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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彬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78-81
刑事司法制度处于多种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矛盾之中,有效证明与维护程序正当是这些矛盾的集中表现.有效证明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想目标,而排除非法证据则是维护程序正当的内在要求,二者的矛盾集中表现在非法证据的采信或是排除上,协调和解决二者矛盾的途径是构建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2.
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刑事诉讼中有效证明与程序正当性的维护两者之间的冲突及其选择,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力图找到解决之道,同时在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在此制度设置异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设置有条件的"非法证据全面排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殷宏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3(5):72-74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能有效制止非法取证行为,是实现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的需要,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保证,是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我国应当确立全面、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4.
邵军锋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5(6):83-86
刑事非法证据的取舍,关系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利益冲突的权衡。在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必须兼顾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掌握好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度,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5.
6.
陈在上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105-108
近年来,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价值基础包括: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司法公正与刑事效益,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只有深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价值基础,才能构建符合理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7.
陈子楠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基层公安司法机关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方法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该对讯问时录音录像的“全程”“完整”两个要素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作出详尽和统一的规定,构建合理的取证手段合法性证明体系;在协调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关系方面,应明确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力以及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实体法关系方面,如果与案件定罪量刑的实体要件没有必然联系或者现有其他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物证、书证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也应当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裁量权。 相似文献
8.
兰跃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符合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是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之一,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任务,具有正当性。但它又存在一定局限性。立法应增设专门的庭前听证程序,让法庭通过公开听证对被害人提出的排除申请作出裁定,同时,为被害人不服裁定提供救济。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一种程序性证明,采用自由证明机制。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最终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或辩护方承担,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并在证据规则上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王明明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4):40-4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法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亦深受美国法制的影响。从比较法视角,对中美两国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阶段、启动程序、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对比与评析,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反思,并探求我国语境下应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谋求对其改进与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10.
万毅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25-140
中国新刑诉法第54条确立的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在法解释学上,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一要件,应当作如下解释,即只有属于瑕疵证据的物证、书证才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属于非法证据的则应直接排除。非法取得的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属于广义的实物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取证程序规定;取证主体不应作为非法证据的构成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实体上判断非法取证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从程序上判断是否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附带设置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11.
刘亚娜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1)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主观构成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但是由于该类罪的特殊存在形态,致使其在罪数认定上表现出复杂性。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为了实施其他后续犯罪时,以后续犯罪的预备犯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因为已经实施其他前继犯罪时,以前继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论。只有当司法机关难以证实前述情况时,才可以持有型犯罪一罪论处;当持有与任何前罪、后罪都不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关联时,可成立持有型犯罪与他罪的并罚数罪。 相似文献
12.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体系由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诉权保障和程序性辩护权保障这高、中、低三个位阶的内容组成。这三个位阶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相互联系。其中,诉讼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法理依据,刑事诉权是权利依据,最终围绕程序性辩护展开。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入宪,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通过行使程序性诉权,被追诉人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提起司法审查之诉,使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而程序性辩护则通过显著加强辩护权在审前阶段的力量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罗昶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39-42
证据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重视口供,中国古代社会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种类的证据。中国古代社会证人证言方面的规范内容较为全面,西周、秦、汉时期的证人证言规范,唐、宋时期的证人证言规范,明、清时期的证人证言规范各有特点。 相似文献
14.
如果从证人证言的特征和属性分析,证人证言的基本表现形式应当是口头证言.但是不难看到在我国,口头证言不仅在法律上的规定模棱两可,而且实践中因书面证言盛行而处境艰难.这种状况导致庭审方式改革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此证人证言的形式亟待规范.从庭审改革角度入手,通过分析国外对于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的普遍做法,主张应当在诉讼法或证据法中明确规定口证原则,并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运用.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5.
孙丹兵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3,40(4)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西方主要国家一般都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置了盖然性占优势、高度盖然性及排除合理怀疑等多元的证明标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属于确然性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内在缺陷。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革新,建立盖然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常廷彬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3):96-99
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对于纠纷的解决、公正价值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尚存空白,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实践中虚假证言的泛滥。为此,我国应建立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即确立诚信原则,建立宣誓制度,引入、改造交叉询问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我国诉讼法(学)上存在很多冲突,尤其表现在公开审判与回避制度、证据制度、法院裁判等方面。为了把我国建设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就必须消除这些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应严格区分诉讼法(学)上的冲突与诉讼法(学)因自己的特殊性而作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18.
鞠晔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17-124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9.
张君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3):34-38
防范非法干扰行为是民用航空安保工作的核心。然而,由于中国国内对此类行为的观点不同,导致相关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的界定,这也直接影响了实际工作的开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的最新修订将行为的危害对象明确规定为"民用航空安全"并对行为种类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因此,当前应当以《附件17》第9版为基础,正确认识非法干扰行为的本质及特征,修改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减少国内规定与国际文件的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