照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假如法院对盗窃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视为“畸重”。把盗窃数额巨大的或惯犯的被告人,如无减  相似文献   

5.
域外经验表明,通过处理涉制裁民事纠纷,法院不仅可以为受制裁影响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院地国反制裁法律的实施效果。现阶段,人民法院在我国反外国制裁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得到重视,面临法律制度与规则供给不足、司法理念相对保守及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反外国制裁的司法维度短板日益凸显。鉴于此,须明确和加强人民法院在我国反外国制裁体系中的功能和定位,促进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涉外司法权能,在涉制裁民事纠纷中妥善解决外国制裁的定性、管辖权,外国制裁法的域外效力及相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等事项,不断完善裁判制度和规则,形成与立法和执法相互支撑的反制裁法治格局,从而确保我国反外国制裁体系有效运转,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6.
《探求》2015,(4)
有传统看法认为,部分当事人热衷通过信访而不是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原因,包括中国的厌讼传统、想维持与被告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法院不够独立,导致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性不足。对西南某地区的疑难信访案例的经验研究显示,信访对部分访民具有更强吸引力的原因,是因为法院缺乏相关的经济、政治、组织资源,在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不如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转型时期特色的案件,法院解决起来尤其困难,往往需要政府的协作或介入。这意味着,在缺乏其他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法院与地方的脱钩,可能不一定导致其增强处理这类案件的能力,甚至可能削弱其权威。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一种较灵活的、司法与行政手段结合的纠纷解决体制有其现实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7.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县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以及因突发性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其他城乡居民家庭。救助标准按照申请对象受灾程度、事故程度、困难程度以及劳动能力强弱等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原则上为每次每户600~4000元且每年只享受一次。  相似文献   

8.
李志忠 《社科纵横》2007,22(6):80-8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会越来越频繁,交易当事人之间因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大幅度上升。这就给司法部门提出了一个问题: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如果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现行法律对此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以致造成对同一案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显然这样不能很好地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概念、特征、联系、区别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等方面,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甘正培 《探求》2013,(Z1):12-14
法院文化,是法院及法官司法活动的精神积淀,来源于日常工作,又作为法院的上层建筑无时不刻在指导着工作的每个环节,是法院精神的灵魂。一直以来,天河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河法院")将文化建设视为法院建设的中心内容,成立了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院长统揽全局、政工办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天河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三年达标计划(2012—2014年)》、《特色法院文化基地建设方案》等多个指引性文件。在文化建设方面,天河法院尤以"明镜"最富有内涵。  相似文献   

10.
徐卫东  赵亮 《学术交流》2012,(12):49-55
商业保险中补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原理可以用来矫正法官裁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即法官司法活动发生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构成侵权时,由专门设立的保险机构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的保险金。现行制度下由法院体制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仍限定在系统内部,对错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困难,故法院外的社会参与式解决纠纷会体现出社会公正性,因为法律纠纷的标准是一个,由谁做出并不重要。法官赔偿责任保险侧重在补偿经济损失,并没有妨碍司法权正当行使,反而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与不利局面,并且即使给予保险金亦未当然出现法官被免职的后果,法院可以保留其裁判正确的观点。商业保险机构对司法判决的评价绝大多数场合会得出原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的结论,社会性参与法律适用的程序能够普遍提升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11.
黄旭东  邓娟 《探求》2013,(5):55-62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2.
杨加明  杨小兰 《社科纵横》2010,25(8):57-60,70
根据现行刑法第313条规定,法院拒不执行裁判不构成犯罪。法院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拒不履行应由其履行的裁判义务应当入罪;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拒不遵照上级法院裁定审判不应入罪,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作为司法执行机关,其拒不强制执行裁判应当入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等四机关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所处地位、立场不同,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诉求更多表现为对立和冲突,《意见》就蕴含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正当程序的价值冲突,集中体现在程序的参与性与被害人侵害恢复、程序的对等性与被害人法律援助、程序的公开性与被害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基于利益权衡原则,《意见》在程序层面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法律援助、隐私保护、获得告知等保护制度,在实体层面规定了民事赔偿、禁止令、司法救助等救济制度,在被害人保护与正当程序的价值冲突中选择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但《意见》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上也存在诸多不足,包括精神康复治疗费用不能涵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精神损害,由法院予以被害人司法救助有悖于其中立性和独立性,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和案件范围较小。因此,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对未成年被害人赔偿范围,实现对被害人由司法救助转为国家救助,扩展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诉讼阶段。  相似文献   

14.
侯猛 《学习与探索》2012,(10):57-61
法院活动是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编织的"意义之网"。因此,司法研究不仅要分析法院的制度设计和职能定位、法院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应注重分析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包括受到法院政策影响的其他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的理解和感受。从人类学出发,研究者可能会获得一套与法院诉讼话语完全不同的当事人话语体系。两套话语体系的背后反映着现有司法制度与社区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应在特定社会情境之中整体理解和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5.
积极开展"421"救助活动。"4",就是4种救助对象:一是助孤。就是对农村无依无靠的孤儿实行人道主义的救助。二是安老。就是对农村生活困难的老功臣、老模范、老军人、老党员进行救助。三是助学。就是对品学兼优、家庭困难、难以完成学业的高中生和大学生实行救助。四是助困。就是对因灾、因病、因残等不幸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救助;  相似文献   

16.
徐磊  潘颖 《创新》2009,3(10):97-99
高中教育处于义务教育与大学教育的中间阶段,既不属于法定的义务教育,也不属于国家大力扶持的高等教育。当前,高中生既无法免交学杂费,又没能享受各项助学优惠政策,对一些困难家庭而言,供孩子上高中仍是一项无力承受的负担。造成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乏力的原因主要有政府救助缺位,资助的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社会关注度低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7.
诉讼上的证明责任问题是证据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但是,对人民法院在刑、民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却殊少涉及,尤其是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从“谁主张,谁证明”传统法则出发,干脆予以否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刑、民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本文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大家讨论。否定人民法院证明责任的几个原因人民法院在刑、民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本来不乏法律上和理论上的根据,而且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为何对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直不予理直气壮的承认和研究,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干脆予以明确否定,我认为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个概念的简单等同和并用。  相似文献   

18.
正积极应对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首先,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高度重视。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国务院即将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国务院  相似文献   

19.
刘练军 《浙江学刊》2013,(1):136-144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相似文献   

20.
吴如巧  王睿 《探求》2020,(5):46-57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进行有效控制,是关系到司法监督与仲裁自治保持平衡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有限实体性审查和公益审查。作为分析样本的重庆地区355个相关案例,反映出实践中司法权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存在着实体审查不当、当事人面临举证和权利救济困境、司法审查事由立法科学性不足等弊端。为进一步释放仲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改革中的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我国司法审查权应当对仲裁裁决保持谦抑,摒弃现行实体审查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仲裁裁决有限司法审查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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