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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给股份回购法律监管措施完善留下的较多的遗憾。在我国股权改革的现实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不仅应当明确股份回购法律监管的总体方向,而且应当在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定严格的具体措施,以达到既“兴股份回购之利”又“防股份回购之弊”  相似文献   

2.
在股份回购中,由于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占有信息优势,往往借此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故需要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而我国证券法并未将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作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且未要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的具体细节,这很容易使管理者和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危害公正的证券交易秩序,故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一起构成经济特区立法体制。由于没有相应的授权立法的法律规定,特区授权立法在理论、实践上存在很多问题。经济特区立法的性质是中央立法,立法时应遵循立足特区实际原则、立法超前原则、适当变通原则、与国际惯例衔接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应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为职工持股的操作与反对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规定仍过于保守,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进一步放宽。在增加规定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情形时,为防止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同时配套规定财源、数量、处分等方面限制的制度。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仍有必要保留原有的特定目的下回购情形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现行我国民生立法存在以下不足:立法数量较少,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内容陈旧、理念滞后,一些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个别法律与实际脱节。完善我国民生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应确立特惠性与普遍性相结合、权利保护、基本保障、强化政府责任和前瞻性原则。其次,在立法内容上,应加快法律的立、改、废进程,健全民生立法体系,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第三,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民生立法的先进经验。第四,在立法技术上,应注重“宜细不宜粗”。   相似文献   

6.
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股份回购在我国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其中的不足和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以求完善的现实,指出股份回购的研究将更多地侧重和运用功能分析的方法以及经济逻辑上的推演分析等方法。认为我国公司法应拓宽股份回购的法定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股份回购的适用条件。同时,应当防止股份回购制度成为权宜使用的政策性工具,并应当禁止那些并不明显具有正当性的股份回购。为平衡股份回购相关各方的权益,应根据不同的回购事由,分别确立不同的股份回购的定价原则或方法。在回购方式上应主要采取拍卖式要约回购。对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应确定其股东权处于中止状态。  相似文献   

7.
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章讨论了物业管理立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是物业管理立法原则 ,认为循序渐进是中央或地方分散立法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组织 ,属于限制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 ;三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认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责任的立法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严格责任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是责任认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基于传统公司法理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例。通过对各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比较,探析了股份回购的法律禁止渐趋缓和的国际趋势。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法律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又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立法者基于衡平理论为防止强势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恶意侵害弱势股东合法权益而创设的一种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正式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但尚存一些问题。扩大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严谨法律条款、明确权利主体范围、细化权利行使程序、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已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从1997年《刑法》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规定逐渐增多,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中一个独特的立法例。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人身危险性说、人格责任说、量变质变说和社会危害性说,其中,社会危害性说较为合理。作为一种刑事立法现象,在我国多次违法行为犯罪化正逐渐成为一种固化的立法模式,但学者对其正当性、合理性等仍有质疑,而此种立法仍应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严格遵循谦抑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协调性原则。  相似文献   

11.
本文运用经济学中的需求与供给平衡的原理 ,分析了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供给过剩和立法供给不足两种互相矛盾的现象 ,提出了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均衡发展的立法理论和均衡论的立法战略  相似文献   

12.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问题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顺利开展的诸多问题中的关键。论文通过对国家助学贷款立法的现状、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的分析,提出了可能理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立法公平之程序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立法程序的公平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立法公平不可或缺的法理内涵。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部门立法”等立法不公现象,其直接原因应归结为我国的立法程序中的制度瑕疵。为求构建公平合理的立法程序,我国应该努力推进立法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立法组织的民主化、立法过程的理性化,在立法实践中强化立法听证制度,推行立法助理制度,建立立法回避制度,适当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4.
人们之所以服从和信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理论的发展有三种不同的路径,即理性建构主义路径、经验主义路径以及“重建性的”路径。在这三种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合法性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要求:(1)符合当代社会的价值规范;(2)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支持;(3)其制定符合既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是唯一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也是合法性进入法律文本的管道,应当按照法律合法性的三个要求重新审视立法程序。同时,我国的立法程序也应当从加强法律合法性的角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解释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之间、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立法解释之间以及刑法立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无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作为其重要内容的离婚制度,在进行立法设计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指导原则,即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坚持明确性原则及坚持一致性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完善的离婚制度和婚姻法.  相似文献   

17.
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 ,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 ,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 ,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8.
在立法迈向"后体系时代"的背景下,立法学研究所凸显出的研究转向与研究之嬗变,需要我们认真考察。立法学嬗变的动因在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过程中的理论诉求,具体包括法律创制转向法律实施、宏观法治转向微观法治两个方面的理论诉求;立法学嬗变的走向是从立法原理的认识论、立法价值的价值论、立法制度设计的本体论转向以立法技术为中心的方法论研究;立法技术主要由包括形式结构规范技术、实质结构规范技术的立法表达技术与以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立法评价技术构成。  相似文献   

19.
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其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能脱离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国大湾区的法制建设环境面临着整合式的经济发展背景,而粤港澳大湾区所属的法域地区还呈现出多维化态势。面对"纲领式立法论与详尽式立法论""顶层式立法论与平行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与程序式立法论"三组法理争辩,中国在对大湾区进行相应立法活动时应采用比较研究法:首先充分分析并借鉴域外湾区的立法理论及其所形成的湾区立法模式,而后得出"我国大湾区范围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纲领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为支撑,并将其作为规范出台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一结论。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要采纳平行式立法论以尊重港澳两地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浙江大湾区内要发挥顶层立法理论的优势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20.
在《立法法》修改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之下,燃油税的改革迎来了良好契机。税收法定主要是指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的明确、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定。燃油税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上存在征收依据不合理、税率变动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理等问题。据此提出建议:燃油税法立法权回归最高立法机关、完善燃油税法律法规、限制政府征收燃油税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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