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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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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75-178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侵蚀着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精神,而"督促权利行使"、"社会效益"、"维护当事人利益"、"预防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放弃时效利益"等都不是构成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正当基础。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让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放弃时效利益,有益于彰显意思自治精神,同时通过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来避免诉讼时效可约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2.
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在诉讼时效的援用上,应摒弃职权主义而采用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上,应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并重新调整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上,应规定为请求权,并明确列举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相似文献   

3.
自21世纪初以来域外法对时效协议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德等国修法活动在反思公益性理由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订立双向时效协议。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理念及规则设计等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影响,故现行法框架下公益性亦不构成禁止时效协议的理由,时效协议亦不违反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且具有独立规范意义。我国司法实务上的时效协议类型各异,既反映了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对时效利益安排的多元化需求,也表明某些时效协议与现有规则可具兼容性。我国应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期间,并设置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对人身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应限制或禁止适用时效协议;对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和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4.
目前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界定之理论可说是众彩纷纭,但对其之论述多为就事论事,尚无人系统地研究.下列五种因素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影响较大,它们是诉讼时效功能之设计、时效的立法例之选择、诉讼时效的性质的界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为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权利的消灭和义务人抗辩权的产生,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的消灭与抗辩权的产生在法律关系中是统一体。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以及排除妨碍请求权和预防妨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应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客体。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制度的利益结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利益,此三方利益形成诉讼时效制度应予处理的利益结构.本文主要运用法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该结构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构造,在权利人方面以权利人与因理论为其构成要件.在义务人方面以拒绝履行权为其表现形式,在第三人方面则授予其独立的对抗利益,以此达成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一、离婚的法律冲突离婚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与因夫妻一方死亡而使婚姻关系消灭同为结束婚姻关系的不同。和结婚一样,由于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的离婚制度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对离婚问题的不同态度。从历史上看,世界范围内的离婚立法经历了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的更替。西方许多信奉天主教的国家,认为婚姻是耶稣与教会安排下的结合,是永久而完美的东西,是人所不能使其分离的。因此,它们长期禁止离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援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主体能够援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诉讼时效的援用就有一条通行原则,那就是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方法。现在,这一原则已经为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然而我国对于诉讼时效援用问题的法律规定却不完善。文章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援用的内涵,并且对比国内外相关规定,得出"诉讼时效制度只能由当事人援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用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其法理,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88-194
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诉讼时效的设置,破坏了"民法典总则贯穿于分则"的体系化逻辑,也与法律适用清晰化的要求相悖。鉴于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宜将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唯如此安排诉讼时效,才符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确保司法审判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 ,而英美法系则将其规定为诉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传统 ,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当是请求权 ;而请求权又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上请求权等 ,同时 ,诉讼时效的客体又并非为一切请求权 ,因而有必要对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进行逐项研究  相似文献   

12.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 ,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 ,因此 ,凡是与诉讼时效基础相反的事实 ,均可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或事由。通常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三种 ,即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未穷尽所有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事实上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  相似文献   

13.
特别诉讼时效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时效期间上.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之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采用尽量简易的立法技术对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精简性的规定,但该规定应当回应各种不同法律关系之要求.  相似文献   

14.
学界对诉讼时效功能的认识难以成立。诉讼时效功能的真谛是,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秩序维持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多长时间内保护权利,多长时间后维护事实秩序,取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安定。诉讼时效的功能是历史的、具体的和发展的。诉讼时效功能本质的揭示,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和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原因在于长期时效缺失,"短期时效"的功能成了诉讼时效整体制度的功能;它旨在尽快了结民事关系、稳定经济秩序,却背离了诉讼时效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的功能本质。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应定位为: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诉讼时效功能的科学定位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16.
重复抵押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艳 《学术论坛》2003,(5):75-80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就同一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设定抵押。文章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分析,结合法理和实践,得出重复抵押不应予以禁止与限制的结论,并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提出质疑,主张采抵押权升进主义。  相似文献   

17.
赵昭 《理论界》2008,(11):86-87
《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是争论不休,本文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以及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有望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8.
在立法例上,诉讼时效停止包括开始停止、进行停止、完成停止三种类型。各国和地区民法在诉讼时效停止制度的立法选择上有单一立法模式和并存立法模式之分,且各有不同的表现形态。我国现行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进行停止(诉讼时效中止),且内容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继续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并加以完善,而诉讼时效开始停止应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例外情形,诉讼时效完成停止则不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保证期间因受控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而变得名存实亡,保证的功效自然难以发挥.而现行<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的冲突使约定保证期间制度趋于混乱.本文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立法规定冲突的根源,针对保证期间的适用关键,引入"保证保全权"以解决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冲突,以期理清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重构完善、独立的约定保证期间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刑法学界在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中,有一种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肯定的倾向,并要求把它立法化,以实现“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一、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只能批判继承 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派生原则有:正式的法律是刑法的唯一渊源,排斥习惯法、命令和判例:禁止类推;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刑;反对法官立法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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