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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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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将其最高刑配置为死刑。这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扩张,它偏离了刑罚原则,减损了刑罚功能,模糊了刑罚目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限制贪污贿赂罪死刑配置符合我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过于强硬,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某些犯罪仍然被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最高刑配置死刑。但从刑法法益角度来看,更希求刑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而不是对生命权的限制。因此,在法制全球化的过程中,为应合我国限制对死刑权的扩展刑事政策,有必要对死刑配置进行刑罚价值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近年来,我国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说明死刑对于遏止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并非治本之策。无论是基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类犯罪不适用死刑的通行做法,还是基于罪刑均衡原则、死刑的效益性原则、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进行分析,在我国都应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与此同时,应建立一种与贪污贿赂犯罪相适应的、更合理有效的刑罚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21,41(1):66-74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关于废止死刑与加重生刑关系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废止死刑的同时不加重生刑的模式和废止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的模式。出于对我国刑罚结构所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的认识,我国《刑法》在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采取了多项加重生刑的措施。在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的路径下,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为目的加重生刑,以弥补部分犯罪的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空档,具有合理性。当前长期监禁刑的设置具有相对合理性;从推动死刑完全废止的角度看,加重部分犯罪的生刑具有合理性;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宜被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5.
行贿犯罪是我国当下腐败犯罪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关系到我国反腐败的现实效果。检视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犯罪的规定,行贿犯罪刑事法网不严密、定罪量刑标准不合理、刑罚配置不科学。基于当下我国反腐败的现实考量,借鉴域外行贿犯罪的有益立法,为进一步完善行贿罪的刑事法制,我国有必要增设"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适时调整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素限制、扩大行贿的对象范围、扩展行贿的行为方式;科学配置行贿罪的刑罚,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合理设置资格刑、完善特别自首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犯罪,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死亡后果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致命性犯罪和非致命性犯罪两大类.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死刑的立法安排上,既应当强调实质上的减少死刑,也应当强调形式上减少死刑.在致命性犯罪领域,死刑配置应当"内严外宽";在非致命性犯罪领域,死刑配置应当"外严内宽".这种安排,对于柔化国民对死刑的心理感受和发挥死刑的抚慰功能,有着重要的立法方法论价值.  相似文献   

7.
死刑问题是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伴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13种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贪贿罪死刑存废问题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贪贿罪配置死刑不符合刑罚理念,是一种扭曲的民意观,更难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规,因此,对这一敏感和棘手之议题,贪贿罪的死刑废除即可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8.
限制减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全新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考虑,对刑罚体系中的死刑缓期执行进行修正,加以限制。限制减刑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不仅体现法制社会中程序正义的现实价值,同时对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文章从限制减刑制度的定义入手,以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及标准来阐述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说明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意义,并对目前限制减刑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求更好地发挥限制减刑制度在替代死刑,限制死刑适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不适用死刑、有选择地适用死刑和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三个阶段。在我国死刑的存在目前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应逐渐限制并在将来废除死刑,这是刑法学者的共识。在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问题上有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对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既不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的实现,也不能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10.
死刑作为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处罚,在我国的刑事法治中一直处于独特的地位。但我国死刑制度罪名过多,涉及面过宽,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经济型的非暴力的犯罪的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对象,从而提高了我国的人权状况,顺应了时代发展和国际潮流,使我国死刑制度更趋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1.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夸大、资格刑功能错位、罚金刑地位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应从职务犯罪立法上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12.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关于取消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提议引发了社会大范围的争论,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关注。文章回顾了犯罪学史上各个学派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和限制或废除死刑的相关国际条约,从贪污受贿罪与一般经济犯罪"四要件"的区别、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死刑的功能等法理学角度和现代民主政治宪政的要求、权责相一致的要求等政治学角度论证了贪污受贿罪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基于心理学的期望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论证了贪污受贿罪死刑存在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进而反对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废除。现阶段我国贪污受贿罪死刑中存在的问题是不严格执行死刑带来的犯罪行为与惩罚之间必定性的缺失,应提高死刑判决标准并严格执行死刑判决。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将“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处分”作为“其他较重情节”并给予刑法评价。党纪处分首次被赋予刑法意义,这不仅源于当下中国反腐败实践的客观需要,更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伦理和刑法责任主义的理论考量。以《解释》相关条款为例,对“党纪入刑”条款适用要以刑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厘清“曾”“党纪”“事实同一性”和“贪贿数额”在具体刑法适用中的含义,运用体系性刑法解释方法,实现刑法人权保护和犯罪惩治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现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而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则兼具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功能。私法语境下的信托法具有权利分割和财产独立的基本理念,其为反贪污贿赂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本逻辑范式。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需要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协调与党规党纪、部门规章和刑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预防优先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6.
行贿直接诱发受贿,是腐败产生的温床,严查行贿犯罪是当前我国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从实体法上解决查处行贿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刑法本身的社会性、刑事程序的僵化性、配套法律的欠缺性和国际条约的普适性之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围绕严查的标准和需求,检视现行实体法存在的诸多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罪与刑两个方面共同着力,既要严密法网,扩大行为犯罪化,加大追诉力度,又要疏缓刑罚,实现犯罪轻刑化,增加侦破几率,以此切实达到严查行贿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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